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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綜述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稅收法規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為根據,由哈薩克斯坦稅法典,及按其規定通規范性法律文件組成。任何人都有權拒絕繳納稅收法未規定的稅款和其他應繳財政款。納稅及其他應繳財政款的制定、征收、變更或注銷均按稅收法規定的程序和辦法實行。如果哈薩克斯坦批準的國際條約與稅收法不一致時,以國際條約為準。哈薩克斯坦是單一制共和國。國家預算法和國家稅收法規定了一些稅收和其它環節的預算支付及相關政策。哈薩克斯坦現行的主要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社會稅、土地稅、運輸工具稅、財產稅、法人不動產稅,以及礦產開采稅和其他稅費。
稅收法律體系
獨立初期,哈國在采取一系列經濟轉軌措施的同時,政府開始著手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稅收法律制度,先后頒布了《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稅法》、《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企業、聯合體和組織稅法》、《關于企業、聯合體和組織稅收法實施程序》等稅收法律制度。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內稅收和其它強制繳納費用的確立、征收和計算程序、納稅相關的比例,以及履行納稅義務的國家和納稅人(稅務中介)之間的比例關系則是由2008年12月10日通過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稅收及其它強制繳納費用法》(以下簡稱《稅法》)確立的。
《稅法》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有效,適用于自然人、法人及其分支機構。通常將該《稅法》及其衍生出來的其它規范性法規作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稅收法律法規。在國際條約之中,有避免雙重征稅的條約,該條約由哈薩克斯坦同眾多經濟發達國家以及獨聯體中若干國家共同簽訂。根據《稅法》,承認常駐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自然人以及不常駐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但是主要收入來源來自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為“居民”。如果在相應的國家有避免雙重征稅的國際條約,那么也承認擁有居民特征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士為非居民。通常將作為稅收和其它強制繳納費用付款人的個人(自然人或者法人,包括國外法人)以及(或者)法人的分支機構稱為納稅人。
主要稅賦和稅率
哈薩克斯坦稅法規定,在哈薩克斯坦領土從事經營活動的哈薩克斯坦和外國公司的常設機構有義務對以下稅種納稅:
企業所得稅
新稅法規定,2009年起,企業所得稅由30%降}為20%,2010年降為17. 5%,2011年降為15%。對中小企業取消所得稅預付的規定,虧損期從3年延長到10年。
增值稅
新稅法規定2009年由13%降為12%,還規定企業繳納增值稅的現金周轉額起征點提高一倍,達到3800萬堅戈(約7萬美元),并首先適用于中小企業。稅費計算依據是商品或服務價值(包括消費稅和關稅)。進口商品同樣要繳納增值稅,按口貨物的價值征收。在哈薩克斯坦黃金交易也要從銷售額中支付直稅。醫療和教育服務、法定資本投資、保險、金融服務、繳納定資本、不動產租賃與出售(含轉讓土地使用權和轉為私有)以地質勘探與研究,可免征增值稅。
消費稅
限定在某些商品和經營活動。商品包括酒精和含酒產品、魚子、巧克力、煙草制品、珠寶制品、毛皮和皮革制品、車、汽油(航空燃料除外)、柴油、原材料和原油等。稅率由哈克斯坦政府根據貨物的價值和自然狀態下的物量按百分比確定。 營活動主要指博彩業。
財產稅
按照財產和固定資產(包括非物質資產,運輸工具除外)的平均價值繳納1%的稅率。新稅法規定從2009年起,減少個人財產(從基本的生活物品、非物質財產到不動產)稅的征收種類,增加對貴重物品的稅率,法人的財產稅增加到1. 5%。
社會稅
雇主以收入形式支付給雇員開支的同時,有責任為雇員支付社會稅。2009年起,社會稅稅率統一為11%,取消稅率遞減規定。
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所得稅稅率為10%。除個人自己繳納個稅外,雇主還應當為其雇員支付社會稅(養老、醫療等一攬子稅種)。新稅法頒布前社會稅是個繁瑣稅種,稅率從5%——13%不等,計算起來比較復雜。新稅法中將社會稅統一規定為11%。
來源: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