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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的致命弱點
美 國的反傾銷法是美國貿易政策中最具爭議的內容。支持它的人認為它是杜絕不正當貿易、“維持公平競爭”的必要工具,但事實上,我們所執行的這一法律并不能區 分正當貿易和不正當貿易。所造成的結果就是,完全正常的、無可爭議的國際貿易以及所涉及的美國和國外企業都可能因為這一例行法律而遭受到不公正的懲罰。
在 這一法律下,價格歧視或低于產品成本價格銷售——通常其定價策略是完全合理合法的、符合利潤最大化原則的——被認為是存在不公平競爭優勢的證據。但是,這 一法律并沒有提供一個具有操作性的原則,可以區分不公平競爭下的價格差異和合法定價策略下的價格差異。缺乏嚴謹的分析幾乎一定會導致無辜者受傷害,因此當 局在適用反傾銷法時應該具有精準性,避免或至少將“誤傷”降低到最小程度。
卡 特研究所的學者在此前的研究中已經詳細論證了如何從理論上將反傾銷法律和管理方法分開。這一研究同時也發現,在大量的取證程序中,政府當局其實是事先帶著 希望找到傾銷證據的偏見在進行的??ㄌ氐膶W者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建議,旨在減小反傾銷理論和現實之間的差距,消除方法上的偏見,將任何公正的眼光都不能接 受的附帶傷害減小到最低限度。他們認為,沒有什么比所謂的“非市場經濟方法論”更能證明現有的反傾銷政策是多么缺乏精確度,它是對法定訴訟程序的公然漠 視。
非市場經濟方法論
商 務部對若干國家的反傾銷案例運用了“非市場經濟方法論”來裁定,而到目前為止,中國是此方法論的最大受害者。通常,“非市場經濟方法論”的假定前提是,在 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中,因為沒有市場力量干預供求關系而導致其定價不可靠,他們的產品價格不能反映真實的供求關系,因此不足以據此判斷他們是否有價格歧視 或低于成本價銷售。
盡 管中國在過去的二十五年里所進行的市場導向的改革引起世人矚目,但中國的入世議定書中允許世貿組織成員國使用某種反傾銷“方法論,如果接受調查的中國生產 者不能明確表明在其所在的行業中,其產品的制造、生產和銷售過程已經相當具備了市場經濟的條件,則反傾銷就不應該以中國價格或中國成本作為嚴格的比較依 據。”這一允許世貿組織成員國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條款有效期為2016年。但成員國還是可以在此期限之前的任何時候將整個中國或是單獨的某一行業視為市場經濟。
雖 然商務部有正式的標準和程序,可以將中國工業認定為“市場導向工業”,但他們從沒有這樣做,即使在一些案例中有著明顯的證據表明中國已經走向了市場經濟。 將某些行業認定為“市場導向”或是將某些國家從非市場經濟提升到市場經濟地位,完全由商務部自由裁量決定,不需要變更任何法律,也不需要進行司法審議。因 此,布什政府可以在任何時候使用其自由裁量權,將中國從非市場經濟提升到市場經濟地位,就像他在2002年對俄國和哈薩克斯坦以及2003年對立陶宛和愛沙尼亞所做的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