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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三板上市實務操作
一、為什么要進行上市前并購重組
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時間在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進行并購重組,主要是為了解決獨立性問題、同業競爭問題、關聯交易問題以及保持公司的股權清晰等,通過并購重組以及公司改制,使得企業能夠符合證監會對上市公司主體資格的要求,為上市打下良好基礎。
1、突出主營業務
主板要求主營業務突出,創業板要求主要經營一種產品。并購重組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為了將不相關業務剝離出去,相關業務納入到上市主體中來,從而達到主營業務突出或主要經營一種產品的目的。
該種主營業務要求具備完整的產供銷體系,具備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不允許把與主營業務相關的資產、人員、資質等放到上市主體之外。
2、實現公司獨立運作——五獨立
上市公司應當具備資產獨立、業務獨立、機構獨立、財務獨立和人員獨立五個要求。
3、規范關聯交易以及同業競爭
證監會要求擬上市企業消除同業競爭,減少關聯交易。在上市前并購重組的過程中,企業可以考慮將同業競爭或關聯交易金額比較大的公司吸收到上市主體當中,或注銷同業競爭公司和關聯公司,一般不建議企業將其轉讓給無關聯的第三方。
4、提升公司整體的運營效率
通過上市前并購重組和企業改制,建立公司完善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層規范運作的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合法合規的財務會計制度,促進企業的管理水平的提升、業務流程的優化,從而提升公司整體的運營效率。
5、公司股權清晰
擬上市企業的股權必須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礙,不存在任何糾紛。
二、參考法律法規
法規一:《關于同一控制人在首發報告期內對相同或類似業務進行重組的審核指引(征求意見稿)》
1、重組進入擬發行主體的資產自報告期期初即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所控制,且業務具有相關性(相同、類似行業或同一產業鏈的上下游):
(1)被重組方重組前一會計年度的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超過發行人相應項目百分之五十,但不超過百分之百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首次公開發行主體的要求,將被重組方納入盡職調查范圍并發表相關意見。發行人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首次公開發行主體的要求,在發行申請文件中提交會計師關于被重組方的有關文件以及與財務會計資料相關的其他文件。
(2)被重組方重組前一會計年度的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超過發行人相應項目百分之百的,為便于投資者了解重組后的整體運營情況,運行一個會計年度后方可申請發行。
(3)擬發行主體收購同一實際控制人持有的下屬企業股權,或收購其下屬企業的經營性資產,或實際控制人以該等股權或經營性資產對擬發行主體進行增資的,均應關注對擬發行主體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的影響情況。
發行申請前一年及一期內發生多次重組行為的,對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的影響應累計計算。
(4)重組中存在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事項的,申報財務報表應自重組當期期初把被重組方納入合并范圍,但不對重組當期之前的會計期間進行追溯調整。
(5)被重組方重組前一會計年度的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超過發行人相應項目百分之五十的,申報財務報表需包含重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除申報財務報表外,還應假定重組后的公司架構在申報報表期初即已存在,編制近三年及一期的備考利潤表,并由申報會計師出具意見。
2、若該重組并非發生在同一實際控制人范圍內,被重組方重組前一會計年度的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超過發行人相應項目百分之三十的,運行一個會計年度后方可申請發行;超過百分之五十的,運行三年后方可申請發行;報告期內發生多次重組行為的,對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的影響應累計計算。
法規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中國證監會2007年11月25日證監法律字[2007]15號)--簡稱《意見1》
法規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中國證監會2008年5月1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8]22號)--簡稱《意見3》
三、并購重組的方式
并購重組的方式主要有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增資、注銷、資產剝離等方式。
