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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買超豪華小汽車但一直沒出手的小伙伴們估計要后悔死了!11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通知,2016年12月1日起,對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加稅了,價格也自然要漲了,你還會買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6〕129號)明確,在“小汽車”稅目下增設“超豪華小汽車”子稅目。征收范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零售環節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下同)×零售環節稅率
國內汽車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稅率按照生產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加總計算。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生產環節稅率+零售環節稅率)
已賣豪車備案提醒
國家稅務總局同時發布《關于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4號)明確,從事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的消費稅納稅人,未辦理消費稅稅種登記的,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辦理稅種登記。
2016年12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超豪華小汽車,應按月填報《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交付實物的超豪華小汽車,納稅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個工作日內,應持已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對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內容核對無誤后,復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納稅人。
對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備案以及未按規定時限備案的,應當繳納零售環節消費稅。
此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小汽車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財關稅〔2016〕63號)的規定,2016年12月1日起,對我國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外國駐華機構及人員、非居民常住人員、政府間協議規定等應稅(消費稅)進口自用,且完稅價格130萬元及以上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按照生產(進口)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10%)加總計算,由海關代征。
來源:中國稅務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