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 | 資訊中心 | | | 貿金人物 | | | 政策法規(guī) | | | 考試培訓 | | | 供求信息 | | | 會議展覽 | | | 汽車金融 | | | O2O實踐 | | | CFO商學院 | | | 紡織服裝 | | | 輕工工藝 | | | 五礦化工 | ||
貿易 |
| | 貿易稅政 | | | 供 應 鏈 | | | 通關質檢 | | | 物流金融 | | | 標準認證 | | | 貿易風險 | | | 貿金百科 | | | 貿易知識 | | | 中小企業(yè) | | | 食品土畜 | | | 機械電子 | | | 醫(yī)藥保健 | ||
金融 |
| | 銀行產品 | | | 貿易融資 | | | 財資管理 | | | 國際結算 | | | 外匯金融 | | | 信用保險 | | | 期貨金融 | | | 信托投資 | | | 股票理財 | | | 承包勞務 | | | 外商投資 | | | 綜合行業(yè) | ||
推薦 |
| | 財資管理 | | | 交易銀行 | | | 汽車金融 | | | 貿易投資 | | | 消費金融 | | | 自貿區(qū)通訊社 | | | 電子雜志 | | | 電子周刊 |
作者:仰山
來源:券商中國
之前我們介紹了青島某行5億元貸款糾紛案子,盡管沒有造成損失,但銀行員工卻被收監(jiān)。那個案子沒有爭議的是,貸款的貿易背景是虛構的。今日這個案子,同樣是虛構貿易背景,不同的是,被判刑的是騙貸的企業(yè)法人。
湖北綠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簡稱“綠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熊某原,騙取湖北銀行孝感市大悟支行貸款2000萬元、承兌匯票2000萬元案件于今年3月在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法院二審宣判,迎來終審裁定。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該起案件細節(jié),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綠源公司騙取貸款案件可謂典型,為獲得4000萬授信,虛增了約1.3億應收賬款,而用于抵押的7個工程合同也是憑空捏造。最終,綠源公司和熊某原均以騙取貸款罪領罰,熊某原被處罰金2萬元,有期徒刑五年。
騙貸4000萬的“籌謀”:虛構7個合同和億元應收賬款
為了“借新還舊”和獲得更多的銀行貸款額度,綠源公司開始了一場精心的謀劃。
據(jù)介紹,綠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011年注冊資本變更為1000萬元,熊某原實繳注冊資本960萬元,占96%股份,李某(熊某原之妻)實繳資本20萬元,占2%的股份,商某兵實繳資本20萬元,占2%的股份。公司經營范圍:憑資質證書從事建筑勞務分包、隧道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熊某原。
在裁判文書網案件中,綠源公司與湖北銀行大悟支行的第一筆授信發(fā)生于2013年11月,綠源公司以支付公司各項目材料款項為由,向湖北銀行大悟支行申請20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敞口的授信業(yè)務。
綠源公司提供了虛構、偽造的綠源公司與湖北省谷竹高速GZTJ23合同段中交一公局橋隧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部簽訂的工程勞務合同等供湖北銀行大悟支行授信評查,并以“湖北省谷竹高速GZTJ23合同段中交一公局橋隧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部”不少于5000萬元的應收賬款作質押擔保。
經銀行審核后,湖北銀行大悟支行與被告單位綠源公司簽訂了《授信協(xié)議》,授信金額為2000萬元,授信期間為12個月,從2014年1月3日起到2015年1月2日止。
眼看一年期2000萬授信即將到期,綠源公司似乎無力償還,2014年12月中旬,熊某原又想著再從湖北銀行借更多的錢還舊賬和緩解流動性問題。
2014年12月21日,綠源公司又以承建貴州盧洞溪隧道項目和大坪隧道項目施工需資金為由向湖北銀行大悟支行申請4000萬元授信業(yè)務(其中流動資金貸款20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敞口額度2000萬元),為取得該貸款被告單位向銀行提交了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公司章程、稅務登記證及各股東的身份、占股比例等被告單位基本情況,同時提交了會計報表、固定資產統(tǒng)計表等財務報表反映被告單位的經營情況和應收賬款2.4億元等情況。
此外,綠源公司還提交了七份所謂承建的工程合同。
事后相關機構查明,綠源公司提交給湖北銀行大悟支行用于審核授信的七份工程承包合同中,包括綠源公司與中交一公局橋隧公司沿德高速二標段項目經理部簽訂的貴州省大坪隧道工程合同在內等至少四份工程合同經查證均是虛構、偽造的合同,綠源公司將另外三份工程合同虛報工程款和應收工程款。
此外,綠源公司為向湖北銀行大悟支行貸款提交的資產負債表和會計報表顯示公司應收賬款2.4億余萬元,公司實際應收賬款為1.2億余萬元。
一個月通關獲得授信
實際上,盡管綠源公司提供了能反映有2.4億元應收款的財務報表和7個上億元的工程合同訂單,但是在銀行方面依舊需要實打實的抵押物作為擔保。
由此,被綠源公司“拉下水”的企業(yè)出現(xiàn)了。
據(jù)了解,2014年12月中旬,熊某原為取得銀行4000萬元的授信貸款,多次找到中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某,以綠源公司在湖北銀行大悟支行有4000萬元的授信額度,但需要抵押物才能發(fā)放貸款為由,經雙方協(xié)商于2015年1月3日達成合作協(xié)議。即綠源公司要獲得4000萬貸款但沒有抵押物,而中祥公司愿意提供房產等作為抵押物,合作后,綠源公司獲得4000萬貸款部分的一半即2000萬到賬后優(yōu)先給中祥公司使用。
隨后,2015年1月4日,中祥公司向湖北銀行大悟支行出具一份《承諾書》,承諾用位于大悟縣城關鎮(zhèn)建新街206號1-2層房產為綠源公司向湖北銀行大悟支行申請授信提供抵押擔保,如授信業(yè)務到期后綠源公司不能按時償還湖北銀行大悟支行貸款本金,中祥公司愿意承擔連帶責任,以該抵押物清償借款。
