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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各方媒體進行報道,對于P2P未來風險控制的發展方向,安徽理融寶運營總監黎軍認為,應該是在對大數據進行挖掘和使用。 但是,如何降低P2P網貸的風險?去擔保能否解決問題,去擔保后又該怎么做,這些都成為困擾機構發展的棘手問題。
P2P風險何在?
在P2P操作實踐中,貸款信息通常由平臺發布。而傳統借貸中,雙方的信息相對透明,貸款方對借款方的資信情況了解比較清楚,相關信息中介僅僅提供借貸雙方的融資需求。
P2P平臺單個投資者的貸款額度相對較低,由分散的投資者對借款方的資信進行全面調查既不經濟也不太可能。因此,與傳統借貸相比,P2P網貸的信用風險更為嚴重。“不少借款方求助于P2P而非銀行,是因為他們缺乏良好的信用或者足夠的抵押物,其信貸風險較高,無法從銀行獲得足夠的授信。這表明,盡管并非一定,但P2P網貸的信貸風險提出高于傳統貸款。”理融寶投資部劉先生分析說,事實上,在交易成本更低的情況下,P2P的貸款利率并沒有顯著下降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其貸款風險并沒有得到改善,高風險必然要求高回報。
此外,在P2P平臺直接提供擔保的情況下,P2P平臺需要作出保底或者最低收益承諾,一方面會降低貸款方規避風險的激勵,另一方面最低收益承諾會讓平臺具有銀行的角色,這意味著其不再只是中介機構,而是金融機構了,其引發的金融風險會加劇,甚至還可能會出現非法集資等問題。
P2P去擔保是否可行?
既然從事金融業務,必然會伴隨一定的風險。除了上述平臺自身擔保之外,目前我國P2P平臺在風險控制上還采取了與擔保公司合作的模式。據理融寶風險管理部介紹,理融寶平臺與第三方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合作,有些借款項目就是由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給借款人提供連帶擔保,借款人給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反擔保。有的借款項目由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提供的第三方擔保人提供抵押物、質押物,再將該抵押物、質押物抵質押給平臺指定的受托人。
但是,前段出現的中光擔保被停業整頓、紅嶺創投壞賬案件,引發了有關互聯網融資平臺去擔保化的爭論。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暨聯席會議辦公室在去年8月份發文指出,“由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其理財或P2P平臺等產品承諾的高額回報及本金提供擔保”是后來發生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激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客觀而言,擔保機構承擔因貸款無法收回帶來的損失,不僅有助于降低貸款方的擔心,更能通過擔保費率的調整來強化P2P平臺的風險管理能力,能夠較好地約束P2P平臺的經營。
P2P平臺極有可能因為不承擔任何責任而降低信貸風險控制,最終會導致P2P貸款成為純粹的高利貸,互聯網金融規范、良性地發展亦會漸行漸遠。就算互聯網融資平臺不能自行擔保,但是獨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的擔保依然是必須的,擔保機構具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和激勵對互聯網融資平臺的業務進行監督。因此,不能對P2P平臺的擔保實行一刀切的政策設計。
關鍵問題還是需要創新
當然,單純寄希望于擔保機構就可以完全化解P2P信貸風險也不現實。理融寶黎軍認為未來應加強對借款的風險評估、建立信用評級機構的民事責任追究機制、探索存款保險等配套制度。
我們看到,隨著業內對“去擔保化”探討的深入,很多P2P平臺采用了風險準備金制度,也就是平臺向借款人提取風險準備金。比如理融寶的風險準備金由平臺自有資金和每筆借款按一定比例收取的風險準備金構成,當借貸項目出現逾期、違約、壞賬時,由風險準備金墊付投資人的本息。
對于P2P未來風險控制的發展方向,應該是在對大數據進行挖掘、評估借款人信用等級的基礎上,根據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請,通過網絡系統評估客戶違約風險,確定信用額度、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
將平臺的作用限定為信息中介有助于防范金融風險、減少監管投入,但卻不利于平臺的長期成長,無助于投資者減少風險。除非能夠設計出更好的促進平臺審慎審查、識別債務人風險的機制,否則,對現實操作中的各種交易形式應當持更寬松的監管理念,讓市場自主運行遠比一刀切的禁令妥當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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