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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段澤鋒 中鐵六局集團公司海外分公司總法律顧問
摘自:建設工程法律評論
來源:國際工程與海外勞務研究
【摘要】隨著國家“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中國企業加速進軍國際工程市場,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正確領導下,中國企業成功實施了一大批境外工程項目,帶動了相關產品、技術、服務“走出去”,為促進國家經濟轉型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由于國際市場存在很多不穩定和不確定因素,企業在境外承攬工程中遇到的法律風險及防范問題日益突出,如何做好境外法律風險識別及防范正成為企業走出去面臨的一項新課題。本文結合中鐵六局集團公司在境外市場多年的法律風險識別及防范管理實踐,對如何做好境外承攬工程的法律風險識別及防范工作進行了分析、探討,并提出了應對措施。
【關鍵詞】境外工程 法律風險 防范
中鐵六局集團在境外市場有十余年的大型項目管理經驗,先后中標越南通號現代化改造、越南河內輕軌2號線和援津巴布韋醫院二期總承包等項目,并在越南、柬埔寨和巴基斯坦分別設有辦事機構。尤其是越南河內市吉靈-河東線輕軌EPC總承包項目,作為越南第一條開工建設的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備受中越各方高度關注,項目采用中國標準、中國技術、中國裝備和中國貸款,被稱為“中越兩國政府合作的示范性工程”,項目總投資額6.44億美元,目前土建施工已基本完成,即將進入綜合聯調試運行階段。法律風險防范作為該項目的一項重要內容,公司啟動了全面、系統的法律風險識別、防范工作,力求規范企業境外經營行為,促進企業合理有序開展境外經營活動,推動境外經營持續健康發展,在過程中取得了家較好的實效。
本文根據中鐵六局集團境外承攬工程項目法律風險識別及防范工作的實踐經驗,結合東南亞地區法律環境和工程項目承攬部分典型案例,對中國企業走出國門,在承攬工程項目中進行法律風險的識別進行了分析、探討,并提出了相應的防范措施,希望對參與境外承攬工程項目的企業有所啟發。
境外承攬工程的法律風險,蘊含于承攬工程經營活動的全過程。按照工程承攬的發展階段,大致將境外承攬工程的法律風險分為以下類別:一是工程項目投標階段存在的主要法律風險;二是工程項目合同談判及簽訂階段存在的主要法律風險;三是工程項目實施階段存在的主要法律風險;四是工程項目收尾階段存在的主要法律風險。
一、工程項目投標階段存在的主要法律風險
工程項目投標階段指的是從項目立項到招標活動完成這一階段。這一階段的法律風險是整個境外承攬工程法律風險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應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法律盡職調查風險
結合對法律盡職調研工作的經驗和體會,我們認為大多企業在履行境外投標階段的法律盡職調查方面做的不完善,或者說針對性不強,引發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走錯了地方,即對工程所在國的國別市場風險判斷把握不準。有些國家是我國政府申明高風險地區或是建議禁止經營的地區,比如朝鮮;有些是我國禁止投資的國家或地區;有些國家是地緣經濟突發的地區。企業一旦走錯了地方,不僅導致企業經營風險加劇,甚至可能引發外交事件。
二是入錯了行,即涉足我國政府明令限制的行業或項目所在國限制的行業。比如,近期國務院明令限制我國企業進入境外房地產、影城、酒店、娛樂業、體育俱樂部。入錯行一方面是行業經營風險加劇,另一方面可能對國家“一帶一路”倡議產生副作用。
三是站錯了隊,即由于調查不明,選擇了工程所在國反對黨或組織發布的項目或政治色彩濃厚的項目,把正常的工程承攬加入了政治的色彩,使得風險加劇。
四是走錯了路,即忽視我國或項目所在國法律規定的前置性審批程序或其他程序,使得項目前途撲朔迷離,風險增加。比如,前幾年商務部對走出去企業境外設立公司的審批制,又比如部分企業繞開外匯監管程序等。
五是找錯了人,即過于信任合作方,事先沒有履行應履行的調查流程或沒有進行盡職調查,選錯了境外合作伙伴,合作后才發現不如人意,但為時已晚。
