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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超 來源: 號外財經網
《號外財經》訊辰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辰欣藥業”)從事醫藥產品的生產,能生產大容量注射劑、凍干粉針劑、小容量注射劑等5大劑型202各品種330各規格的產品。《號外財經》發現,公司此前生產的注射用三磷酸胞苷二鈉被檢驗為不合格,公司將被立案調查,潛在存在重大風險。
2017年5月10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布《總局關于11批次藥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74號)》顯示,辰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1509130912的20mg注射用三磷酸胞苷二鈉,被北京市藥品檢驗所檢驗為不合格,檢品來源為長沙市中醫醫院(長沙市第八醫院)。

辰欣藥業表示,在收到上述告知書后即對該批次及相鄰批次產品的相關生產記錄進行了追溯檢查并對留樣進行了檢測,均未發現異常,公司委托山東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對該批次產品進行了穩定性考察,顯示該產品含量指標受溫度影響較大,公司未因上述產品抽檢不合格事項受到相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然而,上述不合格產品實際情況后續進展或并沒有公司表示的那么樂觀。
《號外財經》發現,公司招股說明書簽署日期為2017年6月9日,而在2017年5月1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生產企業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上述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條等規定,對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三個月內公開對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相關企業或單位的處理結果,相關情況及時報告總局。

三個月內,即2017年8月10日前公開相關企業處理結果,這也意味著針對辰欣藥業上述不合格產品的調查結果或尚未出來,目前該事項調查結果如何,公司是否已經被立案調查等,公司都未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對生產者專門用于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在《號外財經》看來,辰欣藥業目前上述不合格產品被立案調查情況會有什么結果,尚難判斷,但公司或存在被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等潛在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