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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號外財經網
《號外財經》訊
楊超
株洲宏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宏達電子”)主要產品為固體電解質鉭電容器、非固體電解質鉭電容器、陶瓷電容器。目前該公司已經進入IPO發行程序。
《號外財經》研究發現,宏達電子關聯公司改制中所涉工行攸縣支行本息共計7450萬元債務,湖南省政府、攸縣政府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進行追討,宏達電子受讓部分債權并部分償還,但仍有3965萬元未解決。這筆國有資產問題影響到宏達電子及關聯方、控股股東與當地政府關系。事發多年,至今仍未徹底解決。然而,宏達電子招股書中并未披露相關事項。
2017年10月19日,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湘02民初151號)顯示,該公司關聯公司株洲特種電焊條有限公司(簡稱“電焊條公司”)、湖南湘東化工機械有限公司(簡稱“湘化機公司”),被湖南攸縣人民政府上訴稱,在前國有企業湘化機公司改制中,電焊條公司、湘化機公司受益沒有合法根據,并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請求判令被告電焊條公司、湘化機公司向原告攸縣人民政府返還不當得利4110.32萬元。宏達電子也因此陷入國有資產流失事件中,與當地政府關系的惡化,此事件或將對該公司未來經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資料顯示,電焊條公司股東為曾琛、鐘若農、曾繼疆,湘化機公司為電焊條公司全資子公司。
曾繼疆、曾琛和鐘若農三人是宏達電子的實際控制人,鐘若農為曾繼疆之配偶,曾琛為曾繼疆、鐘若農之女。
攸縣人民政府訴稱,湘化機公司改制前系國有企業,湖南省人民政府、株洲市人民政府將湘化機公司的全部資產劃撥歸原告,由原告對湘化機公司進行改制。2011年6月2日,原告攸縣人民政府與被告電焊條公司簽訂《湖南湘東化工機械有限公司重組協議》,雙方確認的轉讓價款為零。2003年,湘化機公司向工商銀行攸縣支行借款本金3340萬元。到2011年3月31日止,欠利息41103224元。
2011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下發《關于湖南湘東化工機械有限公司下劃株洲市實施改制重組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湘府閱[2011]13號),規定原告系實施改制重組主體。并明確同意將企業已經達成協議但未實現的所欠工商銀行債務進行打折處置的收益,作為株洲市處理企業有關特殊問題、歷史遺留問題以及后續問題的成本來源。
2012年12月1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下發湘府閱[2012]95號文,進一步明確了攸縣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原告攸縣人民政府認為,工商銀行的免息部分屬于國有資產,湖南省人民政府多次督促原告攸縣人民政府收回該免息。攸縣人民政府訴稱,被告電焊條公司、湘化機公司受益沒有合法根據,并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電焊條公司、湘化機公司向原告攸縣人民政府返還不當得利41103224元。
對此,電焊條公司與湘化機公司辯稱,攸縣人民政府所稱湘化機公司所欠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行攸縣支行)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轉讓給株洲宏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株洲宏達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電子公司)。工行攸縣支行向湘化機公司發出告知函,通知該債權轉讓的事實。原告攸縣人民政府提及的有關湖南省人民政府會議紀要不能作為其享有權利的依據。原告攸縣人民政府自與被告電焊條公司簽訂《重組協議》后從未向其主張權利,本案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
《號外財經》發現,另查明,被告湘化機公司曾向案外人工行攸縣支行貸款3340萬元未還。2011年3月31日,工行攸縣支行與案外人宏達電子公司(被告電焊條公司的關聯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協議約定,截止協議簽署之日,湘化機公司拖欠工行攸縣支行貸款本金3340萬元、利息4110.3224萬元,合計7450.3224萬元;工行攸縣支行同意將其對湘化機公司享有的債權本金3340萬元、部分利息145萬元及抵押權轉讓給宏達電子公司;債權轉讓價款為3485萬元。同日,宏達電子公司向工行攸縣支行支付3485萬元。同年4月1日,工行攸縣支行向被告湘化機公司發出《告知函》,將債權部分轉讓事宜通知被告湘化機公司,并表明對剩余利息債權保留追索權。
宏達電子公司系宏達電子的前身。
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本案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原告攸縣人民政府主張的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亦不能成立。
攸縣人民政府是否會繼續上訴,尚難判斷。但宏達電子及關聯方、控股股東與當地政府關系惡化的事實已經存在,而且涉及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湖南省國資委或將會采取進一步的追討措施,或將對公司后續的經營造成不利影響。
同時,需要投資者警惕的是,上述債務的轉移,造成宏達電子尚欠工行攸縣支行利息3965.32萬元,如果宏達電子對此部分利息尚未償還,則該公司也可能因此陷入湘化機公司上述改制中國有資產事件中,如果償還將會對公司業績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數據顯示,宏達電子2017年上半年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9,394.35萬元。
宏達電子在《招股說明書》中表示,公司控股股東及共同控制人曾繼疆、曾琛、鐘若農均不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公司《招股說明書》簽署日期為2017年8月28日。
宏達電子《招股說明書》對上述訴訟事件并未提及,信息披露的合規性值得商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