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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印度媒體Telangana Today消息,5月28日,印度主要港口的碼頭工人將罷工一天,如果要求沒有得到滿足,將持續施壓:從5月30日起,開始無限期罷工!

此次罷工,預計將對以下十二大港口產生嚴重影響,請近期出貨印度的朋友們注意風險:
Kolkata Port 加爾各答港
Paradip Port 帕拉迪布港
New Mangalore Port 新芒格洛爾港
Cochin Port 科欽港
Jawaharlal Nehru Port 尼赫魯港
Mumbai Port 孟買港
Kandla Port 根德拉港
Vishakhapatnam Port 維沙卡帕特南港
Chennai Port 清奈港
Tuticorin Port 杜蒂戈林港
Ennore Port 恩諾爾港
Mormugao Port 莫穆高港
大家也不用過分緊張,去年幾乎同一時間也有類似的罷工計劃,但最終達成和解并取消了。
不過無論如何,最近出貨到印度的朋友們也要做好準備了,印度有法律規定,允許不付款不提貨不用承擔法律責任,而另一方面印度海關只允許30天堆放。若進口商不申請延期,貨物將會被拍賣或棄貨。因此,一旦港口罷工,有可能導致買方拒絕收貨風險。
請有計劃出口印度的朋友們互相轉告,密切關注此次罷工的進展,并積極與客人保持溝通。

印度貿易實務
印度貿易需要注意兩點:在印度的法律允許進口商不付款不提貨;而在印度退貨是不可能的。所以出口印度所能遭遇到的最惡劣的結果可能是——滯港拍賣,貨款兩空。
跟印度人做生意,常常會發生這樣的情況:貨款收到了30%,貨物已經在海上漂了,這時印度進口商發來一封信說要打五折。此時是進也不是,退也不是,只能束手無策。印度人之所以敢這樣做,是因為這是合法的,他不必承擔責任。
類似的詐騙事件在去年頻繁發生。中國駐印度孟買總領事館經濟商務參贊處記錄下了近期中國企業在印度遭遇的部分外貿詐騙案例:
深圳某公司對印出口價值8萬多美元的松節油,因印商故意拖延付款提貨,導致全部貨物被海關拍賣,貨、款盡失;上海某公司對印出口價值3.3萬美元的金屬件,因印商故意拖延付款提貨,導致全部貨物被海關拍賣,貨、款盡失……
對于這種情況,我們無能為力。中國駐印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彭剛在接受采訪時說,很多中國企業在印度被騙以后,去中國駐印度領事館投訴,作為領事,卻只能回應,如果對方行為有違法律時,我們可以抗議,但當對方行為是合法時,我們只能閉嘴。中國是不可能干涉他國法律的。
所以,我國官方也只能提醒供應商規避風險:“印度法律允許出口商在進口商不付款、不提貨,或因質量問題引起爭議的情況下將貨物退運。
出口商需憑原進口商提供的放棄貨物證明、有關提貨憑證及出口商要求退貨函電委托船代理在付清港口倉儲費、代理費等合理費用后辦理退運手續。
如果進口商不愿給出口商出具不要貨的證明文件,出口商可憑進口商拒絕付款或提貨的函電或由銀行或船代理提供的進口商不付款贖單的函電、有關提貨憑證及賣方要求將貨物回運的函電委托船代理直接向印度有關港口海關提出退運要求,并辦理有關手續。
印度人的“不付款”在技術上是合法的,正如廣東話俗語說——貨到地頭死。在技術上是這樣操作的:當貨物抵達前三天,印度進口商會做一個倉單申報,其中會寫進口人的進口編碼,這些都是合情合理合法。
不合理在于,一旦將IEC編號(進口人編碼)寫好,之后的行為將由IEC編號的進口商來執行,包括退運、拍賣。這時貨權已經歸進口商了。
這其中的實質是貨權分離。國內工廠普遍認為持有提單便是控制貨權,但印度貿易的特點在于持有提單只是海上貨權,而非LANDING (在陸)貨權。
貨物抵達前的IGM(貨物艙單申報),一旦注明了是(IEC編號),貨權便已經默認為是此進口商,和提單沒有任何關系。以APL(美國總統船運)的內部規定為例,船到港前,必須提交IEC編號,這是法令,印度貨物的在地貨權,中國工廠不能掌握。
印度港口退運的解決方法如下:正常渠道,通過與印度海關的交涉而非貨運代理的交涉。貨物到達目的地后,如果因為進口商不付款不提貨或因質量問題需要退貨是允許的。
出口商需憑原進口商提供的不要貨證明、有關提貨憑證及出口商要求退貨函電委托船代理在付清港口倉儲費、代理費等合理費用后辦理退貨手續。
如果進口商不愿給出口商出具不要貨的證明文件,出口商可憑進口商拒絕付款或提貨的函電或由銀行或船代理提供的進口商不付款贖單的函電、有關提貨憑證及賣方要求將貨物回運的函電委托船代理直接向印度有關港口海關提出退運要求,并辦理有關手續。如果貨物被進口商從海關提出,因質量問題需要退貨的,進口商已交付的進口關稅也可以退還,不過只能退還原來所交關稅的80%-90%。
(來源:焦點視界,本文觀點僅代表作者,印度Telangana Toda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