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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抵押人(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共同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并交驗車輛:(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登記證書》;(三)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第三十四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抵押登記時登記下列事項:(一)抵押權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或者單位代碼、住所的地址和聯系電話;(二)抵押擔保債權的數額;(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號碼;(四)抵押登記的日期。
第三十五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按照《機動車登記工作規(guī)范》的規(guī)定,審核資料,確認車輛,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抵押登記事項。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抵押登記:(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按照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提交的資料無效的;(二)機動車與該車的檔案不一致的;(三)海關監(jiān)管的機動車未解除監(jiān)管的;(四)機動車或者機動車檔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第三十七條 在機動車抵押期間,抵押人將機動車再次抵押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八條 抵押權消滅時或者抵押的機動車需要辦理過戶登記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共同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注銷抵押:(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三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于受理當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注銷抵押事項和注銷抵押的日期。
第四十條 機動車抵押登記的日期、注銷抵押的日期和抵押擔保債權的數額的情況可以供公眾查詢。
《擔保法》
第四十二條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yè)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