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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權的隨意性
非市場經濟案例的結果取決于一系列的主觀決定:主觀地選擇進行比較的國家和價格。在案例的程序中,涉案各方從結果考慮選擇有利于自己的替代物作為證據:原告方要求選擇生產效率最低的生產商和最高的進口價格,而被告方則主張選擇生產效率最高的生產商和最低的進口價格。
同時,商務部在反傾銷案例中用于判斷爭議的調查程序似乎有些荒謬。在最近高調進行的“中國木制臥室家具反傾銷案”中,商務部命令中國的強制應訴企業報告“用于對特殊公司進行價格評估的500多個生產因素中的60至100個 生產因素”。對這些生產因素的評估方式為:用中國的進貨價格與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的價格作比較;用中國的進貨價格與從印度進口的價格作比較,除非商務部發 現這些信息不可靠或不可用。這種方式中的其中一種是從印度數據中獲取的,但實際上,家具生產中最主要的成分——木材,對印度家具廠是不適用的,因為它的木 材顯然需要進口,因此,俄羅斯的木材進口價格又被加入到這一評估體系中。
作為此家具案的最終判決,商務部發布了373頁的《問題和判定備忘錄》,匯總了相關利益方的大部分爭論,解釋了商務部針對各方的立場,用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組成這一判決的各種因素的替代物價格,如鏡子、玻璃、螺絲、把手、鉸鏈、掛鉤、帶子、泡沫板、木屑板、厚紙板、包裝材料、銷售費用和利潤等。
在 備忘錄中,商務部稱:“本次調查根據《國際貨物關稅表》中的有關科目對大量的復雜的生產因素進行了價格評估,涉及到生產目標產品所必須的幾百種產品的進口 價格。我們在此調查中采用了如此廣泛的信息是有實質意義的,因為我們確信這些信息對精確計算出反傾銷認定界限來說是充分的。”
問 題是,對“精確”的執著從來都不是“非市場經濟方法論”的標準。在此家具案中,用于比較中國產品的大部分生產因素來自印度,商務部用從印度的進口統計數據 來計算和估計中國生產商的平均生產成本。因此不難想象,有無數多的理由——包括生產商的規模、經濟水平、購買能力、購買結構、進口渠道等等——都能說明為 什么用這種標準對中國單個生產商的成本進行估計是完全不具代表性的。而且,在大多數非市場經濟案例中,用于進行替代的進口統計數據往往并不能準確地符合從 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的定義,它們或是太寬泛,又或是太特殊。
非市場經濟關稅率的分級
在非市場經濟調查案中,出口商被分為三個等級,分別適用三種不同的反傾銷關稅率:“單獨稅率”、“A區 域稅率”或“全國性稅率”。單獨稅率只適用于由商務部選擇的作為強制性應訴人的企業,相對而言,這類企業比較幸運,因為他們屬于有機會單獨為自己辯護的少 數企業范圍內。強制性應訴人如果可以在他們自己提供的應訴調查表的信息中證明他們的出口行為沒有受到政府的控制,就可以獲得單獨的反傾銷關稅率。沒有被選 為強制性應訴人的企業也可以證明自己的出口行為沒有受到政府控制,只是他們要提交的是對商務部統一調查表中A區域的答復(要求填寫生產商和生產活動的一般信息)以及要求獲得“單獨稅率”待遇的申請。如果他們確實能證明自己的出口行為沒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