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
(三)加強單位支付賬戶開戶審核。單位存在異常開戶情形的,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等規定采取延長開戶審核期限、強化客戶盡職調查等措施,必要時應當拒絕開戶。(四)開展存量單位支付賬戶核實。核實中發現單位支付賬戶未落實實名制要 求或者無法核實實名制落實情況的,應當中止其支付賬戶所有業 務,且不得為其新開立支付賬戶(九)加大買賣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冒名開戶懲戒力度。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 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 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 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并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十二)建立特約商戶信息共享聯防機制。對于黑名單中的單位以及相關個 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單位,收單機構不得將其拓展為特 約商戶;第十二條 企業存在異常開戶情形的,銀行應當按照反洗錢等規定采取延長開戶審查期限、強化客戶盡職調查等措施,必要時應當拒絕開戶。對于身份證件已過有效期的存量客戶,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應及時提示客戶更新。未在合理范圍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客戶,證券公司應采取限制辦理新業務、限制撤銷指定交易、限制轉托管及限制資金轉出等措施。銀行應當加強對Ⅱ、Ⅲ類戶異常開立和可疑交易的監測,對于個人存在異常開戶和可疑交易行為的,應當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6〕26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的通知》(銀發〔2017〕117號)等制度規定,采取拒絕開戶或暫停賬戶非柜面業務等措施。《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三)非自然人客戶的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異常復雜,存在多層嵌套、交叉持股、關聯交易、循環出資、家族控制等復雜關系的,受益所有人來自洗錢和恐怖融資高風險國家或者地區等情形,或者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完整或無法完成核實的,義務機構應當綜合考慮成本收益、合規控制、風險管理、國別制裁等因素,決定是否與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系,決定與上述非自然人客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系的,義務機構應當采取調高客戶風險等級、加強資金交易監測分析、獲取高級管理層批準等嚴格的風險管理措施,無法進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或者經評估超過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的,不得與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系,并應當考慮提交可疑交易報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
(二)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管控要求
義務機構應當建立工作機制,及時獲取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發布和更新的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名單。在與來自FATF名單所列的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進行交易時,義務機構應采取與高風險相匹配的強化身份識別、交易監測等控制措施,發現可疑情形時應當及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必要時拒絕提供金融服務乃至終止業務關系。
(二)義務機構作為跨境匯款業務中間機構的風險防控和管理要求
義務機構作為跨境匯款業務的中間機構時,應當完整傳遞匯款人和收款人的所有信息,采取合理措施識別是否缺少匯款人和收款人必要信息,并依據風險為本的政策和程序,明確執行、拒絕或暫停上述匯款業務的適用情形及相應的后續處理措施。
(三)辦理跨境匯入匯款的風險防控和管理要求
辦理跨境匯入匯款時,義務機構應當獲取收款人姓名或名稱、賬號或唯一交易識別碼等信息,采取實時監測或事后監測等合理措施,識別是否缺少匯款人或收款人必要信息,并依據風險為本的政策和程序,明確執行、拒絕或暫停上述跨境匯款業務的適用情形及相應的后續處理措施。
如果義務機構無法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或經評估超過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的,不得與客戶建立或維持業務關系,并應當考慮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
義務機構采取有效措施仍無法進行客戶身份識別的,或者經過評估超過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的,不得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進行交易;已建立業務關系的,應當中止交易并考慮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必要時可終止業務關系。《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貴金屬交易場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
交易場所、交易商應采取必要的監控措施,對國家有權機關公布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個人名單等進行監控,不得與名單上的任何實體、組織或者個人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務。《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的通知》
一、加強開戶管理,有效防范非法開立、買賣銀行賬戶及支付賬戶行為(一)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杜絕假名、冒名開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認真落實賬戶管理及客戶身份識別相關制度規定,區別客戶風險程度,有選擇地采取聯網核查身份證件、人員問詢、客戶回訪、實地查訪、公用事業賬單(如電費、水費等繳費憑證)驗證、網絡信息查驗等查驗方式,識別、核對客戶及其代理人真實身份,杜絕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開立賬戶。對于不配合客戶身份識別、有組織同時或分批開戶、開戶理由不合理、開立業務與客戶身份不相符、有明顯理由懷疑客戶開立賬戶存在開卡倒賣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戶。根據客戶及其申請業務的風險狀況,可采取延長開戶審查期限、加大客戶盡職調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時應當拒絕開戶。《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
(三)建立對買賣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冒名開戶的懲戒機制。自2017年1月1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人民銀行將上述單位和個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向社會公布。(五)建立單位開戶審慎核實機制。對于被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以及經銀行和支付機構核實單位注冊地址不存在或者虛構經營場所的單位,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為其開戶。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至少每季度排查企業是否屬于嚴重違法企業,情況屬實的,應當在3個月內暫停其業務,逐步清理。對于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經開立支付賬戶的單位,支付機構應當于2017年6月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核實身份,完成核實前不得為其開立新的支付賬戶(六)加強對異常開戶行為的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戶:1.對單位和個人身份信息存在疑義,要求出示輔助證件,單位和個人拒絕出示的。《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有關反洗錢工作管理事項的通知》
