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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號外財經網
《號外財經》訊樂歌人體工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樂歌股份”),原名為寧波樂歌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產品包括人體工學大屏支架、人體工學工作站系列產品等,人體工學大屏支架包括大屏支架功能款和大屏支架基礎款,人體工學工作站系列產品主要包括電腦支架、升降臺、升降桌、桌邊健身車。
《號外財經》發現,樂歌股份雖然標榜自己的品牌和專利有被他人侵權的風險,但該公司卻屢次“盜用”他人的商標和專利,相關部分商標和專利被初步禁用。
同時,樂歌股份在2011年IPO時,因為毛利率遠高于同行但無法作出合理解釋而“被否”。如今再次上會時,用自己發明的“經調整毛利率”財務指標來解釋高毛利率,雖然公司已經過會,但這種“數字游戲”能否活的資本市場認可尚未可知。
更讓投資者不可思議的是,樂歌股份股東不是用資金支援上市公司發展主營業務,而是曾集體向公司借款炒股,借款金額占2015年公司流動資產的比例更是高達56%的地步,投向股票、期貨等高風險行業,這種完全是不務正業的表現,而且資本市場風險較大,股東所借資金還投入到風險極高的期貨中,如果虧損資金無法收回,將會對公司現金造成致命的打擊,如此不合理利用公司資金視公司經營如同兒戲。
侵權“慣犯” 屢次“盜用”他人商標、專利
樂歌股份表示,目前公司擁有專利技術400余項,其中已授權發明專利29項。同時,該公司表示,“樂歌”品牌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自主品牌存在被他人仿制、仿冒的風險,從而可能對公司品牌形象造成不利影響,損害公司的商業利益。
諷刺的是,《號外財經》發現,樂歌股份卻屢次侵占他人商標、專利,所謂的自主研發形同虛設,并將公司被初步宣告無效的商標列為公司已取得商標,涉嫌虛假陳述。
該公司侵占他人商標方面,主要涉及方為日本歌樂株式會。
2011年8月7日,樂歌股份注冊號為8052399的“樂歌Loctek”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并公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電纜;電線;遙控儀器;家用遙控器;電子布告板;光學器械和儀器;視聽教學儀器;電池充電器;幻燈片(照相);電動開門器”,專用權自2011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
2015年5月,日本歌樂株式會社對上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商評字(2016)第0000022145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裁定上述商標在電纜;電線、電子布告板;光學器械和儀器;視聽教學儀器;電池充電器等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維持。
樂歌股份對上述裁定不服,已經向北京知識產品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并于2017年7月24日進行開庭審理,截止招股說明書出具日,上述行政訴訟尚未下達判決。
2015年5月14日,日本歌樂株式會社向商評委提交《注冊商標無效申請書》,請求商評委對樂歌股份核定適用于“照相機用三腳架;同軸電纜;電池充電器;電話線;可視電話;網絡通訊設備;手提電話;手提無線電話機;衛星導航器;車輛用導航儀器(隨車計算機)”商品上的第7194238號“樂歌”注冊商標宣告無效。后商評委作出裁定,樂歌股份第7194238號“樂歌”注冊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無效。
此外,樂歌股份目前擁有的注冊號位11052243號第7類“LOCTEK”注冊商標于2016年10月25日被慈溪市樂泰電器有限公司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撤銷;2017年7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的商標撤三字(2017)第W012123號《關于第11052243號第7類“LOCTEK”注冊商標連續三年適用撤銷申請決定》,撤銷樂歌股份第7類“LOCTEK”注冊商標在“家用豆漿機;家用電動榨水果機;非手動磨咖啡機;家用電動攪拌機;洗碗機”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
樂歌股份不服上述判決,于2017年8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委委員會申請復審,目前正在進行中。
《號外財經》發現,樂歌股份招股說明書顯示,公司及下屬公司持有的對其生產經營較為重要的境內注冊商標中,注冊號為“8052399”的“樂歌Loctek"商標類別為第9類,有效期截止日為2021年8月6日。
