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救濟措施不是生產力落后的保護傘
時間: 2007-12-26 16:07:38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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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我國反傾銷立法與實踐十周年,十年來,我國的對外貿易取得了驚人的發展,但同時,貿易摩擦也連續不斷,不公平貿易時有發生。在國際市場,我國出口產品已成為國外反傾銷的重點監控對象;而在國內市場,國外進口產品又大量對我國進行傾銷而我們的反傾銷意識還有待加強。本文就貿易救濟措施的法律依據、對保護國內產業的保護作用及對貿易救濟的認識問題進行了探索。
一、貿易救濟措施法律框架“貿易救濟措施”是指世界貿易組織為了維護國際貿易的公平和正常的競爭秩序,允許成員國在進口產品利用傾銷、政府補貼等手段,大舉進入國內市場,使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時,受損害國可以使用包括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來保護國內產業不受損害,給予國內產業幫助或救助的政策。世貿組織構造了一套國際公平競爭的完整保護體系,使之成為有效實現貿易自由化、維護公平貿易的安全閥。
(一)WTO框架下的貿易救濟措施1.反傾銷協定。自1947年簽訂的關貿總協定第6條關于反傾銷的規定以來,經過多年的談判,經過改進的GATT第6條即反傾銷協議作為一項重要的國際競爭法則被確定下來。WTO的反傾銷規則主要包括四個部分:一是對傾銷的認定。即對外出口價格低于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及在出口市場上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出售的認定。二是對損害的認定。在反傾銷調查中,不僅要證明傾銷存在,還須認定進口國相關產業因此受到嚴重影響時才允許采用反傾銷稅。三是非市場經濟問題。在確定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進口產品價格比較時,成員國可以將其市場上相同產品的價格,或以產自另一個國家(第三國)的相似產品價格為基礎確定的產品價值,作為從這個國家進口的正常價值。四是爭端解決機制。
2.反補貼協定。1947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和第16條規定,締約方可以征收反補貼稅以抵消進口產品獲得的補貼。東京回合進一步完善了GATT1947對于補貼與反補貼的簡略規定。1994年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彌補了東京回合協議的重要缺陷,在補貼與反補貼問題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同時,協定給予發展中成員及經濟轉型期成員以特殊和差別待遇,并補充和強化了爭端解決機制。
3.保障措施協定。保障措施條款源于美國與墨西哥1942年簽訂的貿易互惠協定中的保障條款。關貿總協定第19條規定,當進口產品輸入到某一成員方數量大量增加,并對國內同類產品生產者造成嚴重損害或產生嚴重的威脅時,該成員可以對該產品中止義務或撤銷減讓以防止或補救損害。在東京回合上,由于各方在保障措施條款的適用范圍和標準、損害的確定標準、發展中國家的待遇等方面都無共識,東京回合未能就保障措施條款達成協議。直到烏拉圭回合,各方經過相互妥協,才達成了以執行關貿總協定第19條為目的的保障措施協定。
(二)中國的貿易救濟措施我國正式引入了以反傾銷和反補貼為基礎的貿易救濟制度是1997年3月由國務院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我國根據國際慣例,不斷完善貿易救濟制度。2004年7月實施的《對外貿易法》成為我國貿易救濟體制的基礎,在此基礎上的《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和《保障措施條例》構成了貿易救濟措施的三大支柱。其他相關法規,行政訴訟法規則和相關海關規則成為貿易救濟體制的有力支撐。而由商務部頒布的各種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規則為落實貿易救濟措施提供了保障。十年來,一套基本符合WTO規則的較完善的有中國特色的貿易救濟體制已經形成,對我國國際貿易的發展有著重要作用。
二、貿易救濟措施是維護公平貿易、促進產業升級換代的保證