六是算錯了帳,即沒有對工程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系統性規劃,造成決策性錯誤,進而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七是打錯了架,即調查不明,或盲目壓價,造成中國企業之間在境外的惡性競爭,損害中國企業的利益,影響國家形象。
2.工程承包方式風險
一般在業主發布的招標文件(Bidding Documents)中,基本已經確定了EPC、BOT、PPP等工程承包方式,各種承包方式也具有不同的法律風險。比如,EPC承包模式中的設計錯誤的規定:99年銀皮書規定,對于設計錯誤,“盡管雇主同意設計,但承包商仍應自費對缺陷進行改正”。因此,企業一方面要根據自身的實際能力,慎重選擇承包方式,避免選擇與自身能力不匹配的承包方式而導致風險加劇,或者通過選擇有能力、實力的合作伙伴,來轉移風險;另一方面要適應國際工程建設的新形勢,加強新型承包方式的學習及風險評估,比如迅速加強國際PPP項目的實施運作能力。
3.工程項目投標報價風險
投標報價風險是境外工程承攬的核心風險。境外項目投標報價蘊含了政治、經濟、法律、金融、環保、稅務、利率、匯率等一系列的因素,要在平衡若干個因素中達到最優,其難度是可想而知的。但即使難度再大,企業也不能“為中標而報價”,“為承攬而報價”,置風險敞口于不顧,盲目報價,盲目中標,這方面中國企業在國際工程承包方面付出了慘痛代價,低價中標是中國企業境外工程承攬法律風險產生的重要根源。因此,企業要在充分的法律盡職調查和市場調查的基礎上,控制好每個風險的當量和概率,對比企業風險值的承受能力,在此基礎上確定合理報價。
4.聯合體報價調整風險
在境外工程承攬中,組成投標聯合體(Consortium for Bids)進行投標是比較常見的現象。但中國企業參與投標也有特殊的情況,即幾個業務互補的中國企業約定,以其中一個比較知名企業名義在境外進行工程投標,中標后幾個企業按約定或專業進行工程量的分配,中標后對外是單獨企業實施,對內是幾個企業在實施,也就是形成事實上的“聯合體”。無論哪種情況的聯合體投標,都可能存在投標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報價調整,一般是由聯合體牽頭方(lead member)組織實施。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客觀因素或自身利益原因,牽頭方可能在報價調整中有意或無意作出損害聯合體成員利益的事實,導致聯合體成員風險加劇。例如,某國發布河道疏通工程招標書,中方兩個企業組成聯合體投標,B企業全權委托A企業作為投標牽頭方,負責赴境外投標。在投標時,聯合體牽頭方A企業受當地合作伙伴的蠱惑,未與B企業商量,臨時決定在原報價基礎上再降11%作為最終報價,最終聯合體中標。但B企業得知低價中標后,經測算認為中標價會導致虧損,無法接受事實,至此兩個企業產生法律糾紛。
5.不正當競爭風險
隨著全球性反腐進程的加快和機制的不斷完善,企業依靠商業賄賂的手段取得利益的現象將會阻礙中國企業走出去的形象。近年來,中國企業防范不正當競爭風險的意識雖然有了很大提高,防范措施也日趨系統化,但不正當競爭風險仍然是“一帶一路”倡導推進過程中的一大風險,應引起足夠重視。
二、工程項目合同談判及簽訂階段存在的主要法律風險
工程項目合同談判及合同簽訂階段是指收到業主中標通知書到合同書正式簽訂的階段。結合在東南亞地區項目合同談判的經驗,我們認為這一階段主要的法律風險和防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技術標準和程序與相關法律法規匹配風險
境外工程項目一般都采用比較嚴格的技術標準和程序,但在簽訂合同時,尤其在發展中國家,往往由于業主的專業原因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在原定標準或程序的基礎上,引入本土一些法律或規章的相關文件,這樣做表面看來使合同約定更完善,但等到項目實施中才發現部分標準和程序與本國法律約定相抵觸,增加了與業主分歧爭端的可能性,嚴重的甚至可能影響工期、質量。因此,在此階段,要廣泛收集相關信息和典型案例,仔細分析本土化技術標準、程序和擬采用標準程序之間的差異,尤其是項目使用國沒有實施過的新技術時更要注意。例如,東南亞某國采用中國標準和技術修建城市輕軌,該標準尚屬首次在該國使用。在實際施工中,工程驗收的程序和驗收文件沒有統一標準,經常變更,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極大浪費。