1、股權收購:股權收購即上市主體通過以現金或股權對價的方式購買目標公司的股權,從而使目標公司成為上市主體的子公司,上市以后,目標公司的財務數據納入到合并報表范圍。股權收購有可以分為現金收購股權和股權置換股權兩種方式。
2、資產收購:資產收購即上市主體通過現金方式收購目標公司的資產,資產收購完成以后,目標公司可以繼續存留也可以注銷。
3、增資:被重組方股東以其持有的被重組方的資產、股權向擬發行人增資。
4、資產剝離:將與主營業務不相關資產通過分立、資產出售等方式剝離出去。
四、案例解析
康力電梯——主營業務納入發行人,剝離分主營業務
康力電梯是國內電梯、扶梯的研發、制造、銷售、安裝和維保為一體的民營企業,是中國國內最主要的電梯供應商之一,并于2010年3月在創業板上市。康力產品涵蓋多種電梯類別,包括客用電梯、住宅電梯、高速客梯、醫用電梯、觀光電梯、無機房電梯、載貨電梯、液壓電梯、汽車梯;苗條型自動扶梯、公共交通型自動扶梯、室外型自動扶梯、大高度自動扶梯、傾斜自動人行道、水平自動人行道等產品。
根據康力電梯招股說明書,2007年5月-10月,康力電梯根據生產經營和發展的需要梳理主業,增加了與主業配套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對前景一般、或與主業無關的資產和業務進行了整合或出讓,為快速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康力電梯重組原則主要為:(一)專注主營業務,剝離非主營業務,主營業務全部進入擬上市公司;(二)規范同業競爭和減少關聯交易行為。
康力電梯改制重組情況如下:
1、股權收購——蘇州新達
蘇州新達從事電、扶梯零部件產品的生產與銷售,在發行人從事整機業務后,也為發行人生產配套零部件。因此,蘇州新達是發行人康力電梯的上游零配件生產廠家,與發行人之間存在較大的關聯交易。根據發行主體業務完整性的要求,必須將蘇州新達納入到上市主體當中來。由于蘇州新達和康力電梯擁有共同的實際控制人,因此,在股權收購的過程中按照賬面價值收購,并不產生所得稅。
收購前蘇州新達擁有2240萬出資額,股東情況分別為康力電梯(33.25%),鼎峰包裝廠(33.05%),朱美娟(26.34%),朱小娟(9.38%),康力電梯已出資額收購頂峰包裝廠、朱美娟、朱小娟全部股份,收購完成以后,發行人全資控股蘇州新達。
2、股權收購——收購奔一機電
奔一機電專業從事扶梯梯級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其主要為發行人整機產品生產配套梯級零部件,亦為發行人康力電梯的上游廠家。
奔一機電注冊資本2,000 萬元,其中朱小娟出資1,400.00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70%,朱奎順出資600.00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0%。
奔一機電設立時的兩名股東均為康力電梯實際控制人王友林的關聯方:朱小娟系王友林之妻朱美娟的妹妹,朱奎順系王友林的岳父。奔一機電實際上受公司實際控制人王友林控制。
2007年8月-9月,蘇州新達以出資額收購了奔一機電,使之成為蘇州新達的全資子公司,納入至上市主體當中,從而解決了業務完整性問題和關聯交易問題。
出于同樣的原因,公司收購了廣都配件和運輸公司兩家業務關聯公司。
3、業務合并——注銷安裝公司與銷售公司
安裝公司實際上受實際控制人王友林控制,設立該公司的初衷是發行人從事整機制造業務初期,由其為整機業務提供配套安裝服務。銷售公司受公司實際控制人王友林控制,設立該公司的初衷是發行人從事整機制造業務初期,由其專業銷售整機產品和管理銷售渠道。
兩公司均為上市主體配套服務公司,07年5月,兩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注銷公司,同時將業務和人員并入到發行主體當中,安裝公司并入工程部門,銷售公司并入營銷部門。
4、剝離非主營業務——轉讓房地產公司、物業公司和嘉、別墅電梯公司以及鄭州康力、深圳康力
公司房地產公司設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發行人外來高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職工的住宿問題,發行人為了專注于發展電梯主業,另一方面因為余下部分地塊涉及到政府拆遷,需要一定的時間和投入,特別分散精力,故公司將房地產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自然人孫琳。
由于該次轉讓給第三方,股權轉讓價格需按照公允價值轉讓,因此本次轉讓的價格為公司的凈資產價格,高于出資額100萬,因此需要按照20%的稅率繳納財產轉讓所得稅。
物業公司為服務于房地產公司的管理公司,與房地產公司同時轉讓給自然人孫琳。
嘉和別墅電梯公司為2006年發行人收購的公司,起初目的為發展別墅電梯,但由于國內別墅電梯行業市場不成熟,同時為了解決與發行人康力電梯的同業競爭問題,公司將嘉和別墅電梯公司與房地產公司、物業公司一并轉讓給孫琳。2008年10月,嘉和別墅電梯公司注銷,估計也是出于謹慎性考慮。
轉讓發行人持有的鄭州康力和深圳康力兩家參股代理商的股權(30%)是出于公司統一管理的需求,公司將兩家由參股關系轉變為單純的代理關系,同時也是為了平衡其他代理商的措施。
通過上述重組以后,發行人專注于電梯的設計、制造、銷售、安裝、維保業務,子公司蘇州新達、奔一機電及廣都配件專注于零部件的制造,運輸公司從事專業運輸業務。這樣既可以充分發揮發行人與蘇州新達各自的專業化優勢,又有利于整機和零部件業務在研發設計、制造、銷售方面的相互協作,充分發揮協同效應。同時解決了公司獨立性問題(業務獨立、人員獨立、資產獨立)、同業競爭問題和關聯交易問題,掃清了上市的障礙,與2010年3月成功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