改革過渡期結束后,企業原發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停止使用,金融機構應當提示企業及時更換新版營業執照,未在合理期限內更換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當中止辦理業務。《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 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
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開戶申請人開立個人銀行賬戶時,應核驗其身份信息,對開戶申請人提供身份證件的有效性、開戶申請人與身份證件的一致性和開戶申請人開戶意愿進行核實,不得為身份不明的開戶申請人開立銀行賬戶并提供服務,不得開立匿名或假名銀行賬戶。
《關于開展整治銀行卡網上非法 買賣專項行動的通知》
(二)規范代理發卡業務。一是規范代理辦卡流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核實代理行為是否本人意愿,核實確切為非本人意愿的,拒絕為其辦理業務。對于留存的被代理人聯系電話無效、空號、無法接通或接通非本人的,應拒絕其代理業務。二是建立代理辦卡業務信息管理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于2015年4 月底前建立發卡代理業務信息管理機制,在業務系統中完整記錄代理人、被代理人信息。對于同一代理人無合理理由大量代理辦卡或頻繁代理辦卡的,應強化審核措施,要求客戶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必要時可拒絕其代理辦卡。個人代理他人開戶或申領銀行卡的,發卡銀行必須同時核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實身份,對于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明顯無任何個人或業務關系,或無合理理由代理開戶或申領銀行卡的,應提高客戶風險等級,采取強化審查措施,必要時可拒絕其代理開戶和申領銀行卡。同一持卡人無合理理由大量開戶或申領銀行卡的,應采取強化審查措施,必要時可拒絕其開戶和申領銀行卡。《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
三、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加強客戶身份識別工作,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與公安部發布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進行核實,發現屬于名單范圍的,應當立即凍結其資產,拒絕為其提供一切金融和支付服務,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報告。支付機構向發卡銀行傳遞的銀行卡交易信息不符合《辦法》第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的,發卡銀行不得與其開展業務合作。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第八條 商戶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風險信息管理系統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單機構應當謹慎或拒絕為該商戶提供銀行卡收單服務。《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機構在跨境業務合作中 加強反洗錢工作的通知》
對于在注冊地無實質性經營管理活動、沒有受到良好監管的外國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代理行賬戶或與其發展可能危及自身聲譽的其他業務關系。《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凍結有關恐怖活動人員資產的通知》
二、金融機構確認客戶屬于名單范圍的,應當立即凍結其資產,拒絕為其提供一切金融服務,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在三個工作日內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金融機構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以書面形式報告人民銀行總行。不得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開立賬戶或提供相關金融服務;在為客戶辦理業務過程中,如發現客戶所提供的個人身份證件或公司資料虛假,或存在可疑之處的,應拒絕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幣銀行 結算賬戶開立、轉賬、現金支取業務管理的通知》
(一)對于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單筆超過5萬元的,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欄或備注欄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據。但是,具有下列一種或多種特征的可疑交 易,銀行應關閉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網上銀行轉賬功能,要求存 款人到銀行網點柜臺辦理轉賬業務,并出具書面付款依據或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 銀行應拒絕辦理轉賬業務:2. 賬戶資金快進快出,不留佘額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佘額后轉 出,過渡性質明顯;4.賬戶資金金額較大,對外收付金額與單位經營規模、經營 活動明顯不符;第十三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為客戶辦理業務過程中,發現客戶所提供的個人身份證件或機構資料涉嫌虛假記載的,應當拒絕辦理;發現存在可疑之處的,應當要求客戶補充提供個人身份證件或機構原件等足以證實其身份的相關證明材料,無法證實的,應當拒絕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落實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實名制的通知》
各銀行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制度要求,加強對個人銀行賬戶開立的審查,識別客戶真實身份,不得為存款人開立假名和匿名賬戶《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分類管理事宜的批復》
對分類為“長期不動戶”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你行應當及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列出久懸銀行結算賬戶清單,并提交至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對此類賬戶加注久懸銀行結算賬戶標識。存款人有久懸銀行結算賬戶的,你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6]71號)的規定,不得為其辦理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變更業務。《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存款人營業執照已被工商管理部門吊銷或工商管理部門不再為其換發已到期營業執照的,銀行不得為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原已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應按《辦法》第四十九條的有關規定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