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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戶更名時銀行要求客戶提供戶籍證明,而派出所又不予出具。5月8日,銀川市民申先生不解地說:“為這事我往返跑了多次,最后銀行還是沒要戶籍證明就給辦好了,我不明白銀行的規定究竟是嚴謹還是隨意。”
申先生是個忠實的股民,今年4月底,他看準的股票大跌。他認為大跌之后必有反彈,于是決定給證券賬戶打入5萬元準備買入。但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告訴他,他的證券賬戶是用一代身份證開戶的,且一代證是曾用名,所以必須變更為現用名。他按證券公司要求進行了變更,可問題隨之而來:用于股票交易的資金出入,均要通過銀行,而與證券賬戶綁定的銀行卡也是用一代證開通的。銀行卡變更姓名時,銀行除了要求申先生提供身份證外,還要求他提供警方出具的戶籍證明。申先生認為,戶口本上注有曾用名和現用名,沒必要再開戶籍證明,但銀行堅持要他提供。對此,派出所卻不予出具,給出的解釋是戶口本是最有效的戶籍證明,且公安業務中沒此項業務。無奈之下,申先生多次與銀行協商,均未能變更。申先生說,直到他給該銀行總行打了投訴電話并向寧夏分行反映后,該銀行便沒有再要求他提供戶籍證明,事情也當即得到了解決。
銀行的規定是否合法?該銀行相關負責人介紹,該行儲蓄業務管理辦法中有明確規定,辦理申先生此類業務必須出具合法有效證件或輔助證件,戶籍證明就是輔助證件,所以要求申先生提供并無不妥。最終為申先生破例辦理,是因為考慮到他多次找銀行,比較辛苦。
記者從公安部門了解到,2012年8月9日寧夏公安廳出臺相關規范,規定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屬于公安機關管理權限,可以出具;憑合法證件完全可以證明的,比如戶籍證明、家庭成員關系證明,這些憑戶口本就可以證明,無需另外出具證明。
-專家看法
北方民族大學法學院王幽深教授認為,各部門出臺規定,往往以自身利益為出發點,部門之間缺少溝通、交流,沒有防范法規、規章、制度“撞車”的有效途徑,最終結果是“各部門都無錯”,卻將當事人置于兩難境地。他認為,各部門出臺面向公眾的各種規定,應當通過共同的上級或主管部門進行協調溝通,保證各種規定間無“撞車”、沖突條款后,再對外發布執行。(《新消息報》記者 王文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