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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作為民事主體法律的“工具箱”,對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制定了全面系統性的評判準則。今天我們與大家一同,對民法典中,與居民財富管理密切相關的婚姻、繼承、產權等條款與問題進行梳理與解讀。
原標題:《民法典》表決通過,對財富管理與傳承有何影響?
來源:信托百佬匯(ID:trustway)網絡綜合整理
1.1、涉及夫妻婚姻財產、債務等方面,哪些規定應予以關注?
民法典草案中對于此前婚姻法中未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經常產生爭議的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進行了明確:
即根據草案第1064條的規定,夫妻共同簽字或一方事后追認的具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并且,對于一方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若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仍應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也就是說,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有無共同意思表示是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的標準。
同時,草案第1066條創新性地規定了關于婚姻存續期間可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兩種情形,即: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由于離婚程序比較漫長,而且存在不被判離的可能,而在夫妻矛盾激化,一方惡意轉移、揮霍財產,給另一方的權益造成損害時,該條款就能起到有效保護一方合法權益的作用。而第(二)項的規定,對于保障夫妻一方履行包括贍養自己一方父母、避免配偶干涉阻礙等方面,能夠起到相應的積極作用。
1.2、草案婚姻家庭編中的“離婚冷靜期”備受關注,這對婚前財產保護有何影響?
草案中新增加的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備受社會的廣泛關注。其實,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在國外一些國家的法律中也是有規定的,比如,美國的普通離婚程序中,需要經過六個月的等待期才可以辦理完畢離婚手續;加拿大法律規定,婚姻破裂且分居達一年的,才允許辦理離婚。
由于很多時候夫妻雙方也是因為一時沖動,吵架起來就要去辦離婚。草案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給予了想通過協議離婚方式結束婚姻關系的夫妻一定的時間(30天-60天),從而能夠促進夫妻對于離婚的態度能相對慎重、不那么沖動。
1.3、新法時代下,如何盡可能避免掉入“結婚坑”、“離婚坑”,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由于我國婚姻法、以及草案中均規定的是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制,且夫妻相互具有家事代理權,因此,在結婚時,需要對各自的個人財產進行有效隔離,以免在日后萬一發生離婚糾紛,因無法證明本應屬于自己的婚前財產而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比如,有不少人天真地為配偶在自己婚前房產的房本上加名,這就會被認為構成贈與,個人財產變成了共同財產。
而在離婚財產分割過程中,對于離婚登記中離婚協議的簽署,需要非常當心,謹慎查明屬于共同財產的內容并進行詳細約定。
之前就曾有案例,一對離婚夫妻因為離婚協議中在幾條財產分割約定后列了一條其他各自持有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兜底性規定,而使一方喪失了對方原本持有的某公司價值很高的股權。雖然法律規定了離婚后可以以婚后財產分割為由起訴要求就未分割的財產進一步分割,但這個案件中法院最終還是以該兜底條款認定一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權屬于雙方通過協議自行處分了的內容而判決駁回了要求分割股權的訴請。
2.1、民法典承認的遺囑形式和效力更加靈活多樣,確認了打印遺囑、錄像遺囑的合法性,有何操作細節方面的注意事項?
