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 | 資訊中心 | | | 貿金人物 | | | 政策法規 | | | 考試培訓 | | | 供求信息 | | | 會議展覽 | | | 汽車金融 | | | O2O實踐 | | | CFO商學院 | | | 紡織服裝 | | | 輕工工藝 | | | 五礦化工 | ||
貿易 |
| | 貿易稅政 | | | 供 應 鏈 | | | 通關質檢 | | | 物流金融 | | | 標準認證 | | | 貿易風險 | | | 貿金百科 | | | 貿易知識 | | | 中小企業 | | | 食品土畜 | | | 機械電子 | | | 醫藥保健 | ||
金融 |
| | 銀行產品 | | | 貿易融資 | | | 財資管理 | | | 國際結算 | | | 外匯金融 | | | 信用保險 | | | 期貨金融 | | | 信托投資 | | | 股票理財 | | | 承包勞務 | | | 外商投資 | | | 綜合行業 | ||
推薦 |
| | 財資管理 | | | 交易銀行 | | | 汽車金融 | | | 貿易投資 | | | 消費金融 | | | 自貿區通訊社 | | | 電子雜志 | | | 電子周刊 | ||||||||||
海運提單是我們廣大外貿業務員最為熟悉的一種單據。對于這樣一種司空見慣的單據,外貿業務員似乎已經習以為常。但是,對于提單背后的奧妙,你了解多少呢?
讓我們先來分享一個真實的案例。
案例介紹
2008年1月末,濰坊某公司(賣家)與韓國公司(買家)簽訂了農產品購銷合同,貨值310萬元人民幣,價格條件為FOB,由買家指定韓國P船務公司進行貨物運輸,付款方式為信用證付款,信用證條款中包括客檢證核簽條款。此后賣家接到買家通知,要求賣家與韓國P船務公司的中國代理——A國際貨運代理公司聯系運輸事宜。2008年2月2日,賣家將貨物交給A貨代公司,A貨代公司作為代理簽發了承運人為韓國P船務公司的提單,提單上記載收貨人為憑指示。隨后,賣家持提單及信用證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銀行議付,但開證行以賣家提交的客戶檢驗人員簽字與開證行預留簽字不符予以拒付并退回單證。賣家急忙查貨物去向,得知該批貨物由COSCO公司實際承運,貨物已被韓國P公司憑COSCO公司簽發的海運單提走。賣家于是持提單找簽發提單的A貨代公司,但該公司稱其是代理韓國P公司簽發的提單,這在簽發的提單時就已作了說明,故賣家應該向韓國P公司索賠損失。而此時無論是韓國P船務公司還是韓國買家都聯系不上。賣家這才知道遭遇了欺詐,索賠無望,無奈找到律師尋求通過法律途徑挽回部分損失。
律師意見
根據賣家提供的提單等材料,律師認為,本案實際存在兩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關系。一個是賣家持有的中國A貨代公司簽發的貨代提單,另外一個是韓國P船務公司持有的COSCO公司簽發的海運提單。真正完成運輸的COSCO公司簽發的海運提單與賣方沒有任何關系,其所記載的收貨人是韓國P船務公司,故COSCO公司見海運提單交貨沒有任何過錯,不應向賣家承擔責任。
至于與賣家存在海上運輸合同法律關系的韓國P船務公司和簽發提單的青島A貨代公司的責任承擔問題,韓國P船務公司提走貨物而后下落不明,明顯構成欺詐,理當承擔責任,這一點無庸置疑。但向境外一下落不明的公司主張權利,最終勝訴也很難獲得實際賠償。因此,青島A貨代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應承擔責任,直接關系到賣家索賠的損失能否最終實現。
律師認為,韓國P船務公司系違規在中國境內經營無船承運業務,而且A貨代公司簽發的提單亦未在商務部登記備案,以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七條“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提單登記,并交納保證金”的規定,同時違反了《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37條規定之“在我國境內簽發的貨代提單應報經登記、編號”的規定。青島A貨代公司明知其簽發的提單未登記備案,屬違法性質,卻仍然簽發提單,使得韓國P船務公司騙取貨物的目的得以順利實現。青島A公司應賠償因此給賣家造成的損失。