2.工程項目結算風險
工程項目結算風險主要體現在合同對結算周期和單元的約定方面,引發風險的直接后果是導致工程項目現金流斷裂。一般國際工程合同約定是按月結算,如果合同約定了特殊的結算方式,那么可能會隱含著一定的風險,需要在合同談判中引起注意。例如,某國某段鐵路通信信號改造工程原合同約定以三個車站(含區間)為一個結算單元,這樣約定的實施結果是,即使所有車站(含區間)完工程度達到90%,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結算條件,造成項目資金周轉困難。后經與業主多次談判磋商,才變更為按月結算,項目資金壓力才得到了緩解。
3.稅務風險
稅務風險是國際工程的一個特有的風險。而且不同的承包方式,稅務風險也不一樣。稅務風險的主要表現是:稅務籌劃不當,造成稅負增加,或者稅務政策運用不當,造成偷稅事實的形成等。因此,稅務風險不僅可能導致企業經濟利益的損失,還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此,一是要深入了解我國與項目所在國的稅法,以及兩國簽訂的《稅收協定》,在此基礎上做好項目稅務籌劃方案,必要時可聘請當地的專業機構配合。二是要嚴格執行稅法,把嚴格執行稅法放到維護中國企業形象,維護“一帶一路”倡議的高度。
4.適用法律風險
在境外工程承包合同中,適用法律選擇的余地一般不是很大,一般是適用項目所在國法律。但由于受項目所在國法律的完善程度的制約,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會遇到較多的當地法律沒有約定的情形,尤其以發展中國家為甚。因此,適用法律的風險在于過程中產生的分歧或爭端無法可依的情形下給項目帶來的不確定性。因此,要充分了解項目所在國法律,選擇項目所在國、國際慣例、國際條約等相互結合的適用法律體系,才能有效防范適用法律風險。
5.環保風險
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之后,低碳減排成為世界環境的一大趨勢。在今后的國際工程承攬中,環保將會成為各國政府項目立項的重點參考因素。也就是說,嚴格的環境保護標準將貫徹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因此,環保風險是未來企業承攬國際工程要考慮的首要風險。環保風險必然導致項目經濟利益的損失、企業形象的影響。企業要提前熟悉項目所在國關于環保的相關要求,在合同談判中積極應對環保問題,確保在合同談判階段的環保風險降到最低。
6.爭端解決風險
爭端的典型表現形式是合同爭端方面,而合同爭端的外在表現一般是標準和程序的分歧。爭端解決的風險主要是由于爭端機制不完善,爭端解決困難,最終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失,嚴重則導致項目失敗。縱觀近幾年來中國走出去企業法律糾紛典型案例,糾紛的領域大都在一些專業領域,比如一些程序性、標準性方面。對于普通訴訟來說,撇開其成本大、耗時長的缺點不說,就專業方面的糾紛來講,大部分又涉及技術標準,并不是一般的法院能夠勝任的領域。因此,企業要本著“小成本解決大問題”的原則,慎重選擇訴訟作為爭端解決方式,建議使用仲裁與可替代的爭端解決方式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調解等相結合的爭端解決方式,以有效減少爭端風險。
三、工程項目實施階段存在的主要法律風險
工程項目實施階段主要是指項目開工到項目竣工階段。這一階段是工程項目法律風險逐步釋放和顯現的階段,已經識別的風險隨著工程項目的進展逐步釋放,新的風險隨之出現。中國企業走出去轉變觀念,首先是要樹立“契約”觀念,也就是按合同辦事的觀念。也只有按合同辦事,才是管控風險的有效途徑。
1.工程質量風險
工程質量風險的外在表現是:一方面是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程序施工造成質量隱患或質量事故;另一方面是中方與雇主代表針對質量標準、檢驗程序、質量證明文件認定的分歧而產生的糾紛。因此,不是沒有形成質量事故的事實就沒有質量風險,這一點引起重視。例如,中國企業在某國進行房建施工,合同約定采用英國標準。施工圖紙標明,砌墻要加入一定數量的拉筋,確保內墻抹灰后沒有裂縫。中方企業有關技術人員認為,該國年度溫差不大,不加入拉筋也可確保質量。盡管最終工程質量沒問題,但監理和業主認為中方沒有按圖施工,不符合結算要求,不予結算,中方企業最終為此付出了相應代價。
