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股的正式名稱是人民幣特種股票。它是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買賣,在境內(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資股。B股公司的注冊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內(深、滬證券交易所),只不過投資者在境外或在中國香港、澳門及臺灣。2001年我國開放境內個人居民可以投資B股。
B股的“B”,僅相對于A股的“A”而言,無實際含義,區別于“H股”“S股”等含義。
①公司或投資基金發行的一種股份形式。在發行過程中,公司通過章程給不同股份形式賦予不同的權益,使公司股份出現A股、B股等形式。而不同公司賦予B股的權益也不盡相同。比如中國境內上市公司的A股公司普通股,可以上市流通;而B股為人民幣特種股票,不能流通。有些國家的B股為優先股,只享受固定紅利分配,沒有投票選舉權等。
②特指中國上市公司發行的人民幣特種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交易,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B股市場于1992年建立,2001年2月19日前僅限外國投資者買賣,此后,B股市場對國內投資者開放。
③不支付前期管理費用的投資基金,但是這種基金要交納傭金及年費。如果投資者在持有基金的續存期限短于6~8年時退出,通常還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開戶
投資者如需買賣深、滬證券交易所B 股,應事先開立B股帳戶。
B股開戶步驟
第一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到其原外匯存款銀行將其現匯存款和外幣現鈔存款劃入證券商在同城、同行的B 股保證金帳戶。
境內商業銀行向境內個人投資者出具進帳憑證單,并向證券經營機構出具對帳單;
第二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和本人進帳憑證單到證券經營機構開立B 股資金帳戶,開立B股資金帳戶的最低金額為等值1000美元;
第三步:憑剛開立的B股資金賬戶到該證券經營機構申請開立B股股票帳戶。[1]
B股的發行與上市條件
1、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時,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的條件:
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 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發起人出資總額不少于1.5億元人民幣; 擬向社會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其擬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達15%以上; 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在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最近3年連續盈利。
2、已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資本,申請發行B股時,應具備的條件:
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 公司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所得資金的用途與募股時確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公司凈資產總值不低于1.5億元人民幣; 公司從前一次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公司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有企業改組或者國有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設立的公司,可以連續計算。
3、境內上市外資股公司增資發行B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對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關聯企業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3)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4)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5)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數額。
6)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7)公司有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B股的特點
B股不是實物股票,依靠無紙化電子記帳,實行“T+3”交割制度,有漲跌幅(10%)限制,參與投資者為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和外國人,持有合法外匯存款的大陸居民也可投資。
A股是供境內投資者投資的股票,B股是供境外投資者投資的股票。B股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但需以外幣購買。A股和B股均在上海或深圳交易所上市。
A股也稱為人民幣普通股票、流通股、社會公眾股、普通股。是指那些在中國大陸注冊、在中國大陸上市的普通股票。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
A股不是實物股票,以無紙化電子記帳,實行“T+1”交割制度,有漲跌幅(10%)限制,參與投資者為中國大陸機構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