民法典草案中,遺囑的形式更加多樣化。除了公證遺囑之外,增強了其他形式遺囑的效力,但仍有如下注意點: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注意的是簽名的方式,并未認可蓋章、摁手印的方式,必須是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
代書遺囑、打印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危及情況下的口頭遺囑,對于這四種遺囑方式,均要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見證人不能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
在這四種形式的遺囑中,都有相應的操作規范,比如代書遺囑中,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都需要規范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在打印遺囑中,遺囑人和見證人在每一頁都需要簽名;
在錄音錄像遺囑中,遺囑人和見證人的肖像、姓名都要攝錄進去,還要保證錄音錄像的完整性、清晰性等,以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在口頭遺囑中,必須是遺囑人在危及情況下才能采用的遺囑形式,危及情況解除后三個月內,如果立遺囑人“能而未”書面或錄音錄像形式訂立遺囑的,口頭遺囑便無效了。
2.2、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在目前司法實踐中,遺囑人生前立有多份遺囑的情況十分多見。特別是隨著時代發展,個人法治意識的提高,很多人在身體尚可時就會訂立遺囑。
從訂立第一份遺囑到身故,中間可能會有很多年。如果年輕時訂立了一份公證遺囑,隨著年歲增加、思想不斷發生變化,每次變化都需要再去訂立一份新的公證遺囑,這無疑會造成公證處資源緊張的現實難題。
目前一些大城市的遺囑公證案件數量劇增,遺囑公證預約積壓嚴重。而且,相對嚴謹的公證程序必然會導致公證遺囑比其他形式遺囑效率更差。之前就發生過立遺囑人在公證過程中去世的案例。
民法典施行后,遺囑人可以結合自身的身體狀況、當下意愿,自由選擇訂立方式。
2.3、法定繼承人方面,如何理解新增的代位繼承?
在現行有效的繼承法中,關于法定繼承方面,只有一種代位繼承的情形,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繼承人死亡之后,由該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實現代位繼承。
而在最新的民法典草案中,還增加了另一種代位繼承的情形,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繼承人死亡之后,由該兄弟姐妹的子女實現代位繼承。
按照現行有效的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既非第一順位繼承人,也非第二順位繼承人。即使在沒有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遺產也不是由他們所繼承,而是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等民法典正式通過之后,在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并且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過世之后,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將與其他第二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
2.4、增設遺產管理人,有何作用?
我國之前并沒有遺產管理人這個概念,《繼承法》的第16條中規定了遺囑執行人,承擔遺產的一定執行工作,但遺囑執行人是由立遺囑人指定,若未指定,則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分割會存在不少問題,最終可能會損害到繼承人的權益。
所以民法典草案中規定遺產管理人,也是對這些問題的解決提供路徑,比如我國立法上推定適用限定繼承,繼承人以所得到的遺產范圍為限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主張被繼承人的債權,根據遺產管理人制度,遺產管理人需要負責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避免部分繼承人惡意轉移遺產來逃避債務的問題,更好地平衡繼承人與遺產權利人之間的利益。
同時,草案中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1、民法典草案對產權保護方面的強調,具有何種意義?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這是我國首次以中央名義出臺產權保護的頂層設計,引起社會的極大關注。在這份《意見》中,民企產權保護成為一個重點。《意見》中多項內容涉及民企產權保護,提出要平等保護產權,“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在民間投資持續下降的背景下,中央強調加強民企產權保護,意義重大。
5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意見提出,完善物權、債權、股權等各類產權相關法律制度,從立法上賦予私有財產和公有財產平等地位并平等保護。這次中共中央、國務院再次提出“從立法上賦予私有財產和公有財產平等地位并平等保護”,釋放出的一個信號是政府將加大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力度,這將進一步激發人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同時增強人民群眾財產財富安全感,增強社會信心,形成良好預期。
《民法典》第一條即開宗明義,將“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位于其編纂目的之首,表明我國民事權利的保障已經進入一個新階段。其第三條將私法保障原則作為基本原則,尤其是對所有市場主體的權利一視同仁,同等保護,將更實質性地促進我國的產權保護水平。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這是我國在產權保護方面又一次重大進步,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國的立法工作在堅定不移地堅持人民當家作主的宗旨和理念。
在我國改革發展進程中,產權保護是激發全體社會成員創造財富的重要動力。作為民法典的重心之一,保護私權對擴大民間投資、防止資金外流有現實意義。民企是保持中國經濟穩步增長的引擎,亦貢獻了大多數的就業崗位。在經濟下行、增長乏力背景下,強調保護民企產權,正當其時。努力保護民企產權,有助于提升企業家投資信心,從而實現中國經濟早日企穩,避免經濟繼續滑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