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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在官網正式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全額集中交存至人民銀行
或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
一是規定備付金全額集中交存至人民銀行或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
二是規定客戶備付金的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
三是《辦法》詳細規定了備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資金劃轉的范圍和方式,明確了支付機構間開展合規合作產生的備付金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
四是《辦法》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各方對于客戶備付金的監督管理職責。
五是《辦法》增加備付金違規行為處罰條款。

優化基金銷售等三類
特定業務賬戶管理規定
對于《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對跨境人民幣支付、基金銷售支付和跨境外匯支付賬戶有何規定?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充分考慮市場機構訴求,優化了三類特定業務賬戶管理規定。

《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賬戶管理
(一)依法成立的清算機構;
(二)具備監督客戶備付金的能力和條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健全的客戶備付金業務操作辦法和規程,熟悉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的管理人員,監測、核對客戶備付金信息的技術能力,能夠按規定建立客戶備付金監測系統;
(三)具有滿足國家和金融領域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的業務設施,具備與非銀行支付機構業務規模相匹配的系統處理能力,以及保障清算服務安全穩定運行所需的應急處置、災難恢復和網絡安全保障能力;
(四)滿足中國人民銀行基于保護客戶備付金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一)總資產不得低于1000億元,有關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等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監管規定;
(二)具備監督客戶備付金的能力和條件,包括健全的客戶備付金業務操作辦法和規程,熟悉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的管理人員,監測、核對客戶備付金信息的技術能力,能夠按規定建立客戶備付金存管系統;
(三)境內分支機構數量和網點分布能夠滿足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需要,并具有與非銀行支付機構業務規模相匹配的系統處理能力;
(四)具備必要的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能夠確保業務的連續性;
(五)滿足中國人民銀行基于保護客戶備付金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客戶備付金的使用與劃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罰 則
第六章 附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