注冊號位11052243號第7類“LOCTEK”注冊商標同樣在公司及下屬公司持有的對其生產經營較為重要的境內注冊商標名單中。對于上述公司已經初步被判在部分商品上無效的商標,公司赫然將其列入自己的注冊商標名單中,這種做法明顯涉嫌虛假陳述。
此外,《號外財經》還發現,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昆山泓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對專利號為ZL201420204393.3的“平板顯示器支架”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宣告的請求。
為此,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在2016年12月作出的《審查決定書》,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公司ZL201420204393.3號專利不具有創造性,因此宣告專利全部無效,上述專利案件目前已經完結。
數字游戲 IPO曾因高毛利率無法解釋被否
數據顯示,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樂歌股份綜合毛利率分別為40.04%、43.58%、50.42%、48.08%,遠高于同期行業平均值35.68%、38.6%、38.71%、36.25%。
而樂歌股份此次在招股說明書中用新發明的財務指標,即調整后的毛利率與同行業公司進行對比,來解釋公司毛利率高的原因。
《號外財經》注意到,在2011年公司名為寧波樂歌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時,公司在IPO被否,原因就是公司高毛利率無法作出合理解釋。
2011年,證監會《關于不予核準寧波樂歌視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的決定》(證監許可〔2011〕1510號)的信息顯示:根據申報材料,你公司2010年營業收入較2009年增長66.96%,增長幅度遠高于同行業規模相近公司水平;2008年至2011年1月–6月的綜合毛利率分別為36.23%、39.65%、38.65%和38.30%,高于同行業上市公司水平。你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未作出充分解釋,無法判斷上述事項的合理性及對你公司持續盈利能力是否構成不利影響。
發審委認為,上述情形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符。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第三十七條規定,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而為了與可比公司進行合理的比較,通過計算可比公司與樂歌股份經調整的毛利率(經調整的毛利率=綜合毛利率-銷售費用率)以淡化銷售渠道的不同帶來的影響,公司與可比公司經調整的毛利率基本相當。
2014年-2017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分別為22.61%、26.51%、25.94%、23.87%,樂歌股份毛利率分別為23.88%、26.78%、26.22%、22.5%。
樂歌股份發明的“經調整的毛利率”能否獲得市場認可,尚未可知,但通過數據“游戲”來解釋公司高毛利率在上市公司中或屬首例。
集體不務正業 股東借公司過半流動資產炒股
2014年,因資本市場投資環境向好,樂歌股份股東經商議后決定一起開展新股申購等方面的投資活動。諷刺的是,該公司股東炒股的錢不是自己的資金,而是從公司借錢,借錢比例在2015年竟然高達公司流動資產比例50%以上,這種行為與上市公司股東向公司輸送資金支持公司發展的做法背道而馳,無疑會影響公司的發展。
2014年至2015年期間,樂歌股份的實際控制人項樂宏經授權代表發行人全體股東向發行人及子公司麗晶數碼拆借資金用于開展新股申購等方面的投資活動,2014年期間拆借資金平均額為5,869.16萬元,2015年期間拆借資金平均額為16,159.12萬元。
股東借款主要用于網上新股申購及建立底倉所需的二級市場交易為主,此外還參與了部分理財計劃、期貨投資等。
數據顯示,2014年、2015年,樂歌股份合并資產負債表中貨幣資金分別9136.7萬元、17917.89萬元,公司股東在該期間向公司及子公司平均拆解資金占公司貨幣資金的比例分別高達64%、90%,占公司流動資產比例分別為35%、56%。
這也意味著,樂歌股份2015年中流動資產的貨幣資金90%、56%的流動資產不是用于公司發展,而是借給股東進行炒股,股東和樂歌股份的這種行為完全是不務正業的表現。而且資本市場風險較大,股東所借資金還投入到風險極高的期貨中,如果虧損資金無法收回,將會對公司現金造成致命的打擊,如此不合理利用公司資金視公司經營如同兒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