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 | 資訊中心 | | | 貿金人物 | | | 政策法規 | | | 考試培訓 | | | 供求信息 | | | 會議展覽 | | | 汽車金融 | | | O2O實踐 | | | CFO商學院 | | | 紡織服裝 | | | 輕工工藝 | | | 五礦化工 | ||
貿易 |
| | 貿易稅政 | | | 供 應 鏈 | | | 通關質檢 | | | 物流金融 | | | 標準認證 | | | 貿易風險 | | | 貿金百科 | | | 貿易知識 | | | 中小企業 | | | 食品土畜 | | | 機械電子 | | | 醫藥保健 | ||
金融 |
| | 銀行產品 | | | 貿易融資 | | | 財資管理 | | | 國際結算 | | | 外匯金融 | | | 信用保險 | | | 期貨金融 | | | 信托投資 | | | 股票理財 | | | 承包勞務 | | | 外商投資 | | | 綜合行業 | ||
推薦 |
| | 財資管理 | | | 交易銀行 | | | 汽車金融 | | | 貿易投資 | | | 消費金融 | | | 自貿區通訊社 | | | 電子雜志 | | | 電子周刊 | ||||||||||
風波不斷的P2P近日波及商業銀行。
招商銀行與錢端平臺(廣東錢端商務服務有限公司)“14億元逾期”爭端仍未定論并引發監管介入,引廣泛關注。
回顧此糾紛過程,互金平臺錢端APP自2018年12月起存在部分項目逾期,其后續逾期待兌付的金額約14億元(含投資額及投資收益)。但錢端平臺近期向投資人公告稱,投資產品無法按期履約與合作銀行相關,并已向招商銀行發送律師函,尋求協商處置方案。
5月27日與5月29日,招商銀行就此事兩次發表回應,明確表示招商銀行已于2017年4月終止了與錢端公司的所有合作。目前,招商銀行與錢端公司及錢端APP無任何關系,錢端公司的逾期資產與招商銀行無關。合作終止后,錢端公司未經招商銀行同意擅自使用招商銀行標識和名稱誤導投資者,招行已舉報并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已做立案處理。
但錢端并未認可招商銀行的公告,5月30日,錢端平臺再次發布公告稱已起訴招商銀行,請求判令招商銀行已開展但逾期未向投資人兌付的業務出具處置方案等,法院已立案。
采訪中獲悉,恰逢目前中央第十二巡視組正在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進駐巡查,已有多方通過巡視組的公開值班電話向中央反映此次招行與錢端平臺的爭端。巡視組回應表示,已收到多方反饋,并向上級部門反映,目前已介入調查,希望投資人與外界耐心等待后續處置。
何為銀行見證模式
雖然此次招行與錢端平臺糾紛中雙方給出說法并不同,但二者之間究竟是何合作模式是較為關鍵的爭議點。
根據錢端平臺公告說法,2017年4月后(招商銀行聲稱已于2017年4月終止了與錢端的所有合作,目前與錢端無任何關系)招行仍持續在錢端APP上發布、銷售投資產品,且一直對錢端APP各方面工作進行督導。
而招商銀行則表示此為錢端公司的虛假陳述,錢端公司目前與招行無業務合作,逾期資產與招行無關,不存在招行與錢端公司協商處置方案的情況。招商銀行從未對錢端公司的相關資金提供過托管服務,而是銀行見證業務。但以招商銀行提供信息見證的金融資產為底層資產的錢端APP投資產品,已于2018年初全部到期順利結清,沒有出現任何資金回款風險。
銀行見證業務究竟是什么?雙方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如何?
網貸天眼研究院負責人李鵬飛表示,根據招行以往的說法,“見證”即是銀行以經營范圍內已有的經營內容為基礎,銀行僅對交易過程中對部分核心材料,如融資人在招商銀行開立的對公結算賬戶、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等,進行“見證”。
中獲悉,此前招行曾向中新經緯透露見證業務整個業務流程,由招商銀行企業客戶向招商銀行申請,招行為融資人在互聯網投融資平臺上的融資進行信息見證。見證的內容包括,融資人已在招商銀行開立對公結算賬戶、具體賬戶信息、融資人融資的還款來源,還款來源為融資人持有的已承兌國內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應收賬款等。
具體來看,原業務合作模式中的資金端,投資人通過互聯網注冊成為錢端APP用戶,在錢端APP中選擇投資產品,并由互聯網投融資平臺撮合投融資交易。網金控股在線分別與投資人、融資人簽署投融資服務協議。
李鵬飛指出,該種合作模式下,銀行與P2P各自擔負的責任與義務,是由雙方簽訂的框架協議以及投資人、融資人、平臺方、銀行之間訂立的相關協議、確認書等決定。關注重點在于,在協議中,作為“見證者”的銀行對于資產真實性是否擔負相應的責任,是否對逾期借款項目“兜底”。
與銀行合作的P2P也不靠譜?
在招行兩次進行回應后,不少投資人對雙方糾紛的看法有所轉向。一名投資人指出,此前認為招行可能在推諉責任,但現在看來很多投資人開始認為可能更多是錢端試圖拖招行“下水”。
但他也指出,不少投資人是出于對招行的信任而投資這一平臺,但招行并未在與錢端結束合作后及時告知,對投資人的投資決策來說難言沒有影響。這也是銀行在此刻撇清責任令一部分投資者感到難以接受的原因。
在此事中招行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尚未定論。但李鵬飛指出,若要銀行承擔法律后果,則需找到法律依據,比如銀行在合作過程中違反了相關條款;或者銀行作為居間方、見證方沒有切實履行相關責任,隱瞞真實情況等。如果僅是就從沒有及時公示與合作方終止合作這件事本身,在法律條款中缺乏相關支持。
李鵬飛還指出,銀行在本事件中是否能完全撇清責任,也取決于監管的態度。銀行作為持牌金融機構,應秉承審慎原則,而銀行在與P2P合作終止時,若給予明確公示,有助于降低操作風險與聲譽風險。
而對于目前銀行與P2P的合作究竟有哪些類型,風險幾何?李鵬飛進一步指出,在資管新規頒布后,銀行與P2P的合規的合作模式僅剩助貸業務、導流業務,事實上助貸業務也是導流業務的一種,但目前由于P2P資產風險相對偏大,銀行普遍會要求P2P附加保證金、回購等條件,以更好控制風險。目前頭部P2P平臺大多與銀行有業務合作。
但中獲悉,監管對于P2P備案的態度還不十分明朗,備案試點方案流出,但正式版本一直沒有發布。所以目前銀行與P2P之間的合作態度可參見監管對于助貸業務的態度。近期監管并未針對助貸業務表明態度。
某地方金融辦人士稱,目前P2P平臺已經受到了越來越嚴格的監管,投資人一般會認為銀行系的平臺或者與銀行合作的平臺更安全。但其實無論針對與銀行合作的P2P平臺,還是銀行系P2P平臺,投資人都不應單純地因為平臺背景而決定是否投資。
李鵬飛認為,投資人應先關注平臺的服務條款、投資協議的內容,弄清合同中各參與方的身份、資質以及權利義務的約定,并理解所投標的的風控邏輯以及風險,再做出借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