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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銀行張家港分行 高級產品經理 浦賢君
唐朝的“飛錢”、宋朝的“便錢”,票據業務在中國有著上千年的歷史,隨著時代的變遷與市場的推動,我國票據業務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逐漸演變出包括本票、匯票、支票在內的多種票據品種。商業承兌匯票作為當前票據體系中的重要一員,從1985年開始便被我國政府嘗試全面推廣,但由于早期缺乏相關法律規定規范約束,國內信用體系尚不健全,商業承兌匯票在我國發展并不理想,業務量遠低于同時期的銀行承兌匯票。隨著國內經濟增速放緩,我國經濟逐步進入“三期疊加”的“新常態”時期,商業承兌匯票作為國內結算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又將扮演怎樣的角色?本文僅針對商業承兌匯票的概念、司法保障、發展現狀、功能運用及未來發展思路等方面,說說商業承兌匯票那些事兒。
一、概述
(一)商業承兌匯票的定義
通俗來講,商業承兌匯票是由企業簽發并由企業到期兌付的一種票據,本質上是基于商業信用的規范化結算工具和債務憑證。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9月印發的《支付結算辦法》明確定義了商業匯票的概念: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辦法》同時明確: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基于上述規定,商業承兌匯票可以定義為:由出票人簽發,委托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并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二)商業承兌匯票的規范與保障
我國在1995年正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針對商業承兌匯票各當事人權利義務制定了一系列規范要求,明文規定: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 和付款的責任;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為進一步保障持票人的合法權益,《票據法》同時規定: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被拒付匯票金額、相關延付利息,包括持票人應追索人追索已清償全部金額及對應利息或相關費用等;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票據法》經2004年8月修訂后一直沿用至今,為商業承兌匯票的使用及糾紛處理提供了司法依據。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票據法》提供了進一步的解釋與完善,規定明確:“票據債務人以票據法第10條 、第21條 的規定為由,對業經背書轉讓票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質上是對票據無因性的強調,對合法善意持票人的保護。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印發的《支付結算辦法》同樣對市場上的商業承兌匯票結算起到了規范作用。
二、發展及運用
2015年2月,人民銀行公布了2014年支付體系運行整體情況,報告顯示2014年全國共發生票據業務5.78億筆,金額269.99萬億元,同比分別下降16.56%和6.16%,其中實際結算商業匯票業務1842.14萬筆,金額19.28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2.97%和5.70%。商業承兌匯票作為其中的一員,較往年同期也有明顯的提升,究其原因是 “新常態”下商業承兌匯票能更好的滿足了企業資金結算,降低財務成本,資金融通需求及調整財務指標等需求。
(1)結算功能
商業承兌匯票的出具及承兌無須依賴銀行,手續快捷,還可以通過連續背書進行轉讓,相對傳統國內賒銷業務中買方企業僅以合同或干脆提供“白條”確定債務責任的情況,商業承兌匯票有著先天的優勢,各方擁有基于《票據法》明確的權利義務保障,可以同時滿足企業對交易結算工具安全性與便捷性的雙重需求。80年代初,國家為解決企業間三角債問題,嘗試在煤炭、電力、鋼鐵、冶金等重點行業及能源領域推廣商業承兌匯票結算,時至今日,商業承兌匯票結算已逐步滲透于各個行業。
(2)降低財務成本
除了滿足自身結算需求,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商業承兌匯票對于財務成本方面的幫助。目前企業使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需向銀行支付萬分之五左右的開票費用,還需向銀行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一般為開票金額的30%~100%不等。大部分企業還需為獲取銀行對應的銀票授信額度而花費更多的成本,諸如自有房產投保后辦理抵質押手續,又或者花費擔保費尋求擔保公司擔保,授信成本平均約為授信總額的1%~2%。值得一提的是,進入“新常態”后,各家商業銀行基于風險防控要求,強化信貸審批的同時還對銀票保證金比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企業造成了更大的負擔。如果使用商業承兌匯票,開票企業僅需花費數十元從開戶銀行購買空白商業承兌匯票,不用承擔任何保證金、手續費及銀行授信成本,徹底擺脫銀票杠桿率的限制,有效降低自身財務成本,成為目前國內大中型企業積極使用商業承兌匯票的極為重要的原因。
(3)資金融通功能
