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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貨物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貨物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的創匯。出口退稅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的并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稅收制度。
我國出口騙稅的來源
中國的出口退稅政策始于1984年。這項政策的含義不難理解——比如說,征稅稅率是17%,而退稅稅率是14%。
一家公司出口了100元的貨物,就要先交17元稅;而后,國家會返還你14元。出臺這項政策旨在鼓勵出口、拉動內需。
但在投機者眼里,這是一條難得的大船。乘坐此船,不但可以全程免票,而且能釣到大魚。
在出口騙稅的商品上,人們的眼睛則一直盯住高退稅率者。起初是服裝、鞋帽,后是中國特產如陶瓷,后來,連高科技電子產品也被列入騙稅的重點之一。但農產品一直是不在范圍之內的,因為它的退稅率總在3%—5%之間徘徊。
出口騙稅的手段及方法
1、假業務假憑證
出口退稅的主要憑證有:出口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稅票等。采用此種手法的不法分子,一是有相當高的偽造上述退稅憑證的設備和能力,二是通過非法手段騙取或利用合法身份,利用欺騙手段成立“皮包公司”并騙取出口經營權,或者與出口企業相勾結,并利用其合法身份持偽造單證,到退稅機關騙稅。
2、假業務真憑證
在目前退稅機關防偽鑒別能力提高,單靠偽造退稅單證不容易得手的情況下,騙稅分子往往采取空車、空箱報關出口,或者以少報多、以次充好的手段騙取出口報關單,鉆海關抽檢率低的空子,蒙混過關;
采取與國外非法客商相勾結,將款項匯入國內,事先或事后匯出,騙取外匯核銷單;
與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人員相勾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用稅票。對增值稅專用稅票一般采取的手段是,在目前退稅率較高的情況下,由與其相勾結的企業先繳稅,取得增值稅專用稅票,連同取得的上述單證,持證到退稅部門騙稅。如退稅率為17%,先繳6.8%(17%×40%),那么,還能騙稅10.2%,即騙稅60%。此種手法雖然預先支付一定的騙稅成本,但更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和欺騙性及誘惑力。
3、內外相互勾結
為了達到騙稅的目的,不法分子慣用的手法就是打通關節、相互利用,不惜用金錢、美女打通企業、海關、外管、工商、外經、征稅、退稅等部門的關節,為其實施騙稅打開方便之門。在各種手段的誘惑下,有的工作人員直接給騙稅分子提供退稅憑證、通風報信,或明知有假給予放行,使騙稅屢屢得逞。
一是勾結外貿企業人員,以“委托代理出口”為名,采取“四自三不見”方式騙稅。
二是勾結生產企業人員,給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稅。
三是勾結海關人員,明知出口有假也給予放行,出具報關單并傳遞虛假的報關出口信息,致使騙稅得逞。
四是勾結外匯管理部門人員,獲取外匯核銷單騙稅。
通過借權經營騙稅
在自己騙稅的同時,一些外貿企業還不忘出借對外經營權,賺取好處費。最早計劃經濟下的國家外貿壟斷,不允許非國有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于是在90年代就誕生了借權經營和掛靠經營。專家指出,借權經營,說白了就是外貿公司“出賣”對外經營權,進行變相的權力尋租。而掛靠過來的企業當然不甘寂寞,與“干爹”一同出口騙稅。
案例:某制衣公司騙稅案查處記(隱蔽性及強)
一、企業基本情況
某制衣公司(以下簡稱A企業)是一家以服裝生產銷售為主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主要產品為襯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業人員500余人,具有出口經營權資格,出口貨物退(免)增值稅采用免、抵、退辦法。A企業是當地主要的外貿出口和創匯大戶,曾被評為十佳誠信納稅企業,在歷次稅務檢查中均未發現大的稅務違法行為,企業負責人同時為當地一政府官員,聲譽和社會關系良好。
二、基本案情及辦案經過發現疑點
