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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金融業務發展應考慮監管的“雙核”。其要義是讓銀行在業務發展中既要關照當下,亦要考慮長遠。
貿易金融通常指銀行在針對實體經濟的服務中,依托真實的貨物或服務交易債項所提供的結算、擔保、融資等金融服務。對涉及銀行表內與表外、境內與境外、工商企業客戶風險與金融機構客戶風險的貿易金融業務而言,既要遵守國內監管規定,也要關注國際監管法則與慣例。
從2013年1月1日起,作為國際銀行業“基本法”的第三版巴塞爾協議(BaselⅢ)將正式進入并行期;與此同時,中國銀監會發布的《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也到了全面實施階段。業內人士普遍關心新的監管標準會給銀行貿易金融業務帶來哪些影響。
周紅軍,現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國際業務部副總經理兼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ICC CHINA)銀行技術與慣例委員會保函(擔保)專家小組組長、保理福費廷專家小組成員。也許是多年從事貿易金融實務工作,并一直專注于銀行貿易金融領域的研究的緣故,周紅軍十分敏銳地感受到當前貿易金融業務發展的監管環境已發生了重大改變。他說,目前中國是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G20成員國、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成員國,這意味著未來中國的監管規則將向新的國際金融監管標準看齊,遵守同樣的游戲規則。事實上,中國的一些系統重要性銀行已開始執行新的巴塞爾協議。
根據國際商會估計,新的巴塞爾協議一旦實施,銀行貿易金融產品的價格或將會提高15%~37%,由此將會導致貿易融資量下降約6%。這對我國主要依靠傳統方式融資的外貿企業沖擊最大,其中包括很多中小型企業,以及與發展中國家做生意的進出口商。因為在發展中國家信用證仍是主要的貿易結算方式。就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來說,這可能會導致其減少貿易融資運作;而對小銀行而言,則可能會被清洗出局。所以周紅軍再三向記者強調,改變已經開始。
C=《中國外匯》 Z=周紅軍
C:第三版巴塞爾協議與即將開始全面實施的《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相比較,有哪些相同與不同之處?
Z:二者在監管思路上是一致的,但在具體指標的設定上,不完全相同。相比而言,我國監管機構出臺的新監管標準更切合我國國情。
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的主要變化有:擴寬了對銀行風險的監管范圍,確立了微觀審慎與宏觀審慎相結合的監管模式;提高了資本充足率標準和資本質量要求,特別是強調了所有者權益的重要性;引入杠桿率監管標準,防止銀行過度杠桿化;引入了流動性監管指標,加強流動性管理;提高了對交易性業務、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權重;調高了銀行表外業務風險轉換系數(CCF)等。
《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主要內容有三:一是借鑒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確定的監管標準,結合我國銀行業的實際,設定了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準備的新標準;二是明確了銀行業審慎監管的新框架和分步驟實施的路線圖;三是提出了加強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標準系列措施。
客觀觀察,按照我國的監管標準,短期內不會對貿易金融業務產生實質影響。但我們還是要看到,我國監管當局也明確了銀行業審慎監管的新框架,并制定了分步驟實施的路線圖。所以說銀行如果不能結合監管要求對業務發展進行前瞻性評估,并相應及時調整業務發展戰略,那么在巴塞爾協議并行期結束后,就可能面臨生存空間越來越狹窄的被動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