2015年1月6日,中祥公司與湖北銀行大悟支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祥公司將登記在其名下的位于大悟縣城關鎮(zhèn)建新街206號1-2層商業(yè)房(房權證號分別為20××65號、20××91號、建筑面積分別為2204.56㎡、2427.77㎡,抵押財產的價值分別為4334.16萬元、2200.77萬元)抵押給湖北銀行大悟支行,為綠源公司在湖北銀行大悟支行的4000萬元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并對上述抵押的房屋所有權辦理了他項權證登記,該項下?lián)X熑蔚淖罡呦揞~為4800萬元。
在銀行看來,綠源公司似乎也是優(yōu)質客戶,且有著中祥公司的擔保,2014年12月30日湖北銀行孝感分行的評審委員會批準了綠源公司4000萬元的授信申請。
2015年1月6日,綠源公司與湖北銀行大悟支行簽訂了一份《授信協(xié)議》,約定:綠源公司在協(xié)議約定的有效期限內可向銀行申請使用授信額度為人民幣4800萬元,授信額度可用于發(fā)放、外幣貸款、承兌商業(yè)匯票,授信期限為3年,自2015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6日,而抵押人為中祥公司。
這意味著,綠源公司熊某原從2014年12月中旬籌謀4000萬貸款事宜,到運作獲得湖北銀行批準授信僅僅不到一個月時間,效率不可謂不高。
擔保企業(yè)“反水”東窗事發(fā)
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綠源公司獲得4800萬元授信后,最終申請使用了合計4000萬元流動性資金貸款和銀行承兌匯票敞口貸款。
具體而言,第一筆發(fā)生在2015年1月8日,綠源公司與湖北銀行大悟支行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額2000萬元,借款期限一年,從2015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借款用途為支付材料款,固定利率7.84%。
而實際上,這2000萬元的貸款經過綠源公司繞了一圈后,又回到了綠源公司在湖北大悟支行的賬戶,用于償還2014年1月3日在湖北銀行大悟支行的2000萬元承兌匯票敞口。
第二筆發(fā)生在2015年1月12日,綠源公司以支付湖北行正商貿公司鋼材款的名義,向湖北銀行大悟支行兩次申請2000萬元承兌匯票。
同日,綠源公司與湖北銀行大悟支行簽訂《銀行承兌協(xié)議》,隨后,綠源公司轉賬兩筆共計2000萬元給湖北銀行大悟支行(每筆1000萬元)作為承兌匯票保證金。
2015年1月12日、1月13日湖北銀行大悟支行以出票人為綠源公司,收款人為湖北行正商貿有限公司出票2000萬元、1500萬元、500萬元三張共計4000萬元的承兌匯票。
綠源公司將承兌匯票通過其他公司貼現(xiàn)共計3884萬余元,還過橋保證金2000萬元后,綠源公司實際使用1884萬余元。
最早爆發(fā)綠源公司騙貸案的線索,不是來自于銀行,而是來自于“合作伙伴”中祥公司的“反水”,因為綠源公司未信守承諾,沒有分享授信額度2000萬予中祥公司。
2016年8月23日,中祥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向大悟縣公安局報案,稱綠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原要求其為湖北銀行大悟支行4000萬元授信額度提供擔保。
作為條件,熊某原承諾取得貸款后將貸款的一半即2000萬元優(yōu)先提供給中祥公司有償使用。2015年1月8日,熊某原在湖北銀行大悟支行取得4000萬元貸款后,并沒有依照約定將資金匯入熊某指定的賬戶。
熊某知此情況后即向熊某原提出要求履行雙方協(xié)議,但熊某原未履行該協(xié)議,大悟縣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8日決定對綠源公司騙取貸款案立案偵查。
擔保企業(yè)發(fā)覺“被坑”的時間距離綠源公司獲得貸款時間已經過去一年又10個月,而銀行就更是“后知后覺”,2年后才向法院起訴。
因為綠源公司向湖北銀行大悟支行申請的20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20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敞口貸款分別到期后,綠源公司未能按時償還貸款本息,銀行向法院起訴。
2017年6月14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銀行大悟支行訴被告綠源公司、熊某原、李某、中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2018年7月24日,湖北省孝感市大悟縣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判決,以騙取貸款罪判處綠源公司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熊某原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綠源公司以虛構工程合同和虛報企業(yè)的經營狀況等欺騙手段,獲取銀行的授信額度,并騙取銀行貸款2000萬元、承兌匯票2000萬元,侵犯了銀行對貸款的所有權和國家金融機構的信貸管理制度,使銀行的巨額資金陷入巨大風險,屬刑法規(guī)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被告單位綠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而被告人熊某原作為被告單位綠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騙取貸款過程中安排公司人員提供虛假資料,并具體經辦貸款相關事宜,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對綠源公司騙取貸款的行為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其行為亦構成騙取貸款罪。
2019年3月1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