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 | 資訊中心 | | | 貿金人物 | | | 政策法規 | | | 考試培訓 | | | 供求信息 | | | 會議展覽 | | | 汽車金融 | | | O2O實踐 | | | CFO商學院 | | | 紡織服裝 | | | 輕工工藝 | | | 五礦化工 | ||
貿易 |
| | 貿易稅政 | | | 供 應 鏈 | | | 通關質檢 | | | 物流金融 | | | 標準認證 | | | 貿易風險 | | | 貿金百科 | | | 貿易知識 | | | 中小企業 | | | 食品土畜 | | | 機械電子 | | | 醫藥保健 | ||
金融 |
| | 銀行產品 | | | 貿易融資 | | | 財資管理 | | | 國際結算 | | | 外匯金融 | | | 信用保險 | | | 期貨金融 | | | 信托投資 | | | 股票理財 | | | 承包勞務 | | | 外商投資 | | | 綜合行業 | ||
推薦 |
| | 財資管理 | | | 交易銀行 | | | 汽車金融 | | | 貿易投資 | | | 消費金融 | | | 自貿區通訊社 | | | 電子雜志 | | | 電子周刊 | ||||||||||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國際商會、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中國銀行聯合進行的國際商務規則體系中譯、闡釋與研究工作是一項浩大的工程,在中國“走出去”步伐加快,走向更遠、更廣世界的今天,有著特殊的意義。而選擇《國際商會反腐敗條款》的研究作首次公開發布的成果,更體現了這項工程的緊迫性與重要意義。
過去,中國企業“走出去”的不夠多、“走出去”之后的參與度也不夠深,商業行為規范 方面更多地停留在法律層面。然而隨著中國企業“走出去”越來越多、參與越來越深,了解并 使用國際商會的規則體系就成了當務之急。 人大重陽國際慣例研究系列報告之一昨日發布,《“走出去”:國際商務反腐敗規則研究》的報告要點如下,需要“走出去”企業關注。
1、國際商務活動中的反腐敗在中國與國際上的概念差異解析。
國際商會明確規定 : 腐敗或腐敗行為包括賄賂、威脅性或誘導性索賄、利用私人影響力和漂白等從該等腐敗行為中獲取的收入。國內與這相對應的四種行為則稱為行賄、索賄、以權謀私和隱匿非法所得。但國內的所謂的性賄賂并沒有從腐敗行為中獲取的收入,不為國際社會承認。 反腐敗規則規定,合同各方應告誡第三方不得從事或容忍任何腐敗行為,而國內往往把笫三方 的腐敗行為歸為個人行為。此外,國際反對賬外賬,國內通行兩本賬和小金庫。國際堅持抵制 現金支付,小額貿易與無銀行服務除外。國內現金支付普遍,更易出現腐敗。
2、遵守《國際商會抗擊腐敗規則》的兩個前提的含義及相互關系。
《國際商會抗擊腐敗規則》旨在促使企業在遵守本國有關法律和重要國際性法律文件的前 提下加強企業自律。該規則以企業的自愿遵守為前提。在這兩個前提中,第一個前提說的是加強企業自律的前提是遵守本國有關法律和重要的國際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第二個前提說得是企 業遵守反腐規則不是強制性的,是以自愿遵守為前提的。二者的關系是 : 前者是后者的基礎,后 者是前者的延伸。前者是剛性的,在二者主動或被動出現矛盾時,只能是后者服從前者。
3、跨國貿易中,反腐敗的國際慣例比相關的國際法規更具有普遍意義。
反腐敗的國際慣例,在多年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且行之有效,是各方面各環節的預防 措施,防患于未然,也確實避免了絕大多數的貿易摩擦,促進了貿易進程。而反腐敗的國際法規, 預防的作用是很有限的,大都用于解決已出現的貿易摩擦。因此,國際法規雖然比國際慣例有 強制力,但它的實際作用反而小得多。
4、國際國內反腐敗特點比較分析。
由于國際國內差異較大,很多問題的可比性受限。僅就反腐敗特點來說,西方發達國家的 反腐敗制度設計比較系統、執行較早,相關的反腐敗經驗比較豐富,其反腐敗具有較全面、透 明性較強等特點。相對而言,國內反腐敗設計還處于起步階段,相關法規還不夠系統、健全, 更多關注打擊官員的貪污腐敗問題,這部分的反腐敗還處于半透明狀態。黨的十八大以來,全 國反腐敗力度大增,國人倍受鼓舞,但如何將反腐敗常態化,是國內反腐敗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此番針對 ICC 反腐敗國際慣例的研究,將對完善我國的“制度反腐”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5、標準化的規則引用設計對國際商務反腐意義重大。
