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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杜說法
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深入,中國企業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在跨境投資的過程中,不同國家(地區)的稅制差異形成的所謂“稅收籌劃空間”對投資者而言往往極具吸引力。然而,在自得于未來可觀的籌劃收益時,您是否留意到那些一不小心就會讓人墜入深淵的反避稅“陷阱”?
在下文中,我們將通過一起“機關算盡卻滿盤皆輸”的經典案例,和大家一起審視解讀這些致命的反避稅武器。
境外投資架構:“預謀已久”的籌劃路徑?
根據報道,A公司是一家設立在中國山東的生產型企業,其在香港設立全資子公司B,主要從事國際貿易、信息咨詢和投資業務;B公司在香港設立了全資子公司C,主要從事股權投資。C公司擁有中國境內三家從事實體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D、E、F公司各90%的股份,D、E、F公司剩余10%的股權比例由A直接持有。
很明顯,在這一投資結構下,無論是境內部分還是境外部分,其最終控制人均為A公司。境外結構的搭建,莫非有何預謀已久的“圖謀”?
境外股權轉讓:“遠在他鄉”的資本利得
2011年, B公司與荷蘭G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C公司100%的股權轉讓給該荷蘭公司。扣除相關股權成本,B公司取得約3億元的轉讓。 由于C公司持有境內三家企業(即D、E、F公司)各90%的股份,因此這一交易實際是間接轉讓了境內三家企業的權益。
根據當時適用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以下簡稱“698號文”,其中關于境外間接股權轉讓的規定已被《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即“7號公告”所廢止與取代)的要求,股權轉讓方B公司應向D、E、F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履行相關交易資料和信息的報送義務。
然而,根據相關報道,本交易下的B公司沒有履行該報送義務,使得上述3億元的所得“悄無聲息”地留在了B公司。
境外注冊居民企業認定:棋行險招,敗局已定
由于A公司主要的業務在國內,因此下一步的考慮是如何將B公司的收益匯回國內A公司。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A公司取得來源于境外的投資收益,需確認為其應稅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有當A公司取得的是另一居民企業(非上市公司或持股時間超過12個月的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所得時,該收入方可為免稅收入。
為此,B公司棋行險招,于2012年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身份申請,以期以B公司實際經營地位于中國為由,主動申請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然而,由于B公司提供的資料不充分,該申請未能得到批準,反而因此“暴露”了其境外架構。至此,一場反避稅調查已在所難免,稅收籌劃已難逃失敗的命運。
受控外國企業:意想不到的反避稅“蹊徑”
由于稅務機關在B公司申請居民企業認定的過程中一定程度上掌握了交易的境外架構,稅務機關開展了進一步深入的反避稅調查。最終,稅務機關依據698號文/7號公告,就B公司間接轉讓D/E/F公司股權事項征收預提所得稅3000萬元。
此外,稅務機關認定B公司完全符合《企業所得稅法》下“受控外國企業”的條件,對應歸屬A公司的利潤(3億元)進行了特別納稅調整。這也是中國公開披露的首個“受控外國企業”案例。
結束語 上述跨境投資案例,看似稅務籌劃利益已近在眼前,但幾乎每一個環節都籠罩在反避稅制度的“刀光劍影”之中。一系列漸成體系的反避稅制度環環相扣,成為企業搭建跨境投資,尤其是對外投資架構時不得不謹慎面對與評估的事項。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目前全球正在進行近百年來國際稅收規則的一次重大變革即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行動計劃,其達成的重要共識是將按照經濟實質征稅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 國際稅收規則的巨大變化和稅收透明度的急劇增強將對跨國公司的經營帶來極大挑戰。“走出去”企業尤其應該關注BEPS項目行動計劃的進展及在投資目的地國家和我國的落地情況,對交易安排、架構設計等進行重新的審視和梳理,并對存在較大稅收風險的安排進行改進或重新調整。
(來源:金杜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