當今國際競爭日趨激烈,貿易摩擦日益加劇。以反傾銷措施為主流的貿易救濟措施在世界經濟舞臺上越演越烈。從1995年起我國已連續12年成為全球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同時,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外國商品也大量進入中國市場,在滿足我們需要的同時,對某些行業也造成傾銷損害,嚴重影響我國產業的安全。從1997年進行第一起反傾銷調查,我國共發起反傾銷調查47起,保障措施1起。事實表明實施貿易救濟措施使國外對我傾銷狀況得到糾正,對國外進口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在立案及裁決后,大多數產品的進口傾銷狀況得到糾正,進口數量明顯下降,價格明顯上升,所占市場份額明顯減少。受損害產業抓住機遇,進行產業的升級換代,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國際貿易的競爭力明顯提高,所以,貿易救濟措施是確保公平貿易、促進生產力的發展的保證。
(一)阻止國外進口產品的傾銷,創造了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通過依法、公正、合理地實施貿易救濟措施,緩解了國外產品低價傾銷進口對國內產業的沖擊,維護了公平競爭的貿易秩序,大部分受損害產業生產經營狀況明顯好轉,產業競爭力迅速提升,為產業發展創造了一個公平競爭的良好市場環境。例如,2004年,藍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單位聯合發起的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英國及德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反傾銷案初裁獲勝,商務部根據相關規定,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藍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抓住契機,迅速擴大生產規模,實現銷售收入和利潤的大幅增長。有機硅產品立案前的年生產能力為7萬噸、銷售收入為6.95億元人民幣、銷售毛利1.39億元人民幣;立案后的年生產能力達20萬噸,增長約200%;銷售收入和銷售毛利分別為11.53億元人民幣和3.07億元人民幣,分別增長66%和120%。實踐表明,貿易救濟措施維護了世貿組織公平貿易的原則,使國內外企業有了一個公平競爭的良好市場環境。
(二)促使受損害產業升級換代,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救濟措施客觀上對中國企業的保護是在“反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貿易原則,保持正常的市場秩序”的前提下,為本國企業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提高產業競爭力創造條件,對提高產業生產力和經濟效益作用明顯。例如,日本和韓國把中國作為重點目標市場,用傾銷的不正當競爭,對我國出口的不銹鋼冷軋薄板曾占到我國同類產品進口量的70%左右,造成國內市場價格不合理的低落,給國內不銹鋼冷軋薄板產業造成嚴重損害。自1996年起,國內不銹鋼冷軋鋼薄板產業出現生產能力閑置、訂單減少、價格大幅度下降,出現虧損現象。實施貿易救濟措施后,國內不銹鋼冷軋薄板企業引進最先進設備,增強競爭力,生產銷售狀況很快得到改觀,步入良性循環軌道。目前,中國國內不銹鋼冷軋薄板企業經濟效益明顯改觀,結束了連續連年巨額虧損的歷史,下崗職工恢復上崗。總產能已經達到300多萬噸的水平,年產量居世界第一。
(三)為部分幼稚產業和高技術產業贏得了發展機會和空間WTO對發展中國家的成員做了一些優惠規定,在要求各成員開放市場的同時,也為各成員保護國內幼稚產業的市場設置了一套周密的機制。例如,我國鄰苯二酚產業屬幼稚產業,該項技術是我國經過3個“五年”國家科技攻關計劃研制開發出來的,具有很強的自主知識產權,1997年投巨資剛剛建成第一家企業。在我國不能生產該種產品時,進口價格每噸9萬多元人民幣。在我國研制成功試生產時,進口產品價格即降到4萬多元,接近成本。在我企業批量生產時,價格降到2萬多元,企圖將我唯一的該產品生產企業扼殺在搖籃中。在2003年和2004年度均占中國大陸總產量的100%。連云港三吉利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國內鄰苯二酚產業對美國、日本進行傾銷指控。2002年3月開始反傾銷調查,最終使產品銷售價格得以恢復,企業出現轉機,一個高新技術幼稚產業得到了應有保護。
三、貿易救濟措施不是生產力落后的保護傘
貿易救濟措施在WTO體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西方一些國家在貿易救濟這方面的立法和實踐已歷經百年,運用貿易救濟這種手段已是爐火純青,既拓展了海外市場,又有效保護了國內產業。相對來說,我們只有十年的立法實踐,還是“門外漢”。對貿易救濟措施的認識及運用意識方面,我們的還有許多地方需大力宣傳和完善。
