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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票友—票據圈兒那些事(ID:PIAOYOU_Bill)
11月20日消息,北京銀保監局印發《北京銀保監局關于規范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收費的通知》稱,從嚴禁借貸搭售、嚴禁轉嫁成本、協商費用分擔、完善激勵機制、規范員工行為五個方面對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收費予以規范,堅決遏制轄內銀行業機構變相抬升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等行為。
北京銀保監局日前印發《北京銀保監局關于規范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收費的通知》(京銀保監發〔2019〕349號),針對當前部分銀行在發放小微企業貸款時附加不合理條件、變相抬升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等現象提出監管要求,引導轄內銀行業機構積極履行政治責任、金融責任和社會責任,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有效降低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切實提升金融服務小微企業質效。通知明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發放小微企業貸款或以其他方式向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時:
一、嚴禁借貸搭售
不得違規強制要求小微企業客戶購買保險、理財、基金等金融產品;不得將小微企業貸款金額、發放時間、貸款利率、貸款期限等授信條件與是否購買上述產品及購買產品的金額、期限掛鉤。
二、嚴禁轉嫁成本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切實承擔盡職調查、押品評估、抵押登記等相關成本,不得憑借自身優勢地位,采取諸如在合同中約定由客戶承擔相關成本、要求客戶先委托評估公司出具評估報告后申請貸款等形式,變相將上述經營成本轉嫁給小微企業客戶。
三、協商費用分擔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進一步提升信用風險管理精細化水平,明確購買抵押物財產保險、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等風險防控環節的具體標準,不得簡單地以風險防范為由要求所有小微企業客戶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或為抵押物購買財產保險。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小微企業貸款業務過程中提供相關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實行動態名單制管理,并及時進行公示或告知客戶,由客戶自主選取名單范圍內機構。不得強制要求客戶選擇銀行指定的保險公司、公證處等第三方機構為其提供有償服務。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積極與小微企業客戶協商貸款過程中產生的費用承擔方式,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地位要求小微企業客戶承擔全部費用。同時,鼓勵銀行秉持“減費讓利”原則,主動承擔相關費用。
四、完善激勵機制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設定過高的經營效益類指標,不得層層加碼提高考評標準和相關指標要求。同時,嚴懲小微企業貸款過程中存貸掛鉤、借貸搭售、轉嫁成本等違規行為,并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有效防范操作風險和聲譽風險。
五、規范員工行為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嚴禁員工誘導、誤導、強制小微企業客戶辦理相關業務。對損害小微企業客戶利益、增加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的違規行為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北京銀保監局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深入自查自糾,全面排查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收費存在問題,徹底清理糾正發放小微企業貸款時附加不合理條件和收費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并將自查整改報告于2019年11月30日前報送至北京銀保監局。北京銀保監局將進一步加大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檢查力度,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