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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批判決書,揭開了光大銀行廣州東風支行幾年前的一起詐騙案續集。 事情要從2013年說起,彼時,光大銀行廣州東風支行一名客戶經理麥某,通過偽造理財產品詐騙多名投資者血汗錢超過5000萬。2016年,麥某騙局東窗事發,2017年底以15年刑期鋃鐺入獄,同時,麥某被判令追繳違法所得返還給被害人。 這起詐騙案中的受害人,多為理財經驗欠缺的耄耋老人。麥某落網時,早已將詐騙的5000萬揮霍一空,被判刑后并沒有錢來退還給受害老人。一時間,諸多受害老人維權艱難,而其中兩位老人甚至已在維權之路上長眠不醒。 在這種情況下,多位受害人將光大銀行廣州東風支行告上法庭,對于銀行是否應該承擔員工對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批判決書揭開這起案件的謎底。 7月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一份關于光大銀行廣州東風支行和劉輔明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的二審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法院二審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中提到的劉輔明,出生于1933年,今年已經87歲,其是當年光大銀行廣州東風支行客戶經理麥某詐騙的多名受害老人之一。 2015年3月10日,劉輔明被麥某以虛假理財騙取52萬,收款賬戶為麥某控制的戶名為“謝雪梅”的私人賬戶。在(2017)粵01刑初16號刑事判決中,法院判處麥某向劉輔明賠償52萬元。因麥某沒有錢賠償上述款項,之后,劉輔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光大銀行東風支行、光大銀行共同返還52萬元及利息。 據一審法院認定,劉輔明向謝雪梅賬戶支付投資款是在光大銀行東風支行營業場所和麥某工作時間內完成,而麥某作為光大銀行東風支行理財經理的職務身份增加了其侵權的可能性與危險性。 同時,一審法院認為,在麥某整個犯罪過程中,光大銀行東風支行內部管理不善、監控存在重大漏洞,導致麥某長期犯罪未被發現,造成大面積群眾利益損害的嚴重后果。劉輔明年事已高,出于對銀行誠信經營的認知,有理由相信麥某的行為是代表光大銀行東風支行所為,應當認定麥某的侵權行為與光大銀行東風支行履行職務有內在關聯。 所以,一審法院判決,光大銀行東風支行應當對麥某退賠不足部分,向劉輔明承擔賠償責任。 只是,光大銀行東風支行對一審判決并不認同,于是向法院提起上訴。2020年6月,二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在麥某的詐騙案中,除了受害人劉輔明之外,還包括錢正桃、張偉健、張麗娟在內的多名受害人,這些受害人都起訴了光大銀行廣州東風支行,而法院一審判決均為:麥某退賠上述被害人款項不足部分,由光大銀行廣州東風支行向相關被害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同時,上述多個案件的二審結果都是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實上,光大銀行東風支行在多個案件中被判: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都與客戶經理麥某有關。 經法院查明,2013年開始,光大銀行東風支行理財客戶經理麥某為謀取個人利益,利用其身份便利,偽造理財產品合同書,虛構為光大銀行代售的理財產品,騙得多位被害人簽訂虛假投資理財合同,并向其控制的私人銀行賬戶支付投資款。 上文中提到被詐騙52萬元的劉輔明只是其中之一。 2014年9月29日、2015年3月10日,另一位受害人錢正桃由麥某指引,在光大銀行東風支行營業場所,通過網銀轉賬的形式從錢正桃的光大銀行賬戶,分別向麥某控制的郭婉玲的銀行賬戶轉賬50萬元、388萬元,合共438萬元。 2014年12月12日,張偉健由麥某指引,在光大銀行東風支行營業場所,通過網銀轉賬的形式從張偉健的光大銀行東風支行賬戶向麥某控制的“郭婉玲”的銀行賬戶轉賬120萬元...... 利用相同的套路,從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麥某總共詐騙16位被害人投資款合計5005.05萬元。而這些被騙對象絕大多數都是老人。 據麥某供述,其于2011年任職光大銀行東風支行理財客戶經理,工作是向客戶銷售由光大銀行代理的理財、信托產品等。 銷售光大銀行理財產品的正常程序是:客戶選定理財產品后到柜臺,或者由麥某在網上幫其購買,或者教客戶自己上網購買,接著從客戶光大銀行的賬戶上劃扣相應的資金(客戶自己按密碼)。 然而,麥某在光大銀行東風支行任職期間,私售非光大銀行理財產品和信托產品。麥某稱,“如果銀行工作人員在工作中越權私售理財產品,在柜臺支付單位是可以監管到的,而在網銀支付的銷售是比較難監管,我就利用這監管漏洞售假詐騙。” 據麥某供述,2014年5月之后,客戶購買的《道富資產-光大銀行-中融融金1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等多個理財產品,都是由麥某偽造出來的虛假理財產品。而上述虛假理財產品資料中所蓋的十幾枚公章也是假的,是其花費一千余元找人私刻的。 但資料上蓋有的光大銀行東風支行的柜臺業務專用章、業務訖章是真實印章,因為這兩個公章是由麥某自己保管使用的。 麥某稱,假章多數是其將假章拿回銀行在辦公室里面蓋的,未簽的假理財空白合同使用前都是放在麥某銀行理財辦公室的文件柜里,以備隨時供其使用。 麥某向客戶推介假合同的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也是在營業大廳和其理財經理辦公室里向客戶推銷。推銷時,麥某會告訴客戶這些是光大銀行的理財產品、信托產品,收益高,光大銀行是國有銀行,所投資的資金很安全。 2016年3月,麥某在外地被抓獲。2017年12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作出(2017)粵01刑初16號刑事判決。 判決書顯示,麥某將騙得的部分投資款用于兌現前述違規私售的理財產品到期回款,部分投資款用于其個人投資證券市場,余下投資款用于其購買豪華汽車及消費揮霍。 落網時,麥某已經將5000多萬揮霍一空,個人賬戶僅余100多元。 法院認定,麥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麥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 麥某詐騙多人多宗,且詐騙對象以老年人為主,其罪行被察覺后仍揮霍無度,致犯罪后果嚴重而無法彌補損失,其犯罪情節尤為惡劣。 法院判決:被告人麥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200萬元;扣押豐田牌小汽車1輛予以拍賣,所得款退賠16名被害人;繼續追繳麥某違法所得5005.05萬元,退賠給被害人,追繳不足以清償前述被害人損失的,責令麥某向前述被害人退賠,退賠數額以前述追繳數額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