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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澎湃新聞/資產管理圈(ID :ziguancn)
近日,江蘇省沛縣法院做出判決,認定一個推銷虛擬貨幣馬克幣的組織系傳銷組織,組織頭目席海翔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江蘇省沛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判決書稱,2015年7月,席海翔將馬克幣傳銷組織從挪威引入中國,并在一年多的時間里發展壯大。沛縣公安局額起訴意見書稱,偵查發現,該組織在全國范圍內發展會員賬號數十萬個,涉案數億元人民幣。
除馬克幣外,席海翔還供述稱曾運作維卡幣,他認為馬克幣和維卡幣“都差不多”。
今年2月,多家媒體報道稱,坐牢23年被無罪釋放的陳滿疑似陷入維卡幣傳銷騙局,引起輿論對類似虛擬貨幣是否涉傳銷的討論。
復旦大學經濟學院教授、中國反洗錢研究中心秘書長嚴立新對澎湃新聞表示,目前國內出現的諸多虛擬貨幣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傳銷的標的物,“隨著網絡時代的飛速發展,傳銷的本質沒變,變化了的只是其手段和形式,線下轉到線上,實物變成了虛擬物,這種情況下風險就更大,消費者或投資者要止損、減損、維權的難度也更大。”
80后研究生引入馬克幣傳銷組織
1983年出生的席海翔是碩士研究生學歷。澎湃新聞獲得的(2017)蘇0322刑初57號判決書顯示,他在2015年7月加入挪威馬克幣傳銷組織,而后將這個傳銷組織引入中國。
席海翔在一份訊問筆錄中稱,他的上線是一名叫Nigel的英國人,當時Nigel與其聯系談做馬克幣的項目,“馬克幣在中國還沒有開始,我覺得這個肯定能夠掙錢”。2015年3月,他繳納了5050歐元,注冊了第一個馬克幣賬戶。
筆錄顯示,回國之后,席海翔聯系高輝,開始了馬克幣市場的前期準備,席海翔負責翻譯公司背景資料,剖析公司獎金制度,高輝負責開拓市場,“那個時候,馬克幣公司沒有中文版,還沒有中國市場”。
關于馬克幣的宣傳資料介紹,馬克幣英文名為OctaCoin,簡稱OCTA,是繼比特幣之后的虛擬加密貨幣,“是一個全新的虛擬加密貨幣投資平臺,在專業團隊的指導下,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將會降到最低。對每一位會員都采用獎金鼓勵機制,與會員分享高額利潤,讓會員的投資收益直線攀升。
判決文書顯示,將馬克幣引入中國后,席海翔成立了以高輝、黃勝等人(另案處理)為主的馬克幣傳銷團隊,該團隊分工明確,在全國范圍內宣傳、推動馬克幣投資,以繳納150歐元至25000歐元不等的金額購買虛擬馬克幣籌碼能夠參與分紅、升值為誘餌發展會員,并以發展會員的數量、會員投資金額作為計算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介紹和發展下線形成層級,被告人席海翔發展高輝、黃勝、黃沿等人,黃勝、黃沿發展陳仁海等人……形成三層級以上。
關于馬克幣公司的層級制度,席海翔交代,成為馬克幣會員必須有老會員來推薦,交一定的歐元購買激活碼,會員賬號就可以使用了。“剛開始的時候,有五個級別,入門級是150歐元,新手級是550歐元,基礎級是1050歐元,高階級是3050歐元,專家級是5050歐元,后來又增加了完美級5950歐元,25000歐元的超級VIP級別的”。
同時,馬克幣傳銷組織再以分紅形式的靜態獎勵配合動態獎勵,即直推獎、對碰獎、代數獎引誘會員繼續發展下線會員,上級會員推薦下級會員可以獲得一定比例的獎金。
發展會員賬號50多萬個

在訊問筆錄中,席海翔供述他開設的會員賬號下發展了50多萬個會員賬號,“營利了大概是六千萬”。
沛縣公安局的起訴意見書顯示,經依法偵查查明,一年多的時間內,馬克幣傳銷組織在全國范圍內發展會員賬號58萬個,涉案數億元人民幣。
判決書顯示,席海翔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立功,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
2017年4月5日,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判決席海翔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人民幣。
法院判決,對席海翔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8907598元、美元3539970元,港幣293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澎湃新聞以當日匯率計算,其退繳的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共3590萬余元。
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250萬元以上的,可視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涉案人員之一黃沿(席海翔下線)的辯護律師曹遠澤認為,雖然本案客觀上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眾多,傳銷資金數額特別巨大,但是我國的刑事證據制度采用的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本案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分布全國各地,偵查機關難以一一核實,依據現有證據不認定本案屬于“情節嚴重”,這符合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上百種虛擬貨幣涌現
席海翔還供述稱,他曾做過維卡幣,且他的馬克幣上線英國人Nigel曾是維卡幣公司的總裁,“我聽他講了馬克幣之后,覺得和維卡幣在形式大同小異,都差不多。”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坐牢23年被無罪釋放的陳滿,疑購入大量維卡幣陷入傳銷騙局,維卡幣公司市場工作人員對其稱“投資100萬,一年回報900萬”。
復旦大學經濟學院教授、中國反洗錢研究中心秘書長嚴立新向澎湃新聞表示,在網絡經濟時代,國際國內先后出現的虛擬貨幣不下數十種甚至上百種,其中雖不乏“本正源清”之類,但總體來說,存在被不法分子濫用成為傳銷標的物可能,而一旦如此,其實質與傳統傳銷并無差別,“只是手段和形式變了,線下轉到線上,實物變成了虛擬物品,風險更大。”
2017年4月7日,江蘇省互聯網金融協會更新互聯網傳銷識別指南(2017版),特別新增了數字貨幣傳銷部分,指出傳銷分子利用大部分投資者不懂數字貨幣的狀況,進行傳銷行騙,形成“傳銷式數字貨幣”。
該指南介紹,相比其它傳銷,數字貨幣一般具有三種特點:有實在的產品——數字貨幣,而且被包裝得很高級;參加者可以獲得拉人頭獎勵,獎品是數字貨幣本身;數字貨幣隨著參與人數的增加往往會升值,在數字貨幣升值周期,參與者可獲得數字貨幣的數量也會增長,參與者包括最底層參與者也會獲利,但是進入貶值周期,底層參與者往往損失巨大。
該指南指出,珍寶幣、百川幣、馬克幣、維卡幣、華強幣、摩根幣、貝塔幣、世通元、U幣、聚寶、萬喜理財、萬福幣、五行幣、易幣、中華幣等等,都是披著或者疑似披著數字貨幣的外衣進行非法傳銷的項目。
嚴立新稱,這些傳銷最明顯的特點就是從線下轉到了線上,因此,它的風險比過去更大,止損、減損、維權的難度也更大,投資者須警惕傳銷式數字貨幣。
“尤其是一些傳銷人、不法分子從一開始,就虛構、捏造一種貨幣用來傳銷,這是最可怕的。因為首先,其投資標的貨幣是虛擬的,手段是虛擬的,場景是虛擬的;其次,虛擬的背后,它是一種主觀故意的欺騙,而非常見的企業本身從事的業務是合法的,只是因經營管理不善而造成虧損;第三,其通常是一整套系統性的設計(欺騙)。
比如,服務器架設在國外,虛擬貨幣也是國外的,犯罪嫌疑人、不法分子在國外,被騙的錢也去了國外。一旦碰上這種情況,即使受害人想報案,也常常會陷入 欲報無門、欲討無法、欲哭無淚 的尷尬境地”。嚴立新說。
【普法小站】
《刑法》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八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夠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