2.工程安全風險
工程安全風險主要表現是違反安全法律規定導致的負面影響,極有可能是經濟利益流出,也可能是刑事責任的承擔。防范安全風險主要是要注意履行當地與安全有關系的法律法規以及合同約定的安全體系建設、安全培訓、安全施工、杜絕違規作業等方面的承諾。企業除依法合規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外,購買工程建設一切險和為員工購買意外傷害險也是減少安全風險的舉措之一。
3.工期風險
工期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是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工期完工導致業主的工期索賠。工期保障是一個企業管理實力的體現,而且工程逾期的原因也是多種多樣的。因此,除了加強管理外,企業平時要注意收集業主違約的相關證據,并按照規定的程序與業主進行文件交流,以備在業主進行工期索賠時進行反索賠。
4.總包和分包風險
總包和分包的法律風險是一部分走出去企業容易忽略的一個風險。總包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是由于總承包商疏于或怠于行使管理責任,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分包商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能兌現合同約定的對業主的承諾,總包商應該承擔的風險。分包商與總包商之間屬于連帶責任(joint liability),無論是業主指定的分包商,還是按招標程序中標的分包商,分包商出現問題總包商不但不能免責,而且矛盾和輿論的指向都將是總包商。除要承擔相應責任和損失外,嚴重的甚至會影響國家形象。
5.勞務用工風險
勞務用工風險是指在勞務用工方面違反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導致企業承擔責任或經濟利益的損失。勞務用工風險是承攬工程法律風險中最為復雜的風險,具有風險蘊含時間跨度大、適用法律復雜以及風險表現情形復雜的特征。
勞務用工風險主要表現形式:一是勞動法律適用風險。比如,越南規定勞動關系的主要法律是2012年《勞動法》。《勞動法》明確規定其適用于在越南工作的外國人,基本原則是在越南工作的外國人必須遵守越南勞動法律,除非越南作為簽約國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但是,越南勞動法不適用于根據外國勞動合同進行管理的,在越南工作的外國人,如公司高管。二是招聘中國籍務工人員赴境外務工的法律風險。一般國家都規定,在本國工作的外國人無論時間長短都必須取得工作許可;另一方面,中國籍務工人員境外務工,用人單位的程序和待遇還要符合中國法律的要求。三是招聘境外人員的雇工風險。雇傭項目所在國勞工的風險主要包括勞動合同形式風險、工資支付風險、社保、休假制度、集體協議、和解聘保護等風險;四是勞務配額風險;五是工會監督風險。工會代表勞工提出各項改善待遇的要求,必須協商解決,否則可能導致罷工。因此,企業務必熟悉兩國勞動法律法規,嚴格按章辦事才能有效方法風險,不能心存僥幸。
6.工程量變更索賠風險
項目工程量變更是十分正常的情況,變更索賠風險主要表現在:沒有或沒有完全遵循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約定的變更工程量的程序或沒有實施約定的技術標準,以及相關證明文件缺失導致的索賠失敗,最終造成經濟損失。例如,東南亞某國土建項目,在沒有任何書面批準的情況下,輕信業主口頭承諾,中方企業項目負責人下令進行了不屬于合同約定范圍的便道鋪設,后索賠由于證據缺失,索賠失敗。因此,要重合同約定,重合同履行,才能有效防范該風險。
7.工程項目驗收風險
工程項目驗收風險的主要表現是在分項、分部工程驗收或竣工驗收過程中,由于合同約定存在驗收程序不明、標準不清,致使合同雙方產生爭端甚至訴訟的風險;或者是由于業主客觀上有惡意拖欠工程款的主觀傾向,借助合同約定驗收程序和標準上的瑕疵,濫用業主權利,導致中方企業事實上的驗收滯后,進而導致工程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根本收不回的風險。這類風險可能導致項目失敗。例如,中亞某國業主邀請中國某企業參與某商務酒店二期項目的建造,中方企業在進行盡職調查時發現,曾經有中國企業參與一期項目的修建。經過與曾經參建單位溝通,得知該業主曾經以驗收不合格等理由拖延驗收,甚至不惜付諸訴訟,達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為此,中國某企業經決策后果斷終止合作,有效防范了可能出現的驗收風險。
