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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討論這些基本問題之 前,必須先要考察反傾銷法律是否真正支持貌似合理的“公平貿易”理念。這正是本文研究的狹窄而特殊的焦點:反傾銷法律是否真的以由外國政府引起的市場扭曲 為目標?換句話說,反傾銷法律是否真正支持它所聲稱的目標?對這些問題的調查表明反傾銷法律支持者所說的目的與反傾銷法律的實際操作之間并無聯系,目前制 定和執行的反傾銷法律不能鑒別價格歧視或低于成本價銷售。
而且,美國的反傾銷法律缺 乏可操作的原則,用來確定其認定的“不公正定價”是否與國外政府干涉市場的政策有任何關聯。雖然價格歧視和低于成本銷售可以是政府干涉市場的結果,但它們 同時也可能完全是正常的市場行為。所以,反傾銷法律太多地懲罰了跟“不公平貿易”的定義完全無關的正常市場行為。
反 傾銷法律的支持者認為傾銷是一種不公平的貿易行為,它有兩種不同的形式:價格歧視和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兩種形式的傾銷都被認為是反映了由外國政府的政策造 成的市場扭曲。這種扭曲賦予了在美國銷售其產品的外國生產商“人為優勢”——使它們可以按其他公司做不到的低價格進行產品銷售。因此,價格歧視(即在美國 市場的銷售價格低于本國市場價)應該是指存在“受保護的本國市場”。 按葛列格的觀點,
反傾銷法律的擁護者認為它是阻止國外不公正貿易行為的壁壘。
1. 此前,經濟戰略研究所的一名貿易政策分析家和反傾銷法律的堅定支持者認為:如果一個公司向外國市場進行傾銷,而它的本國市場是開放的,那么,價格差異會引 起公司的競爭者或其他銷售商將傾銷的產品重新出口給傾銷者的國內市場。重新出口會很快將該國的國內市場價格拉低至傾銷價格而消除國內市場利潤。因此,對于 一個成功的傾銷策略來說,封閉的、受限制的國內市場是一個重要的先決條件。
2.這種情況下,外國生產者對美國競爭者具有一種有爭議的不公平競爭優勢,“封閉的國內市場允許公司在本國以高價銷售,因為他們在國內沒有外國競爭者,”馬斯特爾解釋說,“外國公司然后可以用他們在本國市場得到的利潤來交叉補貼其出口的傾銷價格。”
3. 而關于低于成本價銷售,論點是如果外國生產者沒有享受政府市場扭曲的出口政策而在本國銷售時,是承擔不起其損失的。在這里,“受保護的國內市場”又一次成 為了罪魁禍首:本國市場上的巨大利潤允許一個公司可以承擔其在國外的損失。另一方面,政府的補貼也可以支持一個企業承擔其損失。政府補貼可以是明確撥款或 軟性貸款的形式,或者更為隱蔽和巧妙。例如,在“權貴資本主義”中,政治化的銀行系統可以將資金撥給一家與有其關系好但賠錢的銀行,而不考慮商業條件。另 一種可能性是,賠錢的出口銷售反映了該國經濟政策中的基本結構缺陷。例如,破產法的缺乏會允許虧損的公司繼續生存下去,僅僅因為它們的債權人沒有更好的補 救方法,只能讓它們繼續做下去,以期望將來有翻身的可能。另一種可能的情況是,惡性通貨膨脹或其他嚴重的貨幣性混亂可能讓公司更多地選擇物物交換,所有的 利潤或虧損的概念在這種情況下都不再存在。
4.請注意,上述傾銷都不是反競爭的,都 不符合經濟學家對“傾銷”這個詞的定義。雖然政治家和貿易保護主義的商界領導人可能會痛罵“掠奪性傾銷”,更多有見地的反傾銷法律支持者都為這種名不符實 的情況而臉紅。他們注意到真正掠奪性的定價——以掠奪性的低價出售產品,以試圖將競爭者逐出本行業,最終達到壟斷的目的——其實很少有人嘗試,更很少有人 成功。“在最近的歷史上只有極少數的案例,”馬斯特爾承認,“在這些案例中,是否執行了系統性的掠奪戰略都具有相當的爭議。”
5.此外,很明顯反傾銷政策沒有遵從競爭政策里處理掠奪行為時的標準。美國在提交給世貿組織的一份呈遞材料中堅決捍衛其法律并宣稱:“反傾銷規則不是為了糾正企業的掠奪性定價行為,也不是為了糾正其他任何私人性質的反競爭行為,這些行為通常會根據競爭法受到處罰。”
6. 反傾銷法的主要理據其實是政治性多于經濟性,其指導命令更傾向于合法性而不是效率。具體來說,這法律的理據就是國際性競爭應該受到某些由各方商定的“游戲 規則”的約束,根據這些“游戲規則”,某些競爭優勢的根源包括貿易障礙、補貼或者其他左右市場的政策都是不公平的并應受到判決。在這種概念里,全靠否決任 何不公平競爭優勢給競爭者帶來的利益從而保證廣為傳頌的公平競爭環境,才會有國際貿易流動的合法性,并且最終維系這些貿易流動的政治支持也如此。美國提交 給世貿組織的一份呈遞材料中開明宗義地闡述了這一點:反傾銷規則的重點......不是消費者福祉或者分配效率。相反,與其他世貿組織協議保持一致的《反 傾銷協議》里含蓄地承認,在廣泛的多邊貿易活動中,針對各政府行為是有一個可被接受的規范的,比如說政府不應推行會扭曲市場結構的行業政策或者向國內生產 者提供人為優勢來損害其他國家的生產者。這份《反傾銷協議》還承認,應有 一種補救措施來修補不同經濟體制相互作用時引起的某些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