不同國家的反腐敗規則會有一定差異,不易于從業人員掌握,給應用帶來麻煩。《國際商會抗擊腐敗規則》是在總結各個國際組織關于反腐敗締約基礎上形成的標準化條文,便于所有 成員使用。《國際商會反腐敗條款》提出三種引用方式供企業寫入合同。其重要意義在于 : 一是 有助于來自不同國家、不同文化的企業在反腐敗上達成共識 ;二是使反腐敗在企業貿易過程中具有可執行性 ;三是將條款引入合同的方式也讓違規違約有案可據。
6、ICC 的國際慣例規則的約束力被低估。
相對于 ICC 的國際慣例來說,商界普遍更加重視法律規范,認為國際慣例的約束力太弱。 實際上,國際慣例也被廣泛用于商業往來中,并已經在國際仲裁中被廣泛承認。從 ICC 出臺的 其他慣例規則(典型的如 UCP、URDG、ISBP、DOCDEX 等)所展現出來的約束力和影響力來看, ICC 的反腐敗國際慣例規則必將發揮更大影響力,ICC 反腐敗的條款也必將成為未來國際商務的重要準則。
7、ICC 的反腐敗規則已經開始影響國際合作機制,反腐敗話題在全球已形成基本共識。
目前,政府和非政府組織都在加大合作力度,分享經驗和吸取彼此的政策精華。G20ACWG (G20 反腐敗工作組)、UNCAC(聯合國反腐敗公約)、OECDOEC( 反賄賂工作組)和ICC CCR&AC(國際商會企業責任與反腐敗委員會)之間已建立了直接對接的工作機制,合作進入 了新領域。如由 30 位世界頂級 CEO 組成的 ICC G20 CEO 顧問小組為了促進 G20 落實承諾, 幫助 G20 成員國識別優先項目,掌握時間進度,制定了 ICC G20 商界評分計分卡。評分僅針對 G20 對商界建議項目所承諾接受內容的后期行動,而不關注全部。今年 G20 反腐敗得分為“好”(good)。今后 ICC 每年要按設定的量化標準,對 G20 進行反腐評估。它將直接影響 G20 項目 選擇、實施排序、掌控時間進度,推動全球反腐敗標準趨同。
8、ICC 的反腐敗規則有助于解決企業“走出去”面臨的“囚徒困境”。
雖然每個企業對外投資都不愿意向投資國政府及官員行賄,但是常常會遇到向投資國政府級官員行賄的其他企業的不正當競爭,或者受到投資國發出的“需要行賄以贏得商業機會”的暗示。在企業間缺乏信任和投資活動透明度不高的情形下,企業會認為其他競爭企業會由于行賄而得到商業優勢,為了避免自身在投資活動中處于該“囚徒困境”的劣勢,企業很難單邊放 棄行賄的做法。ICC的反腐規則旨在強調和規范所有企業本身需注重的合規建設,增加國際商務的透明度和企業間的相互信任,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以此來解決企業“走出去”時面臨的“囚徒困境”,而且有利于相關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防范風險。
9、ICC 的反腐敗規則不僅強調和指導企業本身的反腐敗合規建設,更強調企業有義務監督并保證相關聯的第三方行為的合規性。
有關第三方的問題,很多企業在“走出去”時,通常都能保證潔身自好,但是對于第三方可能存在的反腐敗問題,往往容易忽視,因為大家對第三方的認識不夠深入和透徹。而有時第三方出現了腐敗問題,反過來牽涉到了企業自身,這需要特別對第三方的反腐敗問題引起注意。這也有利于相關銀行金融機構防范風險。
10、ICC 的反腐敗規則對于企業制定有效的合規性計劃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ICC 的反腐敗規則不僅強調了企業本身必須注重合規建設,更具體指導了企業在國際商務 的反腐敗方面應該如何作為。ICC 反腐敗規則的企業合規計劃要素全面而具體的包含了反腐敗的良好實踐,從高層支持、制度設計、內部控制、風險防控、內部指導、財務監督、懲戒措施 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指導企業應該如何有效的制定合規性計劃,這對于企業的腐敗預防具有重要 的實際意義。
11、ICC 的反腐敗規則作用不僅局限于國際商務往來中,還有影響國際合作機制的趨勢(如 OECD、G20)。
ICC 的反腐敗規則在 UN、WTO、G20 的作用及影響日益加深,尤其是在近五年來 G20 的 首腦峰會上,反腐敗問題日益成為重要的議題。ICC 對于 G20 的影響包括:一是 ICC 下屬的 G20 顧問團隊——B20 每年和G20 有對話,并撰寫報告向 G20 提出政策建議;二是 B20 對 G20 有評價體系,包括 ICC G20 Scorecard,Open market Index 等;三是 ICC 為 G20 撰寫全球調查報告, 供給 G20 峰會的各國領導團隊參考,保證國際商務在 G20 的議程中得到體現。
來源: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