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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財政廳
財政部辦公廳日前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社會團體會費票據使用管理的通知》,嚴格限定了社團會費票據的適用范圍、規范了社團會費票據的領用程序,制定并公布社團會費票據的統一式樣。具體如下:
通知提出,社團會費票據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法定憑證,是財政票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財政、民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的重要依據。社會團體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團會費票據。
通知明確,社團會費票據實行全國統一式樣、規格。社團會費票據設置三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和記賬聯,各聯次采用不同顏色予以區分。基本內容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監制章、票據號碼、會費名稱、標準、數量、金額、交款單位或個人、開票日期、聯次、收款單位、收款人、支票號等。

全國性(XX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團體會費統一票據(機打票)式樣

全國性(XX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團體會費統一票據(手工票)式樣
通知要求,會費票據實行憑證申領、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
社會團體首次申領社團會費票據,應向與其注冊登記部門同級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申請函,說明收取會員費的依據及標準;提供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社團登記證書及復印件、經民政部門依法核準的單位章程復印件,同級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填寫《財政票據領用證申請表》。社會團體提供的所有材料均需加蓋社會團體公章。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審核材料,對符合條件的,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證》,并發放社團會費票據。
社會團體再次申領社團會費票據,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用證》,并提交前次申領的社團會費票據存根和使用情況說明,經財政部門審驗無誤并進行核銷后,方可繼續申領社團會費票據。
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推進社團會費票據電子化改革,依托計算機和網絡技術手段,對社團會費票據實行電子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全面提高社團會費票據監管效率和水平。同時,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安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定級,實施安全認證,實行數據備份,保障網絡安全、系統安全、數據安全。
通知要求,各社會團體要按本通知規定的使用范圍開具社團會費票據,不得擅自擴大社團會費票據使用范圍,不得將社團會費票據與其他財政票據、稅務發票互相串用。社團會費票據的使用、管理、核銷、銷毀等按照《財政票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通知提出,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監督檢查制度,對社團會費票據的印制、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社會團體應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對社團會費票據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申領、使用、管理社團會費票據的社會團體,財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照《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整改期間,暫停向其發放社團會費票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