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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券商中國
作者:謝忠翔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判決書,山西古交市阜民村鎮銀行原董事長劉某棟,為助其朋友貸款越權批準7.5億元信貸資金,造成1.2億元不良貸款損失后,還私自挪用大股東1.2億元同業存款填補“窟窿”。
因犯違法放貸罪,該行董事長、行長雙雙被判重刑入獄,董事長被終身禁入銀行業。而借款人韓某因對多家銀行實施巨額貸款詐騙,被判無期徒刑。
威脅行長,董事長插手貸款審批
判決書顯示,2015年5月,時任古交市阜民村鎮銀行(以下簡稱“古交阜民銀行”)董事長的劉某棟,將其好友韓某介紹給該行行長張某忠,并指使張某忠給韓某發放巨額貸款。
張某忠在了解到借款人不符合該行貸款條件后,將情況匯報給了董事長劉某棟,稱貸款不能發放,并告知其主要原因如下:第一,借款人不是古交籍人員,在古交也無產業;第二,發放貸款金額過大,明顯不符合該行單筆貸款不得超過注冊資本10%的規定;第三,此筆貸款沒有可控擔保;第四,借款是用于倒貸,不符合該行規定。
作為董事長的劉某棟,在明知不符合該行規定的情況下,仍強行要求行長發放貸款,并且威脅行長稱,“其他的你都不用管,你簽字我審批往出放貸款就行了,你若不能辦,趕緊滾蛋回家?!?/span>
張某忠稱,由于害怕被丟工作就默許了此筆貸款。他表示,“劉某棟親自拿著這些人的貸款資料找我簽字,我迫于無奈就親自簽字了?!?/span>
判決書顯示,在發放貸款的過程中,張某忠等人嚴重違反《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銀行信貸人員對貸款主體、事由等不進行任何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對借款人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也不進行調查核實,對貸款用途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更沒有進行調查和追蹤監管,也沒有落實審貸分離、分級審批制度,最終沒有通過審貸委員會決議。
在基于上述種種不合規的情況下,劉某棟、張某忠仍安排工作人員制作貸款資料、貸款合同等文書并發放大額貸款。在支付大額貸款時,又違規使用自主支付方式(應使用受托支付)發放貸款,同時使用韓某的擔保公司作為擔保。并且,經查韓某的擔保公司在古交阜民銀行并無合作業務也沒有存放保證金,在其他行的保證金早已劃扣殆盡。在此情況下,劉某棟作為銀行法人還違反規定給上述貸款做擔保人。
冒名貸款,多次倒貸“借舊還新”
判決書顯示,2015年6月,劉某棟、張某忠等人操作下使手續“完備”,古交阜民銀行當月違法向韓某的親戚、朋友、雇員等六名非古交籍人員發放了借名貸款共計1.1億元,供韓某使用,貸款期限為1個月。
在上述貸款到期時,古交阜民銀行監管人員對上述貸款存在的問題不聞不問,也未向上級部門及相關監管單位報告,貸款到期后的幾個月中,在劉某棟、張某忠的安排下,銀行工作人員又多次進行倒貸,經過調查發現累計倒貸23筆之多,貸款金額共計7.5億元。
同年11月份,上述貸款形成不良和逾期,金額共計1.2億元。當月,古交阜民村鎮銀行以防止發生擠兌風險為由,向該行原始大股東晉中銀行申請資金緊急救助。資金到位后,劉某棟為掩蓋問題,又安排柜員將晉中銀行存放于古交阜民銀行的1.2億元同業存款,挪用于抵充上述不良貸款。
到12月底,晉中銀行發現問題后立即成立工作組進行調查。董事長劉某棟為填補同業存款的“窟窿”,隨后冒韓某等人之名,向其所在銀行貸款1.2億元資金用于沖回晉中銀行同業存款內。
2015年12月31日,古交阜民銀行董事會免除了董事長劉某棟、行長張某忠的職位。為處置巨額不良貸款,大股東晉中銀行選派人員擔任古交阜民銀行董事長兼行長一職,全權主持該行事務。
法院調查顯示,經該行董事會、經營層、監事會決定,堅持“賬銷、案存、權在”的原則,不惜犧牲古交阜民銀行利益,支付大額費用及利息,對上述不良貸款進行了“處置”。
處置的方式是,將上述不良貸款轉讓給深圳一家資產管理公司1年,并支付大額費用及利息。2018年9月又將上述不良貸款轉讓給天津一家資管公司。法院調查后表示,上述逾期貸款仍未實際償還,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
多家銀行“中招”,借款人因詐騙被判無期
2016年6月6日,原山西銀監局對古交阜民銀行董事長劉某棟、行長張某忠作出處罰。山西銀保監局古交監管組對涉案違法發放貸款情況作出說明:2015年5月至10月期間,古交阜民銀行先后違法向韓某等6人累計發放貸款28筆,共計7.5億元,至2015年底尚有5筆、1.2億元到期未收回。
原山西銀監局對古交阜民銀行處以罰款20萬元行政處罰,對原該行董事長劉某棟處以“取消終身任職資格,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對原該行行長張某忠處以“取消任職資格2年”的行政處罰,對原該行監事長胡某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責令對信貸員申某、靳某、張某進行內部問責。
2019年4月10日,原董事長劉某棟、原行長張某忠被執行逮捕。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劉某棟因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張某忠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而作為借款人的韓某,因涉嫌犯貸款詐騙罪,被晉中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被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犯貸款詐騙罪、職務侵占罪,數罪并罰判處無期徒刑。
記者翻閱相關判決書后發現,除古交阜民銀行外,山西還有多家銀行遭到韓某實施的貸款詐騙。其中,晉中銀行、榆次農商行及其支行,左權農商行、左權城關信用社、古交阜民銀行均遭到詐騙損失。韓某實施貸款詐騙17次,共詐騙7家銀行貸款共計約2.5億元。詐騙的貸款主要用于歸還其個人借款、利息、及進行個人消費等。
2015年11月,韓某在資不抵債,無力償還銀行貸款以及巨額個人債務的情況下逃匿,于2017年7月21日被警方逮捕。
判決書顯示,2014年9月到2015年10月期間,韓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明知沒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以自己或以他人名義注冊、控制或購買的多家空殼公司為借款人,通過提供虛假財務狀況、虛假的購銷合同、利用公司之間互相做借款擔保手段、冒用他人名義、編造支付土地款等,與銀行訂立《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個人貸款合同》,實施詐騙。
2018年12月29日,因犯貸款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數罪并罰,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韓某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