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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在這里召開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主辦、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協辦的《物權法》擔保物權司法解釋專題座談會。歡迎大家一起來交流 擔保法律制度改革經驗以及國內動產、權利擔保創新實踐,積極推動《物權法》第四編擔保物權司法解釋的制定起草工作。
我國擔保信貸在信貸總量中占比80%以上,擔保物權法律制度改革與創新,是一項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動產擔保是物權法體系中最活躍的領域,與經 濟發展水平、經濟結構調整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基于理想動產擔保框架四大支柱——寬泛的擔保物范圍、統一的登記公示系統、清晰的優先權規則和快速的執行程 序,人民銀行提出了將應收賬款、存貨等納入擔保物范圍、初步創建浮動抵押、保護善意取得第三人所有權、拓寬當事人自治空間、明晰優先順位原則、明確應收賬 款擔保登記機構、明確動產抵押登記原則以及擔保物權登記收費規則等八項建議,已被2007年3月16日通過的《物權法》吸收為具體條文。
《物權法》的出臺,對促進信貸市場健康發展、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均具有重要意義。
應該說,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是一個世界性難題,在發展中國家比較突出。雖然也有企業經營風險大、財務制度透明度差、銀行貸款難于管理等諸多方面的原 因,但是,中小企業融資瓶頸在于欠缺合法擔保物。我國商業銀行接受的信貸擔保物中70%左右是土地和建筑等不動產,而廣大中小企業資產70%以上表現為應 收賬款和存貨,普遍欠缺不動產擔保資源。據估算,我國中小企業大約有16萬億的資產由于受到法律等方面的限制,不能用于擔保借入信貸資金。允許存貨和應收 賬款擔保融資,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意義重大。
《物權法》還明確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機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分別于2007年10月1日、2009 年7月20日上線運行。擔保登記產生公示、對抗效力,登記實行形式審查原則,對于保護金融機構作為擔保權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應收賬款質押登記 公示系統”對保理業務也進行登記,一定程度解決了商業銀行附回購型保理業務存在的法律風險。
《物權法》的出臺,基本解決了我國動產擔保立法相對滯后的問題。但是,我們也看到,《物權法》出臺后,國內商業銀行依托客戶資源和經營關系積極進行 擔保創新,圍繞應收賬款、存貨等出現了多種物權組合擔保形式。在農村地區,針對土地使用權、宅基地等,一些商業銀行也嘗試進行產品創新。但同時,“應收賬 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運行中也存在登記依據、范圍、效力等方面的問題。以上問題迫切需要法律予以明確規范。
今明兩天,我們在這里召開專題座談會,目的就是廣泛了解擔保創新實踐和《物權法》實施中亟待規范的問題,推動擔保物權司法解釋盡快出臺,以全面反映 國內擔保創新實踐,更好地適應和服務國內經濟金融發展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