稽查人員在翻閱憑證時,一張匯款單引起了他的警覺,這是一筆由A企業匯往廣東省另一服裝廠(以下簡稱B企業)的款項,金額為30萬元,匯款用途注明為:出口退稅款。A企業生產經營方式為國內銷售和自營出口,為何將出口退稅款匯出呢?詢問財務負責人,其解釋是上述帳務處理為波蘭單(即出口客戶為波蘭一公司)業務,所有波蘭單產品---燈芯絨棉褲均為委托加工,受托加工單位為B企業。波蘭單之所以委托B企業加工,是由于A企業受設備限制不具備加工燈芯絨棉褲的能力。稽查人員要求其提供委托加工合同,財務人員說雙方都是老客戶,未曾簽訂合同,并說帳務處理是公司負責人授意,其余情況概不清楚。找到公司負責人,其說法與周某基本相同。
根據國稅函[2002]1170號文件規定,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必須是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顯然,即使是作為委托加工產品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A企業也存在違規行為。
案件會診
出口退稅無小事,檢查人員迅速將情況向領導作了匯報。市局領導及時召集出口退稅、稅政部門會同檢查人員一起對案件進行了分析,會議認同,根據現有證據,雖然A企業存在違規行為,但還不足以構成騙取出口退稅,要通過出口退稅部門向其施加壓力,要求提供波蘭單業務相關合同、協議等,進一步講清事實,否則,就上報上級局批準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案件調查過程中,要外松內緊,做好保密工作。
尋找突破口
檢查人員會同出口退稅部門工作人員再次來到A企業,找到公司負責人,通過耐心的說服、解釋,丁某最終從保險柜里拿出一份《委托代理出口協議書》,合同約定:A企業代理B企業出口燈芯絨棉褲,并由B企業提供購買面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A企業辦理出口退稅依據,客戶與面料購進由B企業負責,A企業只按出口銷售收入的1%收取手續費,其余報關、商檢、郵寄等費用由B企業承擔。照此模式,A企業在2002年至2004年的三年時間內,共代理B企業出口燈芯絨棉褲2,800萬元,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抵稅額117萬元,辦理退稅款308萬元,A企業向B企業收取手續費28萬元。
根據財稅[1995]92號規定:只對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和對外貿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才可享受免、抵、退稅優惠,A企業作為生產企業,無受托代理出口資格。
事實真相
案情重大。市國稅局領導決定向公安部門先行通報案情,取得支持,聯合調查。稅務、公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赴廣東省對B企業進行外調。經過調查,B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無進出口經營權,經營范圍及方式:生產、銷售服裝、布匹。未建賬,相關納稅及業務交易資料很不齊全。在當地稅務、公安部門配合下,經過對B企業法人代表的詢問及調查查明如下:
一廣東商人找到A企業,要求與A企業合作生產燈芯絨棉褲出口波蘭,A企業由于受設備限制不能生產,廣東商人就又推薦了B企業與A企業合作,并在廣東商人撮合下,A企業與B企業簽訂了《委托代理出口協議書》,廣東商人代表B企業在合同上簽字。合同約定:原材料采購、貨物生產等事宜由B企業負責,B企業購買原輔料時要求供貨商直接將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給A企業。A企業提供帳號給廣東商人,廣東商人通知波蘭客戶先將貨款匯至A企業帳戶。A企業在收到貨款和出口退稅款后,根據廣東商人的指令,將款項匯至B企業或B企業指令的面輔料廠家,A企業則按外銷收入收取1%的手續費。B企業貨物走貨報關時,A企業負責向B企業提供一套完整的報關單、核銷單、裝箱單、商檢單、產地證等資料。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供貨廠家直接開給A企業,貨款由波蘭客商打入A企業帳戶,再由A企業付給供貨廠家,出現收貨單位---B企業與供貨廠家的貨票分離、付款單位與供貨廠家的貨款分離的情形。A企業在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稅時,則以自產產品自營出口予以申報,在賬務上處理為委托加工業務,并將B企業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從而形成一條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鏈條。案發后,作為中間人的廣東商人一切聯系方式中斷,神秘消失。由于廣東商人的消失,該案的一些細節尚待查清,公安部門已落實對廣東商人的布控工作。
文章來源:跨境人民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