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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粵港澳大灣區同船貨運巴士”在中外運黃埔倉碼頭正式啟動,標志著黃埔海關同船運輸監管模式正式實施。
一、什么是“粵港澳大灣區同船貨運巴士”
“粵港澳大灣區同船貨運巴士”是一種類似公交BRT運輸的水上公共巴士服務,主要服務于珠三角—港澳及內地樞紐港,具有艙位共享、沿途隨裝隨卸、高效快速中轉、碼頭高效計劃和作業等特點,將進一步提高駁船運輸艙位利用率,減少中轉時間及停靠泊次數,船舶運營效率預計將提高20%以上。
黃埔海關根據企業實際需求,制定了既符合政策及監管需要又行之有效的監管方案,目前已開通:
1.黃埔老港海關—黃埔海關駐沙田辦事處—深圳蛇口海關之間內外貿同船運輸業務。
2.黃埔老港海關—黃埔新港海關—香港的進出口同船運輸業務。
二、有什么特點
傳統的小型船舶內外貿貨物不能同船運輸,航運企業只能分別安排不同的船舶進行承運,駁船艙位利用率不高;且進出口貨物也不能同船運輸,出口貨物需要等進口貨物在沿途港口全部卸空之后,再次重復掛港進行裝貨作業,導致船舶周轉時間較長,貨物的快速中轉受到較大限制。
黃埔海關同船運輸監管模式實施后,船舶只需一次靠泊,一次裝卸,卸完進口貨物,同時裝載出口貨物。

舉例來說,在“粵港澳大灣區同船貨運巴士”模式下,現在船舶可以同時裝載中轉到蛇口港的出口集裝箱貨物以及要運到黃埔海關駐沙田辦事處轄區碼頭的內貿集裝箱貨物,從黃埔老港海關出發抵達黃埔海關駐沙田辦事處轄區泊位后,可以卸下內貿集裝箱貨物,再繼續裝載其他需要中轉到蛇口港的出口集裝箱貨物,到達蛇口港后換載國際航行船舶出境。而且從蛇口港返回的進口集裝箱貨物也可在沿途各港卸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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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須知
(一)內外貿同船運輸監管模式
內外貿同船運輸是指經海關核準備案的監管船舶,在內貿狀態下同時承載內貿和外貿集裝箱貨物的運輸。
1、適用范圍
(1)適用貨物:水運中轉的進出口集裝箱貨物及內貿集裝箱貨物。另,全國通關一體化模式的出口貨物在辦理申報手續前以及海關已經放行的進口貨物,也可參照內貿集裝箱貨物的方式進行同船運輸。
(2)適用船舶:內外貿同船運輸船舶
2、注意事項
(1)試點碼頭的經營企業需嚴格按照總署2017年第52號公告要求建設完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內貿和外貿集裝箱貨物,應劃分區域、分別堆存、不得混放,并設置明顯標識。
(2)需同船運輸的內外貿集裝箱貨物,必須施加不同顏色或型號的商業封志,貨物名稱、重量、內外貿性質、集裝箱號碼、封志號碼等信息必須開發建設相應管理系統,提供現場海關監管使用。
(3)負責承運同船運輸業務的船舶,必須為海關系統備案船舶,船體噴涂統一明顯的標識,在艙室及船舷符合條件的位置加裝船載攝像監控設施設備,能夠監控或會看船舶運行途中貨物艙室畫面等影像,同時船舶途中監控可以通過系統實時查詢位置、航線、停留滯信息。
(4)同船運輸的船舶抵達港口時,船舶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內貿和外貿集裝箱貨物的單列紙質艙單及電子艙單數據,并提供能夠顯著區分內外貿箱體、箱號等標識的船舶配載圖,可以根據系統情況開發推廣APP軟件形式,接入現場海關移動巡查系統,便于現場登臨檢查時檢索查詢。
(5)同船運輸船舶應在海關監管的港區碼頭分別裝卸內貿和外貿集裝箱貨物,海關實施監管,并由碼頭經營企業或理貨機構在裝卸作業時負責理貨。裝卸完畢后,碼頭經營企業或理貨機構應向海關遞交內貿和外貿集裝箱貨物的單列紙質理貨報告,并傳輸實際裝卸船的電子數據。
(6)船舶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碼頭經營企業向海關遞交、發送內貿集裝箱貨物的單列紙質艙單及電子數據,應包括裝載內貿集裝箱貨物的船名、航次、貨物名稱、集裝箱箱號、箱型、自然箱數、商業封志號、啟運港、卸貨港等數據。
(7)碼頭經營企業應憑已在海關備案的內貿集裝箱貨物單列艙單和海關的電子確認信息,辦理內貿集裝箱貨物的提貨手續。
(8)各現場海關可根據監管實際開展船舶登輪檢查和泊位監裝監卸,并不定時對企業的系統數據進行抽核驗證。
(二)進出口同船運輸監管模式
進出口同船運輸指經海關核準備案的監管船舶,同時承載進口和出口集裝箱貨物的運輸,由來往港澳小型船舶運輸。
1、適用范圍
(1)適用貨物:進出口集裝箱貨物
(2)適用船舶:來往港澳小型船舶。
2、注意事項
(1)船方在裝卸作業的過程中,做好統籌調度,對船載進口、出口貨物進行分區管理,記錄清晰的載貨清單,便于沿途各海關檢查。
(2)已向海關申報、確認的進出口艙單電子數據,需要修改或刪除的,由對應貨物進出的現場海關負責。
(3)不在本港卸下的進出口貨物參照“中轉”貨物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源自:黃埔海關1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