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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簡介
陳全生,CCG特邀高級研究員,國務院參事。
房地產調控不是要調整調控政策而是要調整調控思路——“有住房”和“有房住”是兩個概念,對應著房屋的“買賣市場”和“租賃市場”。之前,我們的調控政策重在調控房屋買賣市場,建設經濟適用房、安居房、限價房等,都是讓大家買房子,實現“有住房”;但是“有房住”不等同于“有住房”,租賃也可以實現“有房住”;“居住需求”也不等同于“買房需求”,租賃也可以滿足“居住需求”。所以,現在要強調大力發展租賃市場。到各地走一走,就不難發現各地普遍新建了大量住房,也不難發現“白天水表不走字,晚上窗戶黑著燈”,普遍存在大量閑置的房屋。
買了房子就賣,是種投機行為,應該限制,需要打擊。房地產投機,買是為了賣;打擊房地產投機,不是打擊其買,而是打擊其賣。1年就賣,其差價的95%,國家收走;2年賣的,85%收走;3年賣的,收走75%;如此,比例逐年遞減。用增值收益稅遞減的辦法,先準確鎖定房地產投機,后狠狠打擊。這樣做,自然也釋放了自住剛需。當然,具體比例可再研究確定,各地供求關系不同也應有所不同。
允許買,又不讓賣,房地產市場如何流通?所以可以對房屋出租進行獎勵。比如,你把房子租出去,租金所得稅全免,你租給貧困的人,還可以減免其他所得稅。這樣做的好處:一是利用一部分老百姓手里的錢給另一部分老百姓解決“有房住”的問題,不是解決“有住房”;二是讓一部分老百姓合理合法地獲得財產性收入,擴大中等收入階層;三是使低收入家庭散居、混居在社會之中,避免集中居住可能引發的社會問題。
對那些買了房,不賣、不租、也不住的閑置空房,要進行行政干預,給予經濟處罰。房屋閑置是雙重閑置:一是房子的閑置,二是土地的閑置。所以把住房的租賃市場真正建立起來,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當市場失靈時,政府就要出手。可以借鑒德國的做法,其法律規定,住房閑置屬“改變住房居住性質”的違法行為,閑置3-6月要被罰款,最高罰金達5萬歐元。夏天不修草坪,冬天不掃雪,就可查一查水表電表煤氣表的繳費情況,以確定是否閑置和閑置的時間。
居住需求和買房需求是相差很大的,因為房子是一個大額或者巨額商品,一個年輕人剛畢業,一年、兩年、三年、五年是不太可能買得起房子的。“40歲以前有房住,40歲以后有住房”應該成為常態。
現在,很多城市提出“租售并舉”的舉措,我覺得這個概念并不是要求各個城市都要新建大量公租房用于出租,而是應實行“出租受獎勵,閑置受處罰”的制度,把現有閑置房屋都拿出來出租,盤活現有住房存量,把那些買不起、或暫時買不起、或暫時買不起大房、新房、好房的居民,從銷售市場引導到租賃市場上來,人們就會根據收入水平、居住環境、上班遠近等,對租房還是買房做出理性的選擇。
文章選自《中國地產總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