(一)貿易救濟措施對產業的保護是有時效性的貿易救濟措施不是保護落后,不能一味指責外國產品對我國的傾銷,應這行業進行反思,外國產品能在國內市場傾銷,反映出我國產業自身存在的嚴重缺陷———產業競爭力不強,如缺乏核心技術和知名品牌產品,產業組織不合理,經濟效益低下。雖這是不公平貿易,可以實施貿易救濟措施,得到反傾銷保護,但并不能根本解決產業競爭力不強這個根本問題。根據WTO的有關規定,貿易救濟措施實施是有嚴格的時間界限,只是在短時期內給予保護;所征收的反傾銷稅率,也必須符合實際情況,一般以征收附加稅的形式來抵消傾銷產品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差,以及由此給出口市場生產商所造成的損害程度,兩者比較傾銷稅率取其低者,確保貿易救濟措施不得被用于迫使進口產品價格高于市場的同類產品。所以,國家的貿易救濟措施,只是可以使遭到受傾銷損害企業暫時得到一個恢復的機會,并不是實施貿易保護主義,把競爭對手拒于門外。如果我們的企業在短暫的保護期內,不能勵精圖治,進行創新,找出克敵制勝的辦法,一旦過了保護的有效期,面臨和國外企業在同一個開放的市場競爭,最終還是要在外國同類產業的競爭下跨掉。因此,貿易救濟措施只是對受不公平對待的行業給予暫時的保護,并不是永遠的有力武器,更不是保護一個行業在一個封閉的市場成長。如果是這樣,那么這個產業就永遠也不能成長起來,也就永遠無法形成自己的競爭力,這樣的行業是不能保護的,應在市場競爭中自然淘汰。所以貿易救濟措施,而不是落后生產力的保護傘。
(二)貿易救濟措施與貿易保護是二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政策隨著經濟的全球化,全球制造業中心轉移到我國,新貿易保護主義有所抬頭,以美國、歐盟、日本等為主的發達國家為保護國內夕陽產業、促進國內就業、牽制競爭對手,實施以非關稅措施為主的新貿易保護主義政策,以達到保護落后產業和阻止進口的目的。并將貿易問題和政治問題掛鉤,濫用貿易救濟措施,以變相達到其貿易保護的目的。這種做法并不符合WTO的原則,貿易救濟措施不是貿易保護,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貿易保護主義實際上是不公平貿易,阻止、限制別國產品進入;而WTO法律框架下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這類旨在維護進出口公平貿易的貿易救濟措施必須是在進口國在遭遇不公平貿易行為沖擊時才允許采取的貿易保護手段。公平貿易基本要求的核心內容是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或扭曲國際貿易競爭,尤其不能采取傾銷和補貼的方式在他國銷售產品。運用貿易救濟措施必須嚴格遵守符合WTO協議框架要求的法律程序,從立案調查到初裁、終裁、復審等各個環節,也要付出大量的時間和人力、物力、財力。同時,貿易救濟措施不以進口配額的形式出現,不存在對涉案產品進口的數量制。所以,貿易救濟措施不是貿易保護主義,它起到消除不公平貿易影響的作用,而不會起保護進口國生產商規避激烈市場競爭的作用。
(三)貿易救濟措施應以國家整體利益為出發點貿易救濟措施是一把“雙刃劍”,有人歡喜有人愁。首先,有些人從自己的局部利益考慮,在國內行業遭受不公平待遇時,反對實施貿易救濟措施。一方面,由于反傾銷措施會造成進口產品價格上漲,短期內下游企業的成本增加,利益會受損。所以反傾銷常常會受到來自下游企業的阻力和誤解。另一方面,國內消費者認為,一旦實施貿易救濟措施,自己便買不到廉價的洋貨,影響到自己的生活質量,對反傾銷持反對態度。另外,有些企業對貿易救濟措施存在著錯誤認識。遭受外國商品傾銷危害的企業認為反傾銷雖然能夠保護自己的利益,但同時也保護了國內同行的企業,而反傾銷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卻要本企業單獨承擔,因此對反傾銷消極等待,指望別的企業反傾銷,自己搭便車。這種消極的態度客觀上縱容了外國商品的傾銷行為,使其有恃無恐。再者,長期以來我國缺乏貿易救濟實踐,外國產品對我國傾銷由來已久,許多企業因為不公平競爭而虧損甚至破產,但貿易救濟的意識不強,對傾銷及其危害性認識不足,認為企業倒閉破產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實施貿易救濟措施是保護落后。其實,在國際貿易傾銷戰中,發動傾銷的企業要想牢牢控制和壟斷目標市場,阻止競爭對手卷土重來,使其退出市場競爭,必須徹底摧毀競爭對手賴依生存的產業。只有這樣,才能使目標市場的消費者依賴自己的產品,從而建立起穩固的出口基地,待條件成熟后,在出口基地建立自己產品生產企業,從而徹底取代競爭對手,獨占市場,形成壟斷價格,從而獲取高額壟斷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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