8.工程項目墊支風險
工程項目墊支風險主要是墊支的合同約定不完善或無合同約定,盲目為搶進度或者輕信業主承諾,沒有分析清楚項目資金短缺的原因,導致墊支款不能及時收回或根本不能收回的風險。在國際工程經營中,要注意的是,墊支工程款如果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程序進行,除經濟風險外,容易引發不正當競爭的相關風險,走出去企業不可不察。
9.工程保函風險
國際工程涉及的保函主要有預付款保函、履約保函、保留金保函,保函適用的規則是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758)。保函的主要風險是見索即付、不可撤銷以及保函的承保期限。因此,企業必須精通URDG758規則,在此基礎上與業主進行磋商,避免開出承保期限敞口保函以及無條件見索即付的保函而引發風險。
四、工程項目收尾階段存在的主要法律風險
工程項目收尾驗收階段是指工程竣工后到工程缺陷期屆滿的階段,也是項目主要法律風險已經得到釋放,項目基本結束的階段。但是該階段依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值得注意。
1.項目檔案管理的法律風險
檔案管理的法律風險主要指中方企業疏于或怠于工程項目檔案管理,造成負面法律后果及企業經濟利益損失的風險。檔案管理風險蘊含于工程項目承攬全過程,但可能集中爆發于工程項目收尾階段。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收到的具有法律或構成合同性質、證明事實的往來函件等管理不善,導致文件缺失,形成自身的損失或承擔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是由于管理混亂,發出的文件、函件等沒有遵循應有的審批程序或者文字表達有歧義,以及別人盜用名義發出函件,形成自身的損失或承擔法律后果。因此,企業務必要加強檔案管理,制定嚴格的公文、函件的收發程序及批準制度,做好登記存檔,尤其在項目收尾階段人員變動頻繁的情況下,嚴格按程序與標準進行檔案管理,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風險。
2.缺陷責任期風險
工程竣工交付后缺陷責任期一般為24個月。缺陷責任期風險主要是責任期內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克服缺陷導致企業經濟損失的風險。因此,缺陷形成后,一是要明確缺陷是否承包商造成,或者缺陷的造成與承包商有無因果關系;二是要分清缺陷的克服責任。由于缺陷可能影響工程項目整體功能的發揮,因此承包商要積極進行缺陷克服。但前提是,必須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進行缺陷克服,否則可能不僅是經濟利益的損失,可能還會面臨缺陷責任期的延長風險;三是要正確計算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屆滿意味著項目責任的全面履約完成,不能因計算疏忽引發項目責任的延長。
3.訴訟或仲裁風險
隨著項目收尾的展開,與業主、分包商、供應商的分歧可能會集中在這一階段爆發。表現在幾方面:一是與業主的訴訟或仲裁風險。有的業主可能會基于各種考慮,把“算總賬”的時機置于工程項目結收尾階段;二是與當地分包企業的訴訟風險;三是與中國設備供應商就質保期限、質保責任的糾紛及訴訟風險;四是與當地勞工及國內派出勞工的用工訴訟風險。因此,企業要高度認清工程收尾階段是各種法律風險集中釋放的階段,正確估量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并積極應對,才能杜絕因盲目樂觀給企業帶來的損失。
以上是對境外工程項目各個階段主要存在的法律風險的一些認識和體會,由于篇幅有限,對項目融資風險、項目移交風險、國際運輸風險等不再一一列舉。結合多年的境外項目法律風險防范經驗,我們認為法律風險不僅存在于工程項目的全過程,更需要結合環境的變化不斷加以識別和防范應對,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境外項目的風險可控。
