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經濟分析方法在產業損害調查中的應用
時間: 2007-12-25 19:38:4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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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WTO反傾銷協議對于產業損害確定及因果關系分析的方法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這一方面為調查機關留下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另一方面也成為容易引發爭議的環節。本文基于WTO反傾銷協議規則,總結分析了學術界與實踐界在產業損害確定中使用的各類經濟分析方法,希望為我國反傾銷調查機關今后的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提供一些新的思路與啟示。
自1997年我國對來自韓國、加拿大、美國的進口新聞紙發起首次反傾銷調查以來,經過十年的探索與積累,我國已經對外發起反傾銷調查48起,案件涉及到化工、冶金、造紙、紡織、電子、醫藥等8大行業領域,國內涉案企業136家1。反傾銷措施有力地抑制了不公平貿易行為,維護了國內產業的利益。
WTO反傾銷協議2是各成員國采取反傾銷措施所依據的國際法規,對各成員國具有強制性。我國反傾銷調查的立法與實踐也嚴格遵守WTO反傾銷協議。然而,正如許多學者所指出的那樣,由于反傾銷協議是在多邊談判框架下達成的,協議許多內容是多方妥協與折中的結果,不免存在模棱兩可、容易引發爭議的地方。其中,產業損害的確定就是這樣一個備受爭議的部分。
產業損害的確定3是反傾銷調查中的關鍵環節。盡管協議第3條的8個條款對于調查機關需要調查和評估的情況、因素和指標作了詳細的列舉,但協議同時指出“該清單不是詳盡無遺的”、“這些因素中的一個或多個均未必能夠給予決定性的指導”。是否存在其他未被考慮的造成或者反映產業損害的因素、指標,當各個指標反映的損害結果不一致時如何做出裁定,或者即使各個指標都反映了存在損害,又如何判定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對于這些問題,WTO反傾銷協議都未給予明確解答。
對于這一問題,理論界與實踐界展開了一系列的研究與探討。由于經濟分析方法在這一領域的應用優勢,一些方法具有較好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有的還被用于產業損害調查的實踐。中國反傾銷的理論和實踐還處于起步階段,對產業損害確定的理論方法進行研究4,有利于我國反傾銷與產業損害實踐工作的開展。
趨勢分析法的應用趨勢分析法是最早被采用的一種確定產業損害的方法,它將產業損害的確定分為兩個問題:(1)國內產業是否受到了實質性損害?(2)產業損害是否是由于不公平的進口造成的?(KennethH.Kelly,MorrisE.Morkre,2006)在損害測試階段,調查機關對國內產業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其評估的依據就是能夠反映調查期內國內產業狀況和趨勢的一系列指標、因素,根據被調查產品進出口數量、價格、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重要參數指標作趨勢變動圖,其核心部分是敏感指標的變動趨勢。如果這些指標表現出下降的趨勢或者出現糟糕的情況,就可以認定國內產業受到了損害。
在認定產業損害存在的情況下,調查機關還需要進行因果關系的確定。進口數量、市場分額的增加,進口產品或者國內相似產品價格的下降等趨勢、進口價格低于國內價格、國內產業滯銷等都可以作為認定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據。
如果調查機關認為既存在產業損害,又存在傾銷與損害的因果關系,那么就會作出肯定性的裁決。這種方法的特點是簡單、直觀,便于理解,但不能夠對產業產生損害的所有因素(如需求量的變化、消費者偏好的變化、技術進步、政策因素等)進行分析,無法排除其他因素對產業損害的影響。
此外,趨勢分析法存在一個致命的問題:它并沒有對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清晰的解釋(AlanO.Sykes,1996)。因此,傾銷與損害同時存在,不代表兩者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而如果兩者不同時存在,也不代表不存在傾銷造成的產業損害。事實上,由于上述原因,美國ITC根據趨勢分析法做出的產業損害裁決,分別被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庭和WTO上訴機構駁回5(KennethH.Kelly,MorrisE.Morkre,2006)。
