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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日期發布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務費、特種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護航費、船舶臨時登記費、船舶煙囪標志或公司旗注冊費、船舶更名或船籍港變更費、船舶國籍證書費、廢鋼船登記費等7項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關于取消有關水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財稅[2015]92號
交通運輸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收費清理改革工作部署,為切實減輕航運企業負擔,促進長江經濟帶發展,決定取消有關水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務費、特種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護航費、船舶臨時登記費、船舶煙囪標志或公司旗注冊費、船舶更名或船籍港變更費、船舶國籍證書費、廢鋼船登記費等7項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各省(區、市)財政、價格部門要對省級設立的水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清理。取消屬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務或體現一般性管理職能,以及主要目的是養人、違背市場經濟基本原則的不合理收費項目。堅決取締違規設立的收費項目。
三、取消有關水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后,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統籌安排,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四、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要到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繳銷手續。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清欠收入,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五、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布取消的水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方式變相繼續收費。各級財政、價格部門要加強對落實本通知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相關收費項目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并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8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