五、中國企業境外承攬項目法律風險防范的建議
中國企業走出去以來,做出了很大成績,積累了不少經驗。但是,時至今日,仍然有一些企業由于法律籌劃不當出現一定的困境,主要表現在:一是企業整體懂法、學法意識不強,個別企業甚至認為“海外就是法外”,中國法律管不著,外國法律又不懂,無知者無畏;二是守法意識不強,經營過程中出現“腳疼醫腳,頭疼醫頭”現象,造成違法事實后又“死豬不怕開水燙”,給企業造成損失,玷污了中國企業形象;三是用法意識不強,出現分歧、爭執事實后,“斗氣、斗理、斗利”整體策劃不當,喪失了小成本解決大問題的先機;四是由于境外大型項目的管理方多為當地政府職能部門,企業在打交道過程中常處于劣勢低位,國家層面的支持力度不夠。
在今后的境外項目承攬過程中,我們建議做好如下工作,增強中國企業在境外承攬工程的競爭力:
1.建議政府為走出去企業提供系統法律服務
一是根據“一帶一路”倡議,梳理現有海外投資相關政策。建議加快境外投資立法,系統化思考走出去法律群的問題;二是建議政府建立統一的海外投資信息平臺,為企業提供高質量的信息;三是從企業需要出發,改善現有的外匯和人員出入境審批制度 ;四是加大稅收、融資政策等支持力度,切實解決融資難的問題;五是及時評估和更新投資國的國家風險;建議可由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委托中介機構、專家等階層參與,建立國別風險評估體系,定期發表報告,供企業海外投資參考;六是建議設立“一帶一路”仲裁院,構建“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為“一帶一路”倡議保健護航。
2.建議企業加強境外項目法律風險管理體制機制建設
風險的源頭在境外項目承攬各環節,但風險的防控離不開強有力的內部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企業法律合規工作體系,配齊、配強法律合規工作人員;尤其是境外施工項目部,要配齊配強項目律師。二是制定并完善法律合規工作制度。切實可行的制度是保障工作順利實施的捷徑;三是建立法律法規信息收集識別更新機制;針對境外市場情況開展分國別、分項目的境外法律風險排查工作,確立主要法律風險清單加以重點防控。四是及時收集整理并組織學習中國企業走出去的典型風險防范和訴訟的案例,達到舉一反三、涉取經驗教訓的效果。五是要制定有針對性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并加強在企業各個層面法律法規和風險應急預案培訓;六是建立“一崗雙責”的績效考聘和問責機制,將法律風險防范職責落實到各個崗位。
3.建議企業重點加強合同全過程管理
加強合同管理,是防范工程項目法律風險的有效途徑。一是重準入,即嚴格分包商準入制度。“優秀的合作伙伴是成功的基礎”。本著屬地化管理原則,從市場優先選擇在技術力量、裝備水平、類似工程經驗、聲譽與信譽、近幾年財務狀況和開具保函能力等各個方面綜合考察都有經驗、有信譽、有實力的分包商為合格分包商,從源頭上遏制合同風險源的數量。二是重簽約,即嚴把合同簽訂關。統一合同范本,最大限度地防范了合同范本的法律風險,避免因表述不當導致法律爭議而給項目帶來經濟上的損失。同時,嚴格執行合同在公司、項目部兩級評審制度,對超出合理風險外的合同,實行上會分析、例外審批。最大限度地杜絕合同簽訂階段的法律風險。三是重履約,即嚴控合同履約管理。在合同履約階段,對于現場管理、進度控制、質量驗收程序、結算支付等重要環節,將合同約定嵌入工作流程和標準,有效發揮合同約束效力,確保按要求履行合同條款。四是重監管,即嚴肅合同的監督管理。企業領導的法制觀念是抓好合同監管工作的關鍵。從合同訂立到履行的全過程都有權力在起作用。加強合同監管就是要把權力裝進制度的籠子,摒除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權壓法的權本位思想。
綜上所述,隨著“一帶一路”倡議向縱深發展,中國企業在境外承攬項目的規模將會越來越大、數量也會越來越多。只要我們始終以求真務實的精神,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緊抓境外法律風險系統防范、全員防范和全過程防范的抓手,不斷探索完善境外法律風險防控措施,企業海外事業必將取得豐碩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