不可否認的,趨勢分析法滿足了WTO反傾銷協議關于損害裁定與因果關系分析的調查義務,因此是調查實踐中被廣泛采用的方法。但正如上所述,調查機關以此作為裁決的依據,勢必會影響裁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所以這種粗放式的分析方法亟待改進。
反事實分析法的應用反事實分析法(CounterfactualAnalysis)本質上是一種經濟學建模與模擬方法,通過比較存在傾銷與不存在傾銷兩種情況下國內產業的表現,得出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分析結論。這種方法既可以用于分析產業損害是否存在,也可以用于分析傾銷與產業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1.產業損害的確定反事實分析方法首先建立一種不存在傾銷的虛擬情況,即出口商的國內市場和出口市場是一體的,出口產品在兩個市場上的價格是一致的(JIONEJUNG,2004);然后將這種虛擬情況下國內產業的表現與現實情況相比較,以確定傾銷對國內的產量和價格的影響程度,從而確定產業損害的程度。盡管反事實分析法具有較為完善的經濟理論基礎,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首先,使用該模型進行計算時,需要輸入若干經濟變量數值,包括國內產品與進口品之間的替代彈性、總需求彈性、國內產品及進口品的市場分額等變量。這些變量數值選定是否恰當,決定了產業損害分析結論是否準確、可靠。為了確保數值的準確,使用反事實方法的調查機關一直在注意收集、分析這些經濟變量的數據。但對于一些較為狹窄的產品線而言,用于經濟分析的基礎數據缺乏,而嚴格的調查期限規定使得調查機關更難以獲得可靠的變量數值(AlanO.Sykes,1996)。有學者甚至認為,所有關鍵的變量數值都是猜測出來的,而不是基于真實的行業數據獲得的(ThomasJ.PrusaandDavidC.Sharp,2001)。
目前,美國ITC根據反事實分析方法,設計了一種COMPAS軟件,可以同時輸入多組經濟變量的數值,從而增加分析結論的多樣性,最大程度地減少由于變量數值的誤差引起的產業損害分析結論的錯誤。
2.傾銷與損害之間因果關系的分析
在分析傾銷與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時,反事實分析法通過建立經濟學模型,分析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各種影響因素的變動,對國內產業經濟指標的影響,從而得出因果分析的結論。
這一方法一般將國內產業收入、產出、利潤等經濟指標作為產業損害的代表性指標,并將損害指標的變化分解為總需求、產品相對質量、國內供給、非傾銷進口以及傾銷價格等影響因素。該方法可以在保持其他影響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分析某種因素例如傾銷價格的變化對國內產業的影響。這樣就可以區分各類影響因素對國內產業的影響,從而確定傾銷還是其他因素造成了國內產業的損害。這也同時滿足了WTO反傾銷協議的“非歸因性”要求6。但這一方法也同樣存在著經濟彈性數據無法精確獲得的困難,導致其研究結論的可靠性受到質疑。
計量經濟學方法的應用
計量經濟學方法與反事實的經濟學方法不同,它是一種基于實際數據的實證分析方法。目前,國外學者將聯立方程組模型、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等方法應用于產業損害的分析,取得了較好的研究效果。
1.聯立方程組模型法聯立方程組模型方法將國內產品價格的下降作為產業損害的衡量指標。通過建立供給與需求的聯立方程組,該方法能夠對所有可能造成產業損害的影響因素進行回歸分析,從而得出包括傾銷產品在內的各種因素對國內產品價格和數量的影響程度。使用聯立方程組模型方法,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步驟:
首先需要建立國內產品的需求與供給聯立方程組。在建立聯立方程組時,需要明確對需求方面和供給方面可能產生影響的所有外生變量。使用者可以根據涉案產品的不同,對影響需求和供給的關鍵因素進行調整。其次,對聯立方程組模型進行無偏、一致估計,從而計算出各變量在方程中的相關系數。根據顯著性檢驗、擬合優度計算及F檢驗的結果,可以說明通過最小二乘估計得到的參數估計的可靠性,以及所有影響因素對因變量(國內產品價格)變化的解釋程度。第三,使用相關系數對各變量的影響程度進行分析。通過相關系數,可以計算出各影響因素對國內產品價格變化的影響程度。最后,在得出各影響因素對國內產品價格影響程度之后,就可以對各因素的影響程度進行比較,從而明確傾銷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抑或有其他更為重要的因素造成了國內產業的損害。
2.Granger因果檢驗法為了檢驗傾銷行為對國內產業是否造成了損害,即因果關系是否存在,有學者引入了Granger因果檢驗法,分析傾銷進口與國內產業經濟指標之間的關聯關系。Granger因果檢驗是檢驗經濟變量間因果關系常用的一種計量經濟學方法。通過建立傾銷進口與國內產業指標的回歸模型,Granger檢驗可以得出傾銷進口的變化是否引起國內產業損害指標的變化,從而得出傾銷進口與國內產業的價格、產量、收入等經濟指標變化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結論。
