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業務風險防范操作技巧(4)
時間: 2008-04-14 19:33:26 來源: 國際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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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用好進口檢驗權
我方進口商要用好進口檢驗權,因此要注意在合同中做好約定。買方應當注意,行使檢驗權是買方的一項權利。
我國商檢法將商品檢驗分為兩個大類,即必須進行法定檢驗的和非法定檢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5條指出,列入《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簡稱“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未經檢驗的進口商品,不準銷售、使用。凡是列入目錄的進口商品均須接受法定檢驗。實施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進口企業必須依法報驗,取得合格證明,方能辦理相關進口通關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16、17、18條)。未列入法定檢驗范圍的進口商品,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抽查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準銷售、安裝和使用。
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第34條第1款規定:交給買方的貨物如未經其事先檢驗,除非等他有一個合理的機會加以檢驗,以便確定其是否與合同相符,不能認為他已接受了貨物。該條第2款規定:除非另有約定,賣方向買方交貨時,應向其提供一個檢驗貨物的合理機會,以便確定貨物是否與合同相符。聯合國1980年《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6條第1款也規定:賣方應按照本公約的規定,對風險轉移到買方時所存在任何不符合合同情形,負有責任,即使這種不符合同情形在該事件后方始明顯。
上述均說明,在一筆進口交易中,買方享有不可剝奪的檢驗權。其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證買方所收到的貨物是符合合同規定的。
在檢驗問題上,要區分兩個概念:收到(receive)貨物和接受(accept)貨物。收到貨物的含義是指,貨物被置于買方的控制之下,但買方對于貨物是否符合合同規定尚未作出判斷。而接受貨物,則貨物不僅被置于買方控制之下,而且以明示或默示的方法認定貨物是符合規定的。一般認為,“接受貨物”的方式包括:(1)買方明確宣布接受貨物;(2)買方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未宣布拒收貨物;(3)買方作了任何與賣方所有權相背的行為。其中,第(2)和(3)應當屬于默示的方法。合理的做法是通過檢驗后如果認為合格就應及時通知賣方,不要保持沉默。在未確定是否符合合同規定時,不能對貨物進行分裝、分配、轉售,也不能進行合同中未明示的轉運。
因此,買方在收到貨物后應當及時行使檢驗權,中國合同法第157條指出,買方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為了用好進口檢驗權,在合同中最好作出明確約定。一般來說,合同的檢驗條款應當包括檢驗時間和地點、檢驗標準、檢驗方法、檢驗費用的承擔等方面內容。在確定合同的檢驗條款時,我方進口商應當注意了解國家有關標準、認證等方面的規定,以確保我方進口商的合法利益。買方在行使進口復驗權時,必須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如果超過規定的復驗期,可能對于買方行使索賠權具有不利影響。如果合同中未規定買方的復驗時限,通常可以參考合同中規定的索賠期,在索賠期內實施復驗。
8.正確規定索賠條款
進口合同中應當規定好索賠條款,以便在出現賣方所交貨物不符合合同,或者賣方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時,可以依據合同向對方提出索賠。一般而言,索賠條款應當規定好索賠期限、索賠方應提供的索賠證明和規定索賠金額的計算方法等內容。我方進口商在行使索賠權時,首先要在規定的索賠期內提出;其次,提起索賠時,要準備好合同所要求的證明文件或證據;再次,要提出索賠金額和計算依據。在訂立合同的索賠條款時,還應注意避免帶有懲罰性的語句,以免在某些情況下索賠條款成為無效條款,因為一些國家法院認為這類條款不能是懲罰性的。
索賠條款的內容在很多情況下與檢驗條款具有密切關系,因此在實踐中也就可以將此二個條款合并為“檢驗與索賠條款”。買賣合同中也可以訂立違約金條款(liquidated damage clause)或稱為罰金條款(penalty clause)。主要適用于預防賣方延期交貨或買方延期接貨或付款的場合。我們在訂立此種條款時,要考慮到如果賣方不能按時交貨可能給自己帶來的損失及其程度,以正確規定違約金數額或比例。通常情況下,如果違約一方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時,往往以合同規定的金額為限,那么如果事先估計不足就可能會發生賠償不足以補償損失的情況。
9.注意訂立法律選擇條款
進出口貨物買賣合同所涉及的適用法律,一般允許運用合同意思自治原則,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確定,除非法律有強制性規定。我方進口廠商應當明確在合同中適用中國法律,特別是進口貨物是我方所需重要物資時,一旦發生爭議,有利于獲得合理解決。在規定法律選擇條款時,還應注意國際貿易中經常使用的貿易慣例對于合同的影響。國際貿易慣例是在長期的貿易實踐中所產生的,通常由一些國際經濟組織形成規范性文件,并被各國商人廣泛采用的類似于行為規范的準則。這種貿易慣例屬于任意性規范,即只有當事人明示采用時,方對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但由于貿易慣例所存在的廣泛影響,也存在即便當事人并未援引,但也會在特定情況下被認為是適用的。因此,如果我方進口商準備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適用某一慣例,就應當對此作明示排除。
10.合理確定仲裁條款
在貿易中發生爭議,是常見的事情,對此要有充分的心理準備。國際貿易中發生爭議后的常用解決方法是仲裁。將爭議提交仲裁的前提條件是雙方要訂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的形式有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兩種,兩者的效力是同等的,所不同的地方在于前者是買賣合同的條款之一,后者是獨立于買賣合同的另一協議;其次,前者是在爭議發生之前就訂立的,后者既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也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后訂立。一般來說,以采用前者為宜,以避免一旦爭議而又無法達成仲裁協議時,只能提交法院進行訴訟。
我方進口商應當向貿易伙伴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力爭將仲裁地點和仲裁機構確定為在中國,由中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在進口合同中強調仲裁在我國由我國的仲裁機構進行,具有合理性。在仲裁條款中,要寫明:發生爭議若不能通過協商解決,則必須提交仲裁,雙方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注意仲裁地點既要寫明國家名稱,還要寫明具體城市名稱以及選定的仲裁機構的全稱。并且在條款中要寫清楚,按照該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一裁終局,裁決對于雙方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或者按照裁決由各方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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