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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號外財經網
《號外財經》訊
證監會訊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了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案當事人之一楊劍波提起的再審申請。證監會表示,對擾亂市場、破壞市場秩序、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絕不手軟,嚴厲懲處,堅決維護市場秩序。證監會將始終立足現行法律賦予的權限,能動執法,及時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使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者依法該擔的責、該受的罰一樣都不能少。
因“光大烏龍指”引發的楊劍波訴證監會一案正式落槌,歷時4年,歷經一審、二審、再審聽證,轟動中國證券期貨市場。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光大證券在進行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策略交易系統程序錯誤,造成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180ETF成份股,實際成交72.7億元,引發市場劇烈波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事發后,我會迅速啟動調查,經查,光大證券在當日13時開市后至14時22分,在未向社會公告相關情況的情形下,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IF1309、IF1312共計6,240張,合約價值43.8億元;賣出180ETF共計2.63億份,價值1.35億元,賣出50ETF共計6.89億份,價值12.8億元。我會認定“光大證券在進行ETF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180ETF成份股,實際成交72.7億元”為內幕信息,光大證券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在上述內幕信息公開前進行股指期貨和ETF交易構成內幕交易,違法所得金額巨大,情節極其嚴重。
證監會決定給予最嚴厲的處罰,沒收光大證券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罰沒款共計523,285,668.48元;對包括楊劍波在內的四名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警告,處以60萬元罰款,并采取終身證券、期貨市場禁入措施。
此案被證監會定性為涉及ETF及股指期貨的新型內幕交易案件,此前無先例,具有跨市場、跨品種的特點,案件處理引起廣泛關注。一審、二審及再審聽證,均圍繞本案的錯單交易信息是否構成內幕信息、信息是否已在光大證券交易前公開、光大證券的交易是否構成內幕交易的豁免情形以及處罰幅度等問題展開。證監會在庭審過程中向法院充分說明了案件事實、相關證據與法律邏輯,在經過法院的嚴格審查后,最終得到了司法的認可。
證監會表示,將繼續堅定推進依法全面從嚴監管,對危害市場秩序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實施精準打擊,從嚴懲治,筑起風險防范的底線,更好地服務保障金融穩定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