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銀行上海分行爆發的7.8億票據案真相大白,系員工與外部人員相互勾結。3月5日,裁判文書披露上海法院的一紙判決,對天津銀行上海分行前員工張某夏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對同案主要人員呂亮判處有期徒刑19年。判決書顯示,包括張某夏、呂亮在內,伙同作案的其余6名人員全部為“80后”,均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不等。2016年4月8日午間,天津銀行在港交所發布公告稱,上海分行票據買入返售業務發生一起風險事件,涉及風險金額為7.86億元人民幣。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公告稱,銀行正積極配合偵辦工作,最大限度保證資金安全。從判決書中了解到,涉及的7.8億元資金已無法收回。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6月起,被告人張某夏在天津銀行上海分行同業業務部(后變更為天津銀行同業市場部上海營銷分部)任職,具體負責經辦該行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等業務。經人介紹,張某夏認識了被告人呂亮,2015年7、8月間,雙方約定合作開展無需提供真實票據的所謂“不見票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業務”,以套取銀行資金用于營利活動。據了解,所謂的“不見票轉貼現業務”是指呂亮一方沒有真實票據或者已將票據做了“一票二賣”,在形式上僅向銀行提供票據清單和跟單資料,以此套取或者說騙取銀行資金使用。開展這種業務除了需要尋找出資銀行外,還需要尋找銀行同業賬戶以及過橋銀行等。同年10月16日,張某夏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在銀行承兌匯票回購式轉貼現業務中,使用虛假的銀行承兌匯票將天津銀行上海分行資金9億余元挪給呂亮等人用于營利活動。2016年1月13日,因上述業務臨近回購期,張某夏再次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在銀行承兌匯票回購式轉貼現業務中,使用同樣手法將天津銀行上海分行資金9億余元挪給呂亮等人,用于支付前筆業務的到期回購款。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2015年10月16日,來自天津銀行上海分行的9.74億余元資金經通榆縣農信聯社賬戶流入禾丞金融公司及同案人魯某控制的賬戶,其中有4.08億元資金進入魯某控制的賬戶;2016年1月13日,來自天津銀行上海分行的9.9億余元資金經重慶銀行西安分行賬戶流入禾丞公司控制的賬戶,次日又返回重慶銀行西安分行賬戶。據魯某供述:套取出來的這些資金,主要用于償還債務、經營轉貸業務以及期貨投資等。2016年3月份,一筆來自天津銀行的9.8億元資金需要償還,呂亮告訴魯某這些錢是用空的票據清單從銀行套出來的,如果不能按期償還是要“掉腦袋”的。由于魯某在投資期貨和經營轉貸業務時發生大量虧損,最終致使銀行資金無法歸還。至案發,共造成天津銀行上海分行約7.8億元資金無法收回。動輒上億元資金被套取出來使用,自然也少不了“好處費”。經法院查明,張某夏并先后收受呂亮給予的好處費共計1114萬元,呂亮還送給利益人周某500萬元。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從資金使用環節來看,上述被告人套取銀行資金,不僅要支付大量的利息、手續費和好處費等,具有較高的資金成本消耗,而且還將資金用于高消費、歸還自身債務以及用于各類高風險投資等,具有隨意性、揮霍性使用銀行資金的特征。上述被告人騙取銀行資金,并最終造成銀行7.8億元損失,故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的共犯,且數額特別巨大。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單位上海禾丞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二、被告人張某夏犯挪用資金罪、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三、被告人呂亮犯詐騙罪、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2019年12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維持原判。此后,呂亮等人聯系到上海禾丞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由禾丞金融主要負責提供銀行同業賬戶、過橋銀行及票據清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