資金融通功能可能是票據當事人選擇商業承兌匯票的最主要原因。對于開票方而言,以商業承兌匯票作為債務憑證,可以獲得收款企業給予的延期支付信用期限,付款時點最長可延遲至1年后,等同于獲得了一筆無抵押免息銀行貸款;對于收款方而言,傳統賒銷模式下,企業需要向銀行提供足額授信擔保方能獲得必須的資金融通,更多的貿易公司及中小企業由于缺乏有效抵質押擔保條件,難以獲取銀行融資,但在采用商業承兌匯票結算后,這些企業有了更多的選擇:在供貨商認可的情況下,這些企業可以將手上的商業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他們的供貨商;不少商業銀行也推出了諸如“商票保貼”、“商票貼現”等業務,基于開票、承兌或持票企業在這些銀行的授信情況,就商業承兌匯票出具“銀行保貼函”,或者應持票企業要求直接辦理貼現融資,融資利率甚至比持票企業辦理銀行貸款更為優惠,有效解決了持票企業的資金融通需求。
(4)美化財務指標
隨著商業承兌匯票在國內的廣泛運用,圍繞商業承兌匯票更多的功能被陸續發現,不少企業嘗試通過商業承兌匯票調節財務指標,最常用的做法是在臨近會計期末時要求債務企業開立商業承兌匯票,財務記賬中將“應收賬款”轉為“應收票據”,壓降企業“應收賬款”余額,從而減少企業 “壞賬準備金計提”金額,實現財務利潤的放大,美化企業財務報表。部分上市公司甚至通過商業承兌匯票調整“應收賬款”與“應收票據”余額,在財務報表數據披露時滿足公司高層特定宣傳目的。
三、關于商業承兌匯票未來發展的建議
不得不承認,商業承兌匯票在目前國內的運用尚有局限性,多數企業不愿意接受異地企業出具的商業承兌匯票,也不愿意接受合作較少、規模較小的中小型企業出具的商業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更多的流通于相對封閉固定的行業圈子內,但作為一款具有較強流通能力與諸多實用價值的結算工具,在中國經濟新常態下,商業承兌匯票依舊具備其特有的市場價值,有待于人們進一步的發掘。
以下是針對國內商業承兌匯票進一步推廣發展的幾點建議:
(1)建立和完善國內商業承兌匯票信用體系,創建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形成有效的公眾監督及違約支付懲戒機制,提高商業承兌匯票各參與方違規成本,進一步規范和約束商業承兌匯票業務健康發展。2014年5月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促進商業承兌匯票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中要求“各地人民銀行要逐步建立轄內商業承兌匯票業務信息檔案;建立無理拒付、拖延支付商業承兌匯票的“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通報”。建議由央行牽頭提供官方平臺登記并公示企業商業承兌匯票簽發、承兌及到期付款信息,并提供票據喪失公示信息,定期在平臺上更新商業承兌匯票“黑名單”,同時制定有效措施確保商業承兌匯票付款企業延期支付、無理拒付的處罰切實執行,還可通過平臺公示企業的稅費偷逃拖欠、違規處罰等負面信息,收款企業可以通過平臺信息查詢,自主決定是否接受該商業承兌匯票。
(2)嘗試引入商業保險公司,為商業承兌匯票的簽發/承兌企業的信用提供商業保險。經保監會批準,目前國內各大商業保險公司均有國內貿易信用險產品,針對國內賒銷貿易中買方到期償付能力為賣方企業提供保險保障,卻鮮有保險公司針對商業承兌匯票項下出票/承兌企業到期兌付能力進行承保。事實上,傳統國內信用險保單基于交易背景設置了諸多免賠條款,導致投保人在出險后往往無法順利獲取保險公司賠付款,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商業信用險的推廣普及。由于票據無因性,商業承兌匯票各方支付結算權利義務關系更加清晰明了,針對商業承兌匯票項下出票/承兌企業到期付款能力承保,保險公司承擔的實質風險并未放大,保單免賠條款卻能大為簡化,收款人通過保險可更好的保障自身權益,促進商票的流通,也將帶動商業保險公司業務量的提升,銀行還可依托保險降低信貸風險,為收款人提供更為低廉的融資,進一步滿足收款人流動性需求,這將是一種共贏的局面。換一個角度,如果商業承兌匯票的開票/承兌企業針對自身兌付能力主動向保險公司投保信用險,被保險人指定為商票項下收款人,保險費2%,商票期限6個月,本質上是開票/承兌企業獲得了一筆半年期無抵押融資,年化成本僅為4%。持票人也可以通過商票背書及保險權益轉讓的方式將票據項下的收款權及保險保障一并轉移至被背書企業或銀行,滿足自身的流通性及融資需求。
(3)商業銀行需正視商業承兌匯票的存在價值,提供有效快捷的商業承兌匯票查詢查復渠道,更加積極的參與并推廣商業承兌匯票流通結算。一直以來,國內商業銀行基于存款及收費等短期收益考慮,對商業承兌匯票的推廣缺乏動力,隨著新常態下國內經濟的轉型發展,傳統信貸業務面臨更為嚴峻的風險壓力,商業承兌匯票業務或許會是商業銀行下一個業務增長點。目前限制商業承兌匯票流通的一大因素是票據真偽的辨識及查詢,合理降低商業承兌匯票查詢查復門檻,吸引更多的企業辦理托收,勢必將帶動商業銀行的國內結算量及存款沉淀;在控制實質風險的前提下,圍繞國家重點民生工程、重點行業、優質大中型企業及授信企業提供商業承兌匯票“保證”增信服務,或者提供“保貼”融資支持,將有效帶動銀行的綜合收益;還可以嘗試將商票結算嵌套至傳統供應鏈項目,圍繞核心企業辦理1+N商票融資,既可有效簡化業務手續,又能硬性規范業務各方資金結算,助推業務發展。此外,圍繞商業承兌匯票質押融資、收益權買斷等方面,商業銀行同樣有很大的業務空間。
注:作者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分行浦賢君,目前任分行貿易金融部總經理助理、高級產品經理,主要負責貿易融資產品研發、拓展及營銷,有近10年的國際結算及貿易融資業務工作經驗,歷年來有多款自主創新產品實現國內首發,最近的項目成果第一人民商場供應鏈融資方案榮獲了歐洲金融頒發的“2014年陶朱獎最佳供應鏈融資重點推薦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