如上所述,計量經濟學方法能夠對造成產業損害的各類影響因素進行定量分析,從而能夠確定究竟是進口傾銷還是其他非傾銷因素造成了國內產業的損害。這些定量結果能夠為調查機關進行產業損害裁決提供直接的理論依據。然而,在產業損害調查中應用計量經濟學方法也存在一定的障礙。其中,最大的問題是基礎數據的缺乏(Thomas..Prusa,DavidC.Sharp,2001)。由于反傾銷調查對象產品經常是一類特定的產品,調查機關往往難以獲得詳盡的數據資料,使得計量經濟學方法的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
指標體系評價方法的應用
反傾銷協議對產業損害的確定列舉了15個考察指標,WTO專家小組認定調查機關需要對所有指標進行調查與評估7,但是對于如何利用15個指標、使用何種方法進行產業損害的確定并未給出明確說明。因此,許多學者對于構建產業損害評估的指標體系,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產業損害的評估與認定進行了研究。總體來說,這種指標體系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首先,構建產業損害指標體系是使用該方法的基礎。何海燕(2003)構建了多層次評價指標體系,對傾銷因素、非傾銷因素、定性指標、定量指標進行了綜合考慮。此后,一些學者在此基礎上重新構建了指標體系,他們或者著重考慮定量化指標(王穎,2004;隋偉瑩,王明明等,2004),或者著重分析傾銷因素指標(寇琳,2005),還有的對指標的相關性進行了消除(姜國慶、凡剛領,2004)。
其次,在構建出評價指標體系的基層上,通過引入層次分析法、多層模糊綜合評判法、神經網絡方法、多層次灰色模型法等理論方法對指標體系進行評估。一般來說,這些方法首先需要構建出評價集,即產業損害評價的等級,然后對各層指標權重進行分配與計算,最后通過模糊數學、神經網絡或者灰色系統理論得出產業損害的定量化評估結論。
指標體系方法是一種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它能夠有效利用反傾銷協議規定的指標,通過完善的理論方法得出定量化的評估結論,從而為調查機關進行產業損害的判定提供理論依據。但是這一方法還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方面,由于反傾銷涉案產業的巨大差別,各指標對評估結論的影響程度和重要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各指標的權重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評估結論的可靠性;另一方面,在構建指標體系時,對各指標之間的聯系和相關性分析不足,這將直接影響到評估結論的科學性。
反傾銷措施的運用有嚴格的規則和紀律約束,應當嚴格遵循WTO規則以及根據WTO規則制定的國內法律法規(高虎城,2007)。因此,研究WTO反傾銷協議的內容,嚴格遵守相關法規,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進行反傾銷調查和裁決,是我國反傾銷調查工作未來努力的方向。本文正是基于這一出發點,對產業損害中經濟分析方法的應用進行了總結與分析,希望能為我國調查機關進行反傾銷調查的實踐提供一些思路與啟發。
注:本文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反傾銷政策與產業損害數據資料庫系統規劃研究”部分成果。(作者單位:北京理工大學管理與經濟學院)
1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www.cacs.gov.cn。
2《關于實施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下文若無特別指出,所引用法律條文都來自本協定。
3這里包括產業損害是否存在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兩方面。
4根據WTO反傾銷協議,產業損害包括實質性損害、實質性損害威脅及實質性障礙三類。由于反傾銷實踐中絕大部分產業損害都是實質性損害,這里也不考慮其他兩種損害形式。
5WorldTradeOrganization,“UnitedStates–AntidumpingMeasuresonCertainHot-RolledSteelProductsfromJapan,”ReportoftheAppellateBody,WT/DS184/AB/R,July24,2001,atpage74,paragraph22..
6根據協議3.5款的規定,調查機關應當審查除傾銷進口產品外、同時正在損害國內產業的任何已知因素,且這些因素造成的損害不得歸因于傾銷進口產品。這就是損害確定的“非歸因性”要求。
7專家小組報告,歐盟———可鍛鑄鐵管件案,WT/DS219/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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