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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成貸款指標隨意發放借名貸款不構成犯罪?法院判決來了!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二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14年12月,時任遼寧桓仁農村商業銀行行長黃某,安排該行信貸員向本溪大星國際建材城辦理發放抵押貸款3000萬元,向本溪市自然人宋某發放抵押貸款1000萬元。其中,宋某的1000萬元貸款經該行副行長杜某、客戶營銷中心經理孫某1、信貸員柳某等人貸前調查,懷疑宋某貸款用途不實,疑為借名貸款,并多次提醒該行主要領導。
但是時任遼寧桓仁農村商業銀行董事長孟某、行長黃某在明知任某為實際使用人的情況下,主持召開該行黨委會,并以完成該行放貸指標任務為由研究通過該筆貸款。不久后,該行審批通過并發放貸款,最終經公安機關偵查證實宋某申請的1000萬元貸款確為借名貸款,實際使用人為任某,將貸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
一審法院判定,遼寧桓仁農村商業銀行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孟某、黃某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不過,銀行和高管均對自己的罪行“喊冤”。
遼寧桓仁農村商業銀行上訴稱,一審將桓仁農商行黨委會議紀要等同于單位集體決定,從而認定桓仁農商行構成單位犯罪,是犯罪主體認定錯誤。且桓仁農商行黨委作出決議的行為與本案一千萬元借名貸款的結果并不存在客觀上的因果關系。
行長黃某更是表示,“貸款是黨委會研究決策的,其嚴格執行黨委會發放貸款的決議;為完成年度貸款指標,沒有意識到犯罪”。此外,董事長孟某辯解稱,本案事實不清,量刑畸重,貸款按正常程序辦理,貸款有抵押物,符合農村信用社貸款流程的相關規定。
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遼寧桓仁農村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由黨委會研究決定發放數額巨大的貸款,是銀行的慣例和實際決策狀況,涉案貸款亦由黨委會決策和確定;孟某、黃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下屬工作人員明確提出反對意見后,明知他人借名貸款,對貸款用途不明、抵押物評估價值過高等問題未盡審查義務,違反《相關國家規定,決定發放涉案貸款,導致貸款在案發前未能收回,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最終,二審法院決定維持對遼寧桓仁農商銀行、黃某等人的定性部分,但量刑部分均調整為免于刑事處罰。

上訴后“減刑”的銀行和高管并未逃過監管部門的處罰。2018年5月,原本溪銀監局對遼寧桓仁農村商業銀行開出130萬元的罰單,處罰緣由為:向借款人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未按規定對借款人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單一集團客戶貸款超集中度。同時,董事長孟某、行長黃某均受到警告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