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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了解銀行業可以有三個快捷口徑(券商的銀行業研究報告建議作為最次要選擇),一是在銀行業工作;二是看銀行人寫的報告;三是看監管處罰案例,其中第三項是最為便利和有效的。2020年8月28日(周五),銀保監會官網通報了“依法查處兩家大型銀行違法違規行為”兩起案件(處罰時間和發布時間分別為2020年7月13日和8月28日),此次我們之所以單獨以一篇報告來探討,主要原因大致有兩個:
所謂處罰規模大,是指處罰規模超過1000萬元。之前銀保監會處罰規模超過1000萬元的全部處罰案例中,除郵儲銀行外,國有大行的身影較為少見且創建行和農行處罰歷史新高。
此次兩起案例處罰規模均超過3000萬元,這在國有大行的處罰歷史上,僅有郵儲銀行有過先例。具體來看對農業銀行罰沒合計達到5315.60萬元(含5260.30萬元罰款和55.3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對建設銀行罰款達到3920萬元。
從歷史來看,銀(保)監會官網通報處罰案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官網通報處罰案例始于2017年12月,即這一輪嚴監管起始之際。同時處罰大單也均始于這一輪嚴監管之際,能夠為銀行業敲響警鐘。
(二)銀(保)監會官網合計通報九次處罰案例,每一起案例在監管處罰史上均具有標志性意義,較為典型和啟示以及警示意義(如僑興債擔保案例、違規發放貸款案件、票據違規案件、質押貸款違規等),因此本次處罰案例也不例外。
我們預計2020年1月起開始被逐步揭露的武漢金凰假黃金騙貸事件也會于不久后被通報處罰結果(涉及民生信托、長安信托、北方信托、東莞信托、華融信托、安信信托、愛建信托、中國人保以及恒豐銀行等較多類型和數量的金融機構,規模更是高達200億元)。
1、針對農業銀行的處罰案例,分別涉及到農業銀行及總行內控與法律合規部、河南省分行副行長、濮陽縣、武陟縣、湖北省分行等,處罰結果來看包括警告、對相關責任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55.3萬元、對農業銀行罰款5260.3萬元(不包括對個人的罰款)。
2、農業銀行的違法違規事宜涉及24個,具體包括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批量處置不良資產未公告以及未向監管部門報告、違規轉讓正常類貸款、個人按揭貸首付比例違規、違規發放流貸、票據貿易背景審查不嚴、保理業務授權管理不到位、理財違規出具承諾函、理財銷售不合規、虛增存款、對小微企業不當收費以及貸款用途不合規(包括房地產開發、償還銀行承兌匯票、兌付到期理財、承接承銷債券)等等。可以看出,農業銀行在理財業務、虛增存款、貸款用途違規等領域出現的違法違規事由在其它銀行中也普遍存在,且有可能更甚。
1、針對建設銀行的處罰案例中,分別涉及到建行重慶分行、重慶中山路支行以及建設銀行,處罰措施包括警告、罰款以及終身禁止銀行業工作。
2、從涉及到的違法違規事由來看,建設銀行共涉及8個(主要為同業業務和理財業務),且分行負責人還涉及一項違規事由值得關注,即“屢查屢犯,對監管已發現問題整改不到位”,這種措施是比較嚴重的。
上述8個違法違規事由主要包括同業投資違規擔保、理財資金違規投資房地產、理財產品之間以及理財業務與自營業務之間風險隔夜不到位、個人理財資金違規投資、理財產品隱性擔保等。
1、從處罰依據來看,主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1條、第48條、第46條第(5)項以及《商業銀行法》第40條、第55條、第74條。這些條條框框的本質均劍指一個,即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2、“審慎經營規則”就像外匯業務中的展業三原則(即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以及盡職調查等)。實際上“審慎經營規則”類似一個筐,很多東西都可以往里裝,如內控管理、信息科技、業務流程、業務模式等不合規或違規均可以納入“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框架中,顯著這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處罰案由,很容易讓處罰對象無話可說、無可辯駁。
3、那么何為“審慎經營規則”呢?《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1條明確,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可以說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同時21條還明確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且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一)此次在建設銀行的處罰案例中,對建設銀行重慶中山路支行行長張杰給予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處罰,其違規案由主要有(1)利用偽造授信文件違規提供擔保;(2)利用未發行的保本理財產品違規提供擔保。
(二)應該從歷史上來看,處罰結果為“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的案例并不多,合計不到50個,且大多級別較低(為分支行系列),案由也多為違規挪用信貸資金等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