賣家根據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與A貨代公司進一步溝通,最終A貨代公司同意支付賣家一定金額的款項以彌補賣家損失,雙方達成和解。
律師提醒國際貿易賣家接受提單時盡可能自己選擇訂艙,應選擇具有良好資質的船公司出具的海運提單、慎重接受貨代提單。
看完以上的案例您是否覺得有些擔憂呢?有沒有想一下自己平時到底采用的是海運提單還是貨代提單呢?案例中山東的賣家最終通過法律途徑還是挽回了大部分損失,已經是不幸中的萬幸,而我們有很多遇到類似情況的外貿公司只能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所以提高我們自己的風險防范意識才是最為重要的,對于提單需要有更清楚的認識。
船東單與貨代提單的區別和聯系:
船東單(MASTER B/L)一般是由船公司簽發的提單,是真正的物權憑證,目的地海關只認船東單才放貨的。貨代提單(HOUSE B/L)是由貨運代理公司簽發的提單,不是物權憑證,屬于一種結匯單據,只憑貨代提單是無法提貨的。一般是由買家憑借貨代提單去目的港當地換取海運提單,然后進行清關提貨。不過這種邏輯關系也不是必然的,因為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直接簽發海運提單,而不簽發貨代提單。
提單中隱含的幾種風險:
1、FOB條件下,貨代提單可能遭遇的風險:
在FOB的價格條件下,貨運代理公司一般是由買家指定的,所以往往這些貨代只把國外買家看作是他們真正的客戶,會盡量提供優質方便的服務,而我們這些賣方倒成了求著他們辦事的人了。不過如果只是態度上冷淡一些我們也就不計較了,重要的是一些資質不夠、信譽不好的貨代會給我們出口方帶來很多麻煩和損失。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留意過自己最后拿到手的提單到底是貨代單還是船東單。有一些剛剛進入外貿行業的業務員確實不太了解自己拿的是什么單,至于兩種單的區別我們已經介紹過了,那么實際中帶來的風險是什么呢?
最嚴重的就是無單放貨!如果買家和指定的貨代之間是有勾結的,而我們又沒有掌握船東單,那么這時候買家就會通過指定貨代直接取得貨物,而拒付我們的貨款。那我們要如何應對這種風險呢?
第一、可以要求貨代提供船東單。這在前期訂艙的時候就要向貨代申明,除非是拼箱貨,否則貨代是有義務提供船東單的。如果買家拖延付款或者是拒付貨款,那么我們還能夠掌握對貨物的控制權。
第二、如果貨值不大,那么盡量與客戶協商在貨物出運前就付清所有貨款,這樣賣方是最為放心的。
第三、如果貨值比較大,可以建議買家使用信用證結算。當然一定要使用信譽度較高的銀行開立的信用證,這樣才能有保障。
第四、在做價方式上可以多采用CIF或C&F,這樣由賣家自己租船訂艙,所獲取的提單必然是船東單,所以能較好地控制風險。
2、買家使用信用證付款時,提單可能帶來的風險:
上面提到貨值比較大時,我們可以建議客戶使用信用證付款,那么這個時候我們又要提防另一個風險——單證不符!信用證結算的原則是“單證相符,單單相符”,所以如果提單顯示內容與信用證要求不一致的時候,銀行是有理由拒付的。所以我們必須仔細閱讀信用證,弄清楚要求。
一些常見的問題如下:
1)提單的份數:是三正三副、還是三正兩副,或者是其他什么要求一定要看仔細。
2)提單中品名描述的內容:在做T/T的時候,一般品描都會寫的比較簡單,而在信用證的條件下,品描會相對復雜,所以千萬不能嫌麻煩,一定要詳細核對,寧愿有附頁也必須按要求寫清楚。
3)提單中是否需要有“備注(REMARK)”。這并不是標準條款,所以需要額外注意,以免漏寫而造成單證不符。
3、謹慎使用電放提單:
電放提單是國內貨代不出具紙質提單,通知國外代理直接放單給買家,這種放單的速度非常快,買家可以很方便地拿到提單,與此同時帶來的風險就是買家可能會不支付貨款。所以當買家要求使用電放提單時,貨代一般都會通知賣方并要求賣方出具保函,以避免糾紛出現時賣方追究貨代的責任,這也是貨代在形式上推卸自己的責任。因此賣方在同意與否上需要慎重考慮,最好要求買家在我方出貨前付清所有貨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