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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號外財經網
溫州意華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意華股份”)營業收入主要來源于通訊連接器、消費電子連接器等主營業務的銷售收入,實際控制人為四個自然人。
《號外財經》發現,在公司實際控制人中,方氏家族及親屬與陳氏家族及親屬持有公司股份較為接近,而兩大家族在控股股東意華集團及公司董事會的席位安排,爭權痕跡隱現其中。此外,意華股份關于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沒有明顯的界定,是陳獻孟還是方建斌、方建文兩兄弟?3年內為實際控制人有無變更存在重大疑點,公司是否具有上市資格存在重大爭議。
持股、董事席位有玄機 博弈隱現其中
截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意華股份總股本為8,000 萬股,意華集團持有公司63.3085%的股份,為公司控股股東。陳獻孟、方建斌、蔣友安、方建文為一致行動人,四人合計直接持有公司12.3669%的股份,并通過意華集團間接控制發行人63.3085%的股份,即合計控制發行人75.6754%的股份,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而《號外財經》發現,方氏家族及親屬與陳氏家族及親屬持有公司和控股股東的股份較為接近,而在意華股份和意華集團的董事會席位的安排中,兩大家族爭權博弈的痕跡也隱現其中。
其中,陳獻孟、方建斌、蔣友安和方建文分別直接并間接通過意華集團持有意華股份13.3751%、13.3429%、12.5284%和11.3444%的股份。四人在2010年7月簽署了《一致行動協議》,約定在公司決策過程中采取一致行動,在可預測的將來仍將保持一致行動,以保持公司控制權的穩定。
《號外財經》發現,在《一致行動協議》中,并沒有規定以誰的意見為準,公司實際控制人中并沒有“領頭人”,這也意味著如果四人未來對公司的經營產生分歧時,或將很難有統一的意見標準而陷入內部爭議,進而影響公司正常運轉的風險較大。
此外,本次公開發行前,意華股份股東方建斌和方建文為兄弟關系,分別持有公司3.2616%和2.7731%的股份,并分別持有意華集團15.9241%和13.5390%的股權,方麗君為股東方建斌及股東方建文之姐,持有公司0.1577%的股份,并持有意華集團0.7700%的股權;股東陳琦為方建斌配偶之弟,持有公司0.1463%的股份,并持有意華集團0.7142%的股權;股東蔡勝才為股東方建文配偶之弟,持有公司1.1070%的股份,并持有意華集團5.4045%的股權。
由此計算,方氏家族及親屬,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為8.35%,持有控股股東意華集團股份比例為36.33%。
陳獻孟持有公司3.2697%,持有意華集團15.9621%股份;股東陳孟杰為股東陳獻孟之弟,持有公司0.3943%的股份,并持有意華集團1.9249%的股權;股東陳瓊娜為陳獻孟之女,持有公司0.1231%的股份,并持有意華集團0.6012%的股權;股東鄭巨秀為陳獻孟配偶之弟,持有公司2.1906%的股份,并持有意華集團10.6951%的股權。
陳氏家族及親屬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為5.9%,持有意華集團股份為23.31%。
《號外財經》發現,從上述數據來看,方氏家族及親屬與陳氏家族及親屬持有公司股份和意華集團股份都比較接近。
而在公司及控股股東高層方面,也能看出“兩大家族”博弈的痕跡。
意華集團高層方面,方建文為董事長,蔡勝才為董事、總經理,方建斌為董事,在六名董事席位中,方家占據3席。而陳家中,只有陳獻孟占據董事一個席位,陳獻孟配偶之弟鄭巨秀僅擔任監事職位。意華集團董事會實際在方家控制之中。
在意華股份高管層面,陳家中,陳獻孟擔任權利最大的董事長職位,鄭巨秀為董事,六名董事中占據兩席。方家中,方建文擔任副董事長,方建斌為董事,占據兩個董事席位。兩大家族在董事會中的話語權基本對等。
在《號外財經》看來,在意華股份上市后,其所帶來的加之暴漲顯而易見,在巨大利益誘惑下,兩大家族關于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博弈會進一步激烈,四個實際控制人沒有“意見領袖”的現在也說明了沒有一個人能夠左右其他股東的意見,在此情況下,兩家的一致行動協議到底聽誰的,是最大的懸念。
實控人有無變更成疑點 或不具備上市資格
由于意華股份實際控制人數量較多,引起了證監會發審委的關注,陳獻孟、方建斌、蔣友安、方建文為一致行動人,四人合計控制發行人75.6754%的股份,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證監會發審委要求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發行人認定實際控制人為多人的原因、共同控制人在發行人處持股及其變化情況,并逐條分析是否符合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的規定。
《號外財經》發現,意華股份關于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沒有明顯的界定,3年內為實際控制人有無變更存在重大疑點,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規定存在較大爭議。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規定:如果發行人最近3年內持有、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發生變化,且變化前后的股東不屬于同一實際控制人,視為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發行人最近3年內持有、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從具體實際支配公司表決權的股份數量來看,陳獻孟直接并間接通過意華集團持有意華股份13.3751%股份,高于方建斌、方建文直接并間接通過意華集團持有意華股份的13.3429%、11.3444%的股份。
如果按照單人持股比例計算,則陳獻孟持為最近3年內持有、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
而如果從方建斌、方建文兩兄弟合計持有股份來看,兩人為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
從法律層面來講,雖然方建斌、方建文為兩兄弟,但如果兩人沒有簽署一致行動協議,則并不屬于一致行動人,如果兩兄弟在2015年-2016年才簽署一致行動協議或在重大事項意見才保持相同意見的話,則在2014年-2016年意華股份的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就發生過變更,不符合《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的規定,公司不具備上市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