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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法院報
自貿試驗區是我國改革開放的試驗田,是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重要窗口,自貿區建設離不開營造法治化環境。建立河南自貿試驗區(開封片區)具有重大歷史意義,必須以法律形式保障自貿區的各項改革創新,構建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及時應對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現象,創建和優化自貿區法治化營商環境。
一、創建自貿區知識產權保護聯盟機制
商會、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自律性組織做好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代替政府發揮極大作用。法院是最終裁決機構,不是糾紛解決首選途徑,更不是唯一途徑。創建知識產權聯盟機制,聯盟成員之間彼此無償協作,利用其他成員的專利綠色技術,成員之間和成員之外的其他主體之間可以采取交叉互換、集體談判等方式,節約成本,享受更優惠政策以及與國外市場抗衡。在聯盟成員企業貼上綠色標簽,將綠色技術向社會免費公開,發揮綠色專利聯盟的作用。根據聯盟成員貢獻大小,由政府引導優惠政策,全盤考慮,綜合性考慮,并給予相應優惠政策。制定聯盟盟約,對盟約規則進行釋明,由成員自愿簽名確認,違反規則的,主動接受盟約處理,同時賦予聯盟成員或關聯人舉報、投訴等監督權利,在知識產權糾紛無法按盟約解決時,支持聯盟成員通過其他法律渠道解決糾紛。
二、完善自貿區知識產權糾紛裁決機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包括重大涉外民事案件。自貿區內涉外糾紛占多數,標的額比較大,從級別管轄上來看,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審判下一級人民法院的案件,統一設立自貿區知識產權法庭管轄自貿區內涉及知識產權的民商、刑事、行政等案件,也有法律依據。借鑒上海自貿區做法,從行業及高校選定一批國際金融WTO制度研究、專利、商標、國際貿易等領域的專家學者以及港澳籍人員,提請人大常委會任命為自貿區專業人民陪審員,參與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此外,基于仲裁專業性,仲裁委社會影響力以及仲裁的選定規則,無論本地或其他地方仲裁,能夠有效排除地方保護,因此,可以嘗試與司法局聯合籌建立商事仲裁機構和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分支機構、仲裁中心或仲裁院,充分發揮仲裁解決矛盾糾紛的作用。
三、推行自貿區知識產權保護承諾機制
自貿區地方立法既不能違反憲法和立法法等上位法的規定,又要堅持地方立法特色,允許地方制定自貿區管理試行辦法。自貿區創新與發展,重中之重取決于知識產權的轉化,對于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應允許企業進行創新和開拓,即使某些行為越界,如果不涉及違法問題,可通過法律之外的措施加以規制。例如實行“一址多照”告知承諾制。在自貿區“一證多照”背景下,公司借殼注冊現象出現,一些公司搶先注冊公司“占位”,爭取優惠政策,高價轉讓或孵化公司,“一證多照”制度存在的問題漸現。司法實踐中,多家公司使用同一民用住宅作為公司注冊地址,經常會出現多家公司財產混同、人格混同、業務混同等情形,不利于知識產權保護。因此,“一址多照”制度應在實現設立、注冊、管理、稅收等功能分離的基礎上,通過適度的宏觀控制,實行“一址多照”告知承諾制,即申請人提交“經營場所(住所)信息承諾書”,自愿承擔虛假申報和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簡化登記制度,使公司注冊、登記、管理等各個環節相銜接、相制約,有效防止規避稅收和知識產權侵權等問題。
四、構建自貿區知識產權糾紛訴調對接、多元化解機制
積極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訴前調解規范化建設,加強自貿區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調解工作指導和銜接配合,可選任商標、專利等領域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港澳籍、外籍人士作為調解員、專家調解員,充分發揮訴前化解矛盾糾紛的調解作用。積極向國家工商總局申請建立自貿區專利注冊代理點,建立商務、工商、科技等部門職能的知識產權綜合保護中心和專業化平臺提高服務水平。由知識產權和有關部門牽頭,在自貿區核心區搭建線上線下法律窗口服務平臺提供網上全程服務,各平臺企業平等參與,對涉自貿區知識產權法律問題,及時為當事人咨詢、預約、查詢、訴訟指導、投訴舉報。積極推進反規避執行和反消極執行,切實提高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案件實際執結率和執行標的到位率。創造性地將知識產權同類案例、外國法查明等內容在當事人手機短信平臺、微信、微博等公眾號上推送,引導當事人訴前、訴中對法律結果的預判準確性。充分利用國內外司法資源,加強與我國香港特區、澳門特區、臺灣地區、國際貿易仲裁機構、外國法院交流合作,積極開展涉港澳臺司法協助、加強涉外裁判承認與執行力度。
五、規范自貿區知識產權糾紛類型研判機制
及時研究自貿區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司法需求,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加強分析研判,強化對知識產權新類型案件的調研、指導,加強案例指導,規范自由裁量,統一法律適用,及時為市場主體提供規則指引。對在審判、執行工作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知識產權糾紛解決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制定有效預警措施,預防法律風險。與港澳臺、外國、國內高校、科研機構及涉外律師事務所加強交流合作,積極探索法律研究成果共享、數據共享等合作途徑,有效轉化為司法實踐指導。制定自貿區知識產權類案統一裁判指導意見,實現自貿區法庭與仲裁機構良性互動,從機制上解決“雙軌制”存在的審查標準不統一等問題。
(作者系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