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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支持幫助企業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3月13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延長受疫情影響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期限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40號,以下簡稱《公告》)。
對已辦理過3次延期、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期復運進出境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主管地海關可憑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ATA單證冊持證人的延期辦理材料,辦理不超過6個月的延期手續。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ATA單證冊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海關”一體化網上辦事平臺辦理延期。
明確疫情期間延期情形和時間
關于延期的次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3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十條規定: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持證人、收發貨人應當向主管地海關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屆滿應當復運出境、復運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手續。
國家重點工程、國家科研項目使用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以及參加展期在24個月以上展覽會的展覽品,在前款所規定的延長期屆滿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批準。
《公告》第一點內容指出:
已辦理過3次延期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期復運進出境,收發貨人、ATA單證冊持證人仍可向海關辦理延期手續;主管地海關即可辦理;無論是暫時進出境貨物還是ATA單證冊項下貨物,延期期限都為不超過6個月。
溫馨提示:
根據《辦法》第九條規定:“ATA單證冊項下暫時出境貨物,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向海關總署提供總擔保。除另有規定外,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主管地海關提供擔保。”在申請延期的時候,暫時進出境貨物擔保期限也需相應延長哦!
案例:企業A于2018年3月自南非暫時進口測量關節臂1臺,用于進口汽車零配件參數測量。由于測量工作量大,經3次延期后原計劃于2020年3月復運出境。受疫情影響,航線取消,貨物無法按期復運出境。根據《公告》,企業向主管地海關申請并成功辦理第4次延期。
增加網上辦事途徑
目前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ATA單證冊持證人無需到現場,通過“互聯網+海關”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http://online.customs.gov.cn/)便可在線辦理延期手續,在疫情防控期間真正實現“少跑腿、好辦事”。
案例:企業B于2019年9月自德國暫時進口科研儀器1臺,原定復運出境時間為2020年3月。由于科研任務未完結,企業計劃派員到主管地海關辦事大廳提交延期申請。根據《公告》,企業通過“互聯網+海關”成功辦理延期。
疫情只是暫時,我們共克時艱!
來源:12360海關熱線
供稿:廣州海關口岸監管處、白云機場海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