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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防夜防, 家賊難防”!近期,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判決書顯示,廣州農商銀行鐘村支行客戶經理陳某玲,在2010年至2018年間,通過偽造虛假資料,提供虛假合同等方式,騙取了廣州農商行、招商銀行、華夏銀行,共九筆,合計2057萬元的貸款。
內外聯合
騙取廣州農商行1200萬元貸款
2010年間,時任廣州農商行鐘村支行客戶經理的被告人陳某玲首次與孔某勾結,由陳某玲經手貸款、協助偽造虛假資料,孔某向農商銀行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租賃合同等資料及虛假的公司擔保,以廣州市南沙區的一處物業作為抵押申請生產經營性貸款。
名義上是一筆“生產經營性貸款”,實際上,該款項實際用于購買該物業的還款。在借款買下該物業完成過戶手續后,向農商銀行提供裝修協議、購銷合同等虛假的貸款用途資料,騙取農商銀行給付貸款400萬元。
2014年至2015年間,陳某玲再次與孔某相勾結,手段與上述類似,還是由陳某玲經手貸款、協助偽造虛假資料,孔某向農商銀行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訂貨合同、租賃合同等資料及虛假的公司擔保,并以孔某3及其父親名下兩塊宅基地作抵押申請生產經營性貸款。
然后向農商銀行提供購銷合同等虛假的貸款用途資料,騙取農商銀行給付貸款200萬元,經查該款項實際由陳某玲借用去放高利貸,后回流至孔某用于個人花費。
2016年,陳某玲已從農商銀行退休,但是仍然與孔某合謀,由陳某玲協助偽造虛假資料,孔某向農商銀行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采購合同、租賃合同等資料及虛假的公司擔保,以廣州市南沙區的上述物業作抵押申請生產經營性貸款。
后向農商銀行提供購銷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等虛假的貸款用途資料,騙取農商銀行給付貸款600萬元,經查該款項實際回流至孔某用于個人花費。
個人騙取貸款857萬
涉及兩家股份制銀行
陳某玲不僅聯合他人一起騙貸,還多次以自身名義行騙。
2013年間,陳某玲向所在的廣州農商銀行提供虛假的租賃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資料,以對其位于番禺區鐘村街的一處住房需裝修的名義申請消費性貸款,騙取廣州農商銀行給付貸款80萬元,后陳某玲將該款項用于個人其它消費花去。
2014年間,陳某玲再次向農商銀行提供虛假的租賃合同、裝修工程合同等資料,以物業需裝修的名義申請消費性貸款,騙取農商銀行給付貸款人民幣82萬元,后被告人陳某玲將該款項用于個人其它消費花去。
除了套路自身所在的銀行,還騙取了兩家股份制銀行共計695萬的貸款。
2014年間,陳某玲向招商銀行廣州分行(以下稱招商銀行)提供虛假的租賃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購銷合同等資料,以別墅需裝修的名義申請標準消費貸款,騙取招商銀行給付貸款人民幣65萬元,后被告人陳某玲將該款項用于個人其他消費花去。
2016年至2017年間,陳某玲再次向招商銀行提供虛假的租賃合同、購銷合同等資料,以虛假的無實體經營的公司需流動資金周轉的名義申請經營性貸款,騙取招商銀行給付款項人民幣250萬元,后被告人陳某玲將該款項用于個人消費花去。
2017年間,陳某玲向華夏銀行廣州番禺支行(以下稱華夏銀行)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等資料,以虛假的無實體經營的店鋪需支付貨款的名義及提供虛假的公司擔保申請經營性貸款,騙取華夏銀行給付款項人民幣230萬元,后被告人陳某玲將該款項用于個人消費花去。
2018年間,陳某玲向華夏銀行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等資料,再次以虛假的無實體經營的店鋪需支付貨款的名義及提供虛假的公司擔保申請經營性貸款,騙取華夏銀行給付款項人民幣150萬元,后被告人陳某玲將該款項用于個人消費花去。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處罰50萬元
值得慶幸的是,陳某玲已向各被害銀行還清上述全部貸款金額,沒有造成銀行的損失。
不過,根據裁判文書網,法院認為,陳某玲無視國家法律,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但辯護人以陳炎玲認罪態度良好、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涉案貸款目前均已還清、沒有造成銀行的損失等為由,綜合考慮,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陳某玲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來源:金融界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