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措施協定》法律點適用情況分析
時間: 2010-03-11 09:32:09 來源: 國際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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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的確定———第2條
●傾銷
截至目前,該法律點已被引用10次。
以美國傾銷幅度裁決和日落復審裁決中的相關規則案(DS322)為例,該案專家組裁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反傾銷調查中所使用的簡單歸零法”不違反《反傾銷措施協定》第2條第1款、第2條第4.2款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1條和第6.2條;裁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反傾銷行政復審和新出口商復審中所使用的簡單歸零法”并未違反《反傾銷措施協定》第2.1條、第2.4條、第2.4.2條、第9.1~9.3條、第9.5條、第18.4條;《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1條和第6.2條以及《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16.4條。基于相同理由,專家組駁回了日本關于美國在第11次復審中所適用的簡單歸零法違反《反傾銷措施協定》第1條、第2.1條、第 2.4條、第2.4.2條、第9.1~9.3條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1條、第6.2條的指控。由于日本未能提出指控“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情勢變更復審和日落復審測算傾銷幅度所依據的規則和條款的確存在”的必要證據,專家組裁定,日本指控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復審中堅持“歸零法”違反《反傾銷措施協定》第2條和第11條的證據不足。鑒于《反傾銷措施協定》第 9.3條中并無禁止在復審中適用“歸零法”含義,專家組裁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復審中應用“歸零法”計算傾銷幅度并未違反《反傾銷措施協定》第2條和第11條。
●對影響價格比較差異的雙重標準
截至目前,該法律點已被引用10次,以阿根廷對巴西家禽的反傾銷措施案(DS241)為例,該案專家組裁定:(1)阿根廷未根據Sadia公司的要求依據運輸成本對正常價值進行調整,因此違反了《反傾銷措施協定》第2.4條;(2)無記錄證實Avipa公司提交過任何書面證明材料支持其曾要求對運輸成本進行調整的主張,因此,不公平競爭委員會有權拒絕該公司關于對運輸成本進行調整的要求;(3)阿根廷因“在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進行比較時未能依據JOX公司國內銷售數據對運輸成本進行調整”,而違反了《反傾銷措施協定》第2.4條,并認為不公平競爭委員會為體現在巴西和阿根廷市場銷售的家禽的物理特征上的差異而將所有出口商的正常價值普遍提高9.09個百分點的做法違反了《反傾銷措施協定》第2.4條的相關規定。
●公平比較
截至目前,該法律點已被引用過10次,以美國計算傾銷幅度的法律、法規和方法案(DS294)為例,該案專家組裁定:《關稅法》第771(35)(A)和(B)節關于在反傾銷原始調查計算傾銷幅度時使用歸零法“本身”并未違反《反傾銷措施協定》第1、2.4、2.4.2、5.8、9.3、18.4條、《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1和6.2條以及《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16.4條。專家組成員中多數認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反傾銷稅行政復審中通過比較個別出口交易的月平均正常價值計算傾銷幅度,同時不將個別出口交易超過正常價值的部分包括在內的做法并不像歐盟所指責的那樣違反《反傾銷措施協定》第2.4條。上訴機構裁定該項裁決無效。針對美國在行政復審所使用的標準歸零程序或歸零法和《關稅法》第771(35)(A)和(B)、731、777A(d)和 751(a)(i)(ⅱ)節以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規則第351.44(c)(2)節違反《反傾銷措施協定》第1、2.4、2.4.2、9.3、11.1、11.2、18.4 條、《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1和6.2條以及《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16.4條的指控,專家組成員中的多數認為,上述指控應以是否違反《反傾銷措施協定》第2.4、2.4.2條為前提,因此駁回上述非獨立指控。針對美國在新出口商復審、情勢變更復審和日落復審中所使用的標準歸零程序和《關稅法》 771(35)(A)和(B)、731、777A(d)和751(a)(i)(ⅱ)以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規則第351.44(c)(2)節違反《反傾銷措施協定》第1、2.4、2.4.2、9.3、11.1、11.2、18.4條、《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1和6.2條以及《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16.4條的指控,專家組成員中的多數認為,上述指控應以是否違反《反傾銷措施協定》第2.4和 2.4.2條為前提,因此駁回上述非獨立指控。其中一位專家組成員認為:(a)除非存在傾銷,簡單歸零和模型歸零做法在計算程序上違反《反傾銷措施協定》第2.4和2.4.2條;(b)以存在反傾銷的假設為前提的美國《反傾銷規則》第351.44(c)(2)節違反《反傾銷措施協定》第2.4和2.4.2 條;(c)美國在計算反傾銷稅和復審中所使用的歸零法違反《反傾銷措施協定》第2.4和2.4.2條。
●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與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的比較/正常價值和逐筆交易出口價格的比較
截至目前,該法律點已被引用12次,以美國計算傾銷幅度的法律、法規和方法案(DS294)為例:專家組裁定,(1)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反傾銷調查中進行加權平均傾銷幅度計算時并未納入單個平均組的平均出口價格超出其平均正常價值的差值的做法違反了《反傾銷措施協定》第2.4.2條;(2)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771(35)(A)和(B)、731、777A(d)節在原始調查中進行傾銷幅度的計算時適用歸零做法“本身”并未違反《反傾銷措施協定》第1、2.4、2.4.2、5.8、9.3、18.4條,《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1和6.2條以及《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16.4條;(3)美國原始調查中適用的“歸零做法”本身與《反傾銷措施協定》第2.4.2條相悖。
———摘自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全球貿易摩擦研究報告(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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