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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司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現在想恢復一般信用企業,需要向海關申報嗎?
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5號)第十五條規定:海關對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結果實施動態調整。適用失信企業管理滿1年,且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將其調整為一般信用企業管理。你司不用向海關主動申請調整。
Q:我司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現在商務部不簽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了,現我司擬辦理海關注冊登記,應向海關提交哪些材料?
答復:根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登記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9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注冊登記,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21號)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①、②、④項規定的文件材料以及下列任一文件材料,并交驗原件:①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②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③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復印件。你司可參考上述文件詳細了解。
Q:我司法人和注冊地址有變更,想了解一下關于企業注冊信息變更的方式?
答復:根據相關文件規定,法人和注冊地址變更屬“關鍵信息”變更,企業關鍵信息變更的辦理方式:自行或者委托預錄入機構通過“關企合作平臺”提交注冊信息變更申請,待系統提示可以到注冊地海關現場辦理注冊信息變更手續后,企業應當按照《報關單位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向注冊地海關提交注冊信息變更申請及相關文件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Q:我司準備向海關申請匯總征稅,想了解一下為企業提供總擔保的銀行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復:根據《關于在全國范圍推廣匯總征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33號)規定:為匯總征稅企業提供總擔保的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①具有良好的資信和較大的資產規模;②無滯壓或延遲海關稅款入庫惰事;③承諾對企業擔保期限內申報進出口貨物應納稅款、滯納金承擔足額、及時匯總繳納的保付責任;④與海關建立保函真偽驗核機制。按照上述文件規定,你司提供匯總征稅總擔保的銀行需要符合以上條件。
Q:我司因為貨物的特殊性,在進口運輸途中,必須使用國內生產的包裝材料,請問這種情況是否影響原產新加坡的確定?
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優惠原產地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81號)第八條規定:運輸期間用于保護貨物的包裝材料及容器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確定。因此你司的貨物在運輸期間使用國內生產的包裝材料不影響貨物原產新加坡的確定。
Q:我司一票貨物涉反傾銷稅,想了解一下反傾銷稅的起征點是多少?
答復:根據《關于明確特別關稅起征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40號)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明確反傾銷稅的起征點均為每票貨物50元。
Q:我企業采用電子支付申報進口的報關單,由于申報內容發現錯誤,要申請刪單重報,如何操作?
答復:根據《關于開展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17號)規定:電子支付的報關單撤銷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①稅(費)單未打印的,可以撤銷報關單,海關業務系統自動發送預扣撤銷指令。②稅(費)單已打印的,原則上不能撤銷報關單。確需撤銷報關單的,直屬海關應在稅(費)單核注后次日,在海關業務系統中對電子支付的稅(費)信息進行異常數據處理,再進行報關單撤銷操作。
Q:我司從國外進口一批貨物,但這批貨物對應了多個提單,請問報關單里的提運單號欄怎么填?
答復:根據《海關總署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20號)中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第十一條規定: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提單或運單的編號。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提單或運單號,一票貨物對應多個提單或運單時,應分單填報。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我司有一艘船舶將駛離出境,請問如何將駛離時間通知海關?
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6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出境運輸工具離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境外的2小時以前,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將駛離時間以電子數據形式通知海關。對臨時出境的運輸工具,運輸工具負責人可以在其駛離設立海關的地點以前將駛離時間通知海關。因客觀條件限制,經海關批準,公路車輛負責人可以在車輛出境前采用電話、傳真等方式通知海關。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我司從國外進口了一批貨物,在申報期限內因有特殊情況需向海關提供擔保,請問海關還需要征收滯報金嗎?
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8號)第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征收滯報金:①收貨人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被依法變賣處理,余款按《海關法》第三十條規定上繳國庫的;②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報期限內,根據《海關法》有關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并在擔保期限內辦理有關進口手續的;③進口貨物收貨人申報并經海關依法審核,必須撤銷原電子數據報關單重新申報,因刪單重報產生滯報的;④進口貨物經海關批準直接退運的;⑤進口貨物應征收滯報金金額不滿人民幣50元的。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我司有一批進口貨物入境后,因臺風致貨物短損,導致原申報數據與實際貨物不符,請問我司能向海關申請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進行修改嗎,如果可以修改請問我司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20號令)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進出口貨物在裝載、運輸、存儲過程中發生溢短裝,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滅失、短損等,導致原申報數據與實際貨物不符的,當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報的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手續,海關另有規定的除外。符合以上情形的,當事人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表》和商檢機構或者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我司準備將一批貨物發往國外做出境加工業務,但是其中有個料件是屬于加工貿易禁止出境的商品,請問這種情況可以開展出境加工業務嗎?
答復:根據《關于出境加工業務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出境加工貨物不受加工貿易禁止類、限制類商品目錄限制。
Q:我司是綜保區內企業,準備和另一綜保區內企業做保稅貨物流轉業務,請問這種業務怎樣集中申報?
答復:根據《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保稅流轉管理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86號)第九條規定:轉出、轉入企業每批實際發貨、收貨后,應當在每批實際發貨、收貨之日起30日內,按照《海關總署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公告 》(總署公告〔2016〕20號)、《海關總署關于公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關管理事宜的公告》(總署公告〔2010〕22號)的有關規定,在各自主管海關辦結集中申報手續。集中申報手續不得跨年度辦理。請參考上述規定辦理集中申報手續。
Q:我司是做進料加工的,由于工藝要求需進口一部分消耗性物料,請問海關對消耗性物料有沒有具體定義?
答復:根據《關于規范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67號)規定:消耗性物料,是指加工貿易企業為加工出口成品而進口,且為加工出口成品所必需,直接用于生產過程,但又完全不物化于成品中的物料。物化是指料件通過物理或化學的方式存在于成品中并構成商品基本特性的轉化過程。你司可登陸海關總署網站查看上述公告了解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消耗性物料的管理規定。
Q:我司準備承接外商合同開展來料加工業務,請問需要到哪個部門做審批手續?沒有具體定義?
答復:根據《關于取消加工貿易業務審批的聯合公告》(商務部 海關總署聯合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企業,憑商務主管部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委會出具的有效期內的《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證明》到海關辦理加工貿易手(賬)冊設立(變更)手續,海關不再驗核相關許可證件,并按《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證明》中列名的稅目范圍(即商品編碼前4位)進行手冊設立(變更)。涉及禁止或限制開展加工貿易商品的,企業應在取得商務部批準文件后到海關辦理有關業務。請按照上述要求辦理《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證明》后再至海關辦理手冊設立手續。
來源:南京海關12360服務熱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