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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2月5日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以來,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對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登記備案、自律管理模式還存在不適應、不理解的情況,對相關條款仍存疑慮。為此,3月17日,基金業協會在北京舉辦了“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宣講會”,就《公告》有關規定進行了宣講和解讀,內容涉及明確登記備案屬性、資格注銷、“保殼”及“倒殼”、持續報告義務、法律意見書、高管人員從業資格等方面。
明確登記備案非牌照屬性
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私募登記備案并非行政許可,也不是對管理人管理能力的認可、對私募基金資產安全保證,而是在行業自律管理下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管理模式。登記備案是私募行業自律管理的第一步,除登記備案外,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協會要求進行季度、年度報告的信息更新。
按照《基金法》、證監會《私募基金暫行辦法》,私募基金備案是強制性要求。無論是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目前均實行全行業、全口徑登記備案,基金產品不備案或選擇性備案均不被允許,而早于私募基金管理登記日期清盤的產品可不進行備案。
有展業需求再進行登記備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可登記、可注銷。已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據實際業務規劃和真實展業需要,作為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新在基金業協會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協會同樣接受。后續,基金業協會的私募登記備案工作也將持續進行。
此外,以下情形將被注銷私募管理人資格:
l 《公告》發布后新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6月內未完成首只私募基金產品備案;
l 《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只產品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備案首只產品;
l 《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不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只產品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備案首只產品。
反對“保殼”、“倒殼”
基金業協會《公告》實際上是督促有真實展業意向機構進行備案登記,“保殼”、“倒殼”現象實際是對《公告》的誤讀。對于“保殼”、“倒殼”中國基金業協會持不支持、甚至反對態度,實際上,這些行為也是毫無意義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完成初期的管理人、產品登記備案外,后續依然要持續履行向協會上報信息、向產品持有者信息披露、遵守協會發布的各項自律規則的義務。僅匆忙為保殼而進行產品備案,后續伴隨著一系列規則的發布,將會面臨更多懲戒條款以及法律法規的處罰措施。
不履行持續報告義務者將被列入“異常機構”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持續進行信息報告的義務。若私募管理人未按《辦法》要求履行季報、年報以及重大事件報告的義務,將不可進行新產品備案;若累計兩次未及時更新信息或上傳報告,則6個月內不可進行新產品備案,同時將被列入“異常機構”公示名單(“分類公示”中將添加“異常機構”目錄),機構聲譽難免受損,合作伙伴會考慮機構誠信度,投資者也會為之側目。
同時,若私募管理人被工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將被暫停受理備案,且被放入“異常機構”名單。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在4月底前仍未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完成年度更新,則直接入“異常機構”名單。其中,新申請登記且成立滿一年者,必須在申請材料中附上年度財務報告;對提供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資質,協會不做具體要求,只要有合法會計從業資質的機構即可。
明確律師事務所及法律意見書的具體要求
一、 律師事務所無官方推介名單
協會指明,凡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可就中國法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的律師事務所及中國執業律師,均可受聘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事務所的選擇不限于中國基金業協會18家聯席會員律師事務所,而是面對整個行業。
由于各機構的顯著差異,協會并未統一要求法律意見書的模板及取費標準,律師事務所與私募管理人之間為市場化的雙向選擇關系。
二、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五種情形
l 對于增量新登記的機構,協會要求法律意見書是必備的申請材料之一。
l 對于2016年2月5日之前已經申請但是還沒有辦結登記的機構,為必備材料。
l 已經登記但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的私募管理人機構,需補提法律意見書,意在減少行業良莠不齊及盲目保殼情況。
l 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等重大事項時,為必備材料。
l 已登記且備案私募產品的私募管理人,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補提法律意見書。
三、法律意見書的具體要求
1. 律師事務所需對私募管理人的情況進行盡職調查,《法律意見書》內容應當包含完整的盡職調查過程描述,提出對有關事實、法律問題作出認定和判斷的適當證據和理由。
2. 律師事務所需對私募管理人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盡職調查,除要求其制度完整、合規外,還需評估上述制度是否具備有效執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如實繳資本為0或僅為注冊資本的25%,需給出合理解釋。
3. 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應當根據協會指引對法律意見書的14項盡調事項出具明確的意
見,同時機構整體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需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持保留意見的法律意見書可能不予通過產品備案。
4. 法律意見書所涉內容需與私募管理人登記備案的填報信息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將予以駁回,并需提交補充法律意見書,做出相關說明。
5. 私募管理人名稱及經營范圍不符合“問答7”中要求的,以及跟投人員與本公司無勞務關系的,均需整改后方可提交法律意見書。
規范管理高管人員從業資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協會規定,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均不得從事投資業務,合理范圍內的兼職高管可被接受。
一、差異化對待不同類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協會對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與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分別采用了不同的標準,具體要求如下:
對于從事私募證券基金業務的私募管理人,協會要求公司所有高管均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對于除高管外的普通員工,從業資格的要求遵循《基金法》的規定。
對于從事非證券基金業務的私募管理人,公司至少需有2名高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中法定發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若這兩個職位為同一人擔任,則公司高管中還需有1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4種方式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總體來說,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可通過以下4種方式來獲得從業資格認證。
(一)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包含科目一 《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及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符合相關考試成績認可規定情形的,可視為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并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需提供第三方證明材料)
(三)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并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并符合相關資格認證條件。
(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注:并非所有人均可通過此種方式取得認證,僅針對從事投資多年,對行業理解非常深入的從業人員。)
注:擬通過第(二)、(三)情形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還應通過基金從業考試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方可認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每年度仍需完成由基金業協會組織的面授或網授形式的后續培訓(網授系統正在建設中),并按照要求接受中國基金業協會的從業資格管理。
三、2016年底完成從業資格整改
協會規定,對于已登記的私募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在此之前不影響公司產品的備案;逾期仍未整改的,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申請。對于之后通過合理方式獲得基金從業資格的高管人員,協會將持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上對外公示。
對于目前還未進行備案登記的私募管理人,在提交備案材料時需滿足私募備案對公司高管的從業資格的要求。若證券投資類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增加新的高管人員,則新增加的高管人員需具備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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