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網顯示,日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大連銀行原行長王勁平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下發(fā)駁回申訴通知書。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申請,大連銀行原行長王某平受賄791.52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最終維持原判,即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100萬元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0日訊(記者 魏京婷)裁判文書網顯示,日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大連銀行原行長王勁平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下發(fā)駁回申訴通知書。(2019)遼刑申271號認定,王勁平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款物共計人民幣791.52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根據(jù)通知書,陳云英因原審被告人王勁平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不服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2016)遼0204刑初467號刑事判決及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02刑終450號刑事裁定,以“認定王勁平構成受賄罪的主體資格及其在擔任大連市政府金融辦副主任期間的職責的證據(jù)不足;原判認定的部分受賄事實不清;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數(shù)額認定有誤,少認定了王勁平的合法收入,多計了來源不明的收入;量刑過重”為由,向法院提出申訴。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王勁平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證人證言、相關書證、價格認定結論書、審計報告及原審被告人的供述等。上述證據(jù)均經庭審質證,來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提出的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再審條件,本院予以駁回。公開資料顯示,王勁平于2000年至2015年擔任大連銀行行長、大連市政府金融辦公室副主任期間,利用主持大連銀行全面工作、審批發(fā)放貸款及主管協(xié)調全市金融工作的職務之便,為大連毅騰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大連華圣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大連澳南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等謀取利益,并收受上述公司負責人賄賂款物共計791.52萬元。其中,XX英與王勁平共同受賄財物價值33.78萬元。此外,王勁平的家庭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對共計折合404.49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原審判決如下:一、王勁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10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已繳納)。二、王勁平受賄所得財務和來源不明財產依法沒收,依法